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會議室裡的空椅與議事錄資料夾,畫面沒有可辨識人物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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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總公司下了指示,台灣董事的異議與監察人的制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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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在外商台灣子公司擔任監察人,可能收到海外總公司要求回報交易的郵件。制止通知要送給誰?發現違法時,公司法指定的制止通知對象是台灣的董事會或董事;總公司的收件名單與這個對象是否重合,會影響通知義務的判斷。

外商在台子公司若設有董事會與監察人,總公司指示、董事表決及監察人監督,會留下不同的責任問題。依第8條,董事是公司負責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以設董事會與監察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當地任職者與海外發指示的人,須按實際職務分別判斷。

沒有董事頭銜,卻在指揮董事

總公司的主管沒有登記為台灣董事,也可能落入第8條第3項。條文有兩條路徑:非董事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符合要件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判斷民事賠償、犯罪或行政違規時,還要分別對照各該責任的成立要件。

要判斷特定主管是否實際指揮,可以把核決權限表與實際決策過程放在一起看:誰決定交易條件、誰能改變決定、董事後來執行了什麼。這些是查明事實的線索,不能只憑一封集團政策通知就認定責任。同項雖排除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公共利益,對政府指派董事所作的指揮,並未把一般母公司的指示列為例外。

董事對誰負責?第23條第1項要求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違反而造成公司損害,須負賠償責任。母公司核准的過程,可以與董事評估台灣公司利益的資料一起核對。

異議要能對上那一次決議

董事會執行業務須遵守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決議違反這些規範而造成公司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原則上須對公司賠償;曾表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的董事,免負該項責任(第193條)。

異議也能以書面聲明證明。議事錄送來簽認時,如果異議被漏記,補正要求就應指出哪一項議案、哪一次表決有誤。原來的異議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與這次補正往返對照。參與決議卻保持沉默,仍須面對條文要求「經表示異議」的問題。

免責針對這項違法決議。董事若另外執行違法行為,該行為的責任仍須另行判斷。

監察人知道違法後,有通知義務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得隨時調查業務及財務、查核或複製簿冊文件,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第218條也容許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例如要了解交易的核准過程,就可以調查核決紀錄及董事會收到的報告。

發現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第218條之2要求監察人立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行為。通知有指定對象。若只是向海外總公司報告,還要查明董事會或董事是否已收到制止通知,以及要求停止的是哪一項行為。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而使公司受損,依第224條須對公司賠償。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董事也負同一責任時,兩者為連帶債務人(第226條)。

損失發生後,要接起決策與執行

對第三人的責任,第23條第2項要求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並因此造成他人損害,才須與公司連帶賠償。審查時,總公司指示、在台決議與執行紀錄,是用來查明哪一項違法行為造成了請求賠償的損害。

相關文件的法律問題可向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洽詢:wei@hoveringlaw.com.tw。一份能辨認議案、送出時間與收件對象的異議聲明或制止通知,才有辦法說明當時究竟做了什麼。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常見問題

總公司已經核准,台灣董事還要負責嗎?
公司法第23條仍要求董事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違反義務造成公司損害,以及執行業務違反法令造成第三人損害,分別有不同的賠償要件;總公司核准本身不會免除這些義務。
董事的反對意見一定要寫進議事錄才有效嗎?
第193條第2項要求董事曾表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並未只限議事錄。能證明異議的董事,可免除該項針對違法決議所定的賠償責任,但不代表其他執行行為也全部免責。
監察人向海外總公司報告違法情形就夠了嗎?
第218條之2要求監察人在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立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行為。只向總公司報告,未必已完成法律要求的通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