車隊向境外平台採購派遣系統,系統上線後由誰接收乘車需求、誰分派車輛、誰決定停權?這些安排如果散在不同契約裡,發生事故時,乘客看到的品牌與實際負責的公司可能對不起來。合作前就需要把它們放回同一張服務流程圖。
現有的公路法第56條要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34條則區分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等運輸類別。營運內容不同,適用的許可也要跟著分辨。
「只提供系統」要和實際派遣對照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條的派遣,是接受消費者乘車需求後,向計程車業者及駕駛人提供服務並收費的營運方式。一種方式是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的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另一種是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供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哪家公司做了哪些事,應由操作流程與契約共同回答。
籌設與領照也分階段。第4條要求申請核准籌設及提出派遣營業計畫等資料;第6條規定完成登記、核准立案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依法營業。公司設立登記本身無法取代這些程序。一般運輸業設立的背景,可參考台灣物流業的營業與設立安排。
對多元化計程車業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已有提供車輛、駕駛資訊及路線、車資資訊的要求,並限定預約載客、保存營運資料至少2年。這項適用對象不能任意擴張成所有軟體業者,但車隊與平台的分工不能漏掉實際服務所須履行的事項。
新草案想處理的是哪一段合作
交通部2026年10月22日新聞稿提出,將受託以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者納入規範,並要求修法後1年內取得營業執照。截至10月23日,仍是預告案,尚未確定、施行。期限也不能先從新聞稿日期起跑。
草案提及平台的服務品質、駕駛教育、第三人責任險投保確認及消費爭議處理;向駕駛收取服務費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及開放一車多車隊,也在規劃中。對停權或終止契約等不利決定,另擬要求獨立申訴處理機制。這些是可以評估、提出意見的修法內容,不能寫進現行法義務清單就當作已經生效。
一件車隊判決看了什麼
事故責任會直接跟著執照走嗎?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判決,於2025年5月28日處理計程車與機車碰撞、機車騎士死亡的賠償爭議。受害人並非該車乘客。
法院認為,民法第188條的受僱人不以有形式上的僱傭契約為限。該案有入隊契約、車身標示、車頂燈與派遣設備等事實,客觀上足以認為駕駛受車隊選任、指揮及監督,為其服勞務。公司也未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因此須與駕駛連帶賠償。
這是二審更審判決。案件曾經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末尾記載公司與駕駛不得上訴,受害人家屬則仍有上訴途徑,未確認全案是否確定。它提供的是認定方式,不是每一家叫車平台的賠償答案。
乘客受傷、駕駛自己受傷、第三人被撞,請求的當事人與法律關係可能不同。不能把前述第三人死亡案直接改寫成平台對駕駛自身受傷也負賠償義務。對照當次派遣紀錄、當時的條款、保險及管理指示,才有資料判斷應向哪一個法人主張什麼權利。
台灣律師可協助車隊與外國平台檢視許可分工、營業計畫及契約,也可就預告草案提出意見;事故發生後,則受託釐清請求對象、保存證據及處理保險與賠償爭議。企業合作諮詢可寄至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為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一趟行程由誰承接、派遣及管理,應當能從留下的紀錄一路追得回來。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3日
- 交通部2026年10月22日修法預告新聞稿。
- 公路法第34條、第56條。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2025年5月28日;民法第188條。
常見問題
- 叫車平台已經有一年換照期限了嗎?
- 截至2026年10月23日,10月22日公布的內容仍是預告草案,尚未確定施行。交通部提出修法後一年內取得營業執照的規劃,不能從預告日直接起算。
- 車隊向平台買系統,就能確定只有車隊需要許可嗎?
- 不能只看採購契約名稱。現行辦法第2條定義派遣,第4、6條規範籌設與領照。誰實際接受需求、分派車輛並收費,必須與許可及營運安排一起檢視。
- 有車隊標誌就一定要連帶賠償嗎?
- 高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曾綜合入隊契約、標誌、派遣設備及客觀指揮監督關係認定車隊責任,並檢驗選任監督的免責舉證。那是個案判斷,不能只憑一個標誌就對所有平台下結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