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人在國外,子公司董事會怎麼參與:視訊出席、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書面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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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在國外,子公司董事會怎麼參與:視訊出席、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書面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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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子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人在東京的董事也以視訊參與,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就視他為親自出席。也可先看章程是否容許其他董事代理。股票未公開發行的公司,若章程訂明、全體董事也同意,則可就當次議案書面表決而不實際集會(第205條第1項、第5項、第7項)。

一家日商在台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董事有三人:總經理在台北,另外兩位分別在東京總公司和新加坡據點(虛構情境)。下個月要開董事會,東京和新加坡的董事那週都無法來台。

原則是親自出席

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的第一句是:「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同項但書是例外: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視訊參與及符合要件的書面表決,則分別依第2項、第6項視為親自出席。

從視訊參與,視為親自出席

下個月若以視訊會議開董事會,東京的董事以視訊參與,就視為親自出席。依據是第205條第2項。這位董事不必為了出席而飛來台灣。

第2項的文字沒有要求公司章程另作規定。同一條裡,處理代理出席的第1項但書和處理書面表決的第5項,都把章程寫成要件(第205條)。董事從哪個國家連線,也不在條文的要件裡。

這次董事會須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也須以視訊參與,才符合第205條第2項的情形。新加坡的董事如果等會後才傳來贊成或反對意見,就沒有參與那場視訊會議。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要請人代理出席,先看公司章程。第205條第1項但書只在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才容許不親自出席。沒有就不行。代理人必須是這家公司的另一位董事;台灣子公司的承辦員工或東京總公司的部長,如果不是董事,就不能受託代理。

章程有規定,還有形式要件。依第205條第3項,委託的董事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一張委託書包辦一整年的會議,和「每次」的文字不合。東京的董事要看過下個月會議的召集事由,為這一次會議另寫委託書;召集事由有兩項,委託書上就寫兩項,各自說明授權到哪裡。

還有人數上限。第205條第4項規定,代理董事只能接受一人委託。東京和新加坡兩位董事若都把委託書交給台北的總經理,就超過上限。不能兩人都委託他。其中一位須改用其他參與方式;以視訊參與的董事未委託代理人,不受此限。

不開會,用書面行使表決權

至於書面表決,公司可在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後,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第205條第5項)。符合這些條件,便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表決的董事也視為親自出席(第6項)。

章程寫了這種方式,還須包括總經理在內的三位董事全體同意採用。只要有一位不同意,就不能依此書面表決。少一人也不行。章程若沒有規定,即使三位董事都同意,也沒有適用第205條第5項的依據。第6項所說的「視為」,只適用前項情形;董事之間交換電子郵件,單憑這一點不會讓董事會被視為已召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能用這種方式。第205條第7項排除適用的是「前二項」,也就是第5項和第6項;視訊參與(第2項)和代理出席(第1項至第4項)不在排除範圍內。例子中的公司股票沒有公開發行,章程規定和全體同意都具備時,書面表決也是選項。

下個月的董事會

對這家公司的三位董事來說,第205條的三種方式各有條件:

方式章程規定其他條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視訊參與(第2項)條文未要求董事會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該次會議不在第7項排除範圍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第1項但書、第3項、第4項)需要代理人為其他董事;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不在第7項排除範圍
書面行使表決權(第5項、第6項)需要全體董事同意;當次董事會議案;不實際集會不適用(第7項)

東京和新加坡的兩位董事,該先看什麼?第一份是現行的公司章程,看有沒有代理出席或書面表決的條款、文字怎麼寫。再來是董事名單,以及開會當天每個人在哪裡。誰上視訊、誰寫委託書、要不要改用書面表決,早一點決定,委託書或同意書才有時間準備。日本總公司如果還要跑內部簽核,也要把天數算進去。會後,再看看議事錄有沒有照實記下各人參與的方式。

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所需人數須另看相關規定,年度決算的承認和董事任期則可參考法人股東只有一人時,台灣公司的決算由誰承認。

若章程允許其他董事代理,可以這樣安排:公司以視訊會議開董事會,新加坡的董事以視訊參與;東京的董事把只用於這次會議、列明各召集事由授權範圍的委託書,交給同為董事的台北總經理。兩人各自依據第205條的不同項。章程既沒有代理規定,也沒有書面表決規定呢?兩位董事可以親自來台出席,或在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的董事會上以視訊參與。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律師可以一起看公司現行章程和董事組成,整理下次會議能用第205條的哪一種方式。選擇代理出席時,律師可以撰寫或檢查這次會議專用、列明各召集事由授權範圍的委託書,並確認沒有一位董事同時受兩人委託。選擇書面表決時,律師可以準備記錄全體董事同意和各董事書面表決的文件。會後,律師也可以檢查議事錄是否正確記載誰以視訊參與、誰委託代理、誰以書面行使表決權。決議是否有效,要看完整的會議紀錄,以及召集、決議的其他規定,律師不會只憑一張委託書或一份視訊連線紀錄下結論。

如需討論下次董事會的安排,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來信時可附上現行章程、董事名單和下次董事會的召集事由。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6日(現行條文)

常見問題

人在東京的董事用視訊參加台灣子公司的董事會,算親自出席嗎?
如果公司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該董事也以視訊參與,就視為親自出席。[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05)沒有要求章程另有規定。會後才個別傳達意見,不算參與那場視訊會議。召集程序與決議所需人數是另外的問題。
可以把委託書交給不是董事的公司員工,請他代為出席嗎?
不行。公司章程須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代理人也須是這家公司的另一位董事。委託的董事每次都應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受託的董事只能接受一人委託([第205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05))。
不開會、改用書面表決,算是開過董事會嗎?
公司章程訂明這種方式,且全體董事同意後,董事才可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這時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表決的董事視為親自出席。少了任一條件便沒有這項效果,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也不適用([第205條第5項至第7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05))。決議所需的同意人數是另一個問題。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