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公司清算催告申報債權:三個月內沒申報的貨款還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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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公司清算催告申報債權:三個月內沒申報的貨款還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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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解散後,供應商如果在清算公告裡看到「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手上的未收貨款就不能只等對方付款。公司法第32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就任後,應即公告至少三次,催告債權人在三個月內申報,並聲明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

這套程序規定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節「清算」的第一目「普通清算」(公司法全文)。公司法第2條第1項把公司分成四種,第2項並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的種類,所以可以先看合約和發票上的客戶名稱是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只有「有限公司」、沒有「股份」兩字的,清算要走第113條第2項的另一條路,下面三個條文不能直接套用。

桃園供應商聽到客戶解散

桃園一家包材供應商長年供貨給台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兩批貨款還沒收到(虛構情境)。每批出貨都開立發票,客戶按月匯款。後來客戶解散,業務從同業口中聽說,清算人已經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法院沒有宣告破產。老闆要弄清楚公告怎麼回應,以及過了期限還能不能請求這兩筆貨款。

先找出公告原文,核對公司名稱、清算人、申報期間和申報方式。第327條要求的是三次以上的公告,業務看到的那一次不一定是第一次。三個月從哪天起算、何時截止,要看實際公告上的日期。供應商也不一定第一時間就看到公告;聽說客戶解散,就先查清算人有沒有公告、公告訂的期限到哪一天。

公告上的公司名稱,也要和合約、訂單、發票上的名稱逐字核對。平常只用品牌名或簡稱稱呼客戶的,要先找出文件上的完整公司名稱。名稱相近的關係企業可能不只一家。要確認的是:和自己簽約、收貨的那家公司,是不是正在清算的這一家。

清算人明知的債權人

第327條但書規定,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適用逾期不列入清算的效果;最後一句又規定,清算人對明知的債權人應分別通知。公告和個別通知,都是清算人的義務。

客戶帳上有應付帳款,供應商就可以不申報嗎?不能只靠這個推測。清算人是否明知這位債權人仍要看具體事實;在期限內申報,就不必依賴這項例外。反過來說,沒收到第327條所說的個別通知,也不能斷定清算人不知道這位債權人。就算收到了通知,仍以在期限內提出申報書回應為宜。

貨款憑證與申報紀錄

申報方式依公告的說明辦理,公告若指定申報書格式或使用語言,就依其說明辦理,並把請求金額和依據一起送出。金額按發票逐筆列出再加總,清算人比較容易和公司帳冊對照。申報書上也寫明供應商的公司名稱、聯絡方式和承辦人,方便清算人聯繫。依據就是手上的資料:發票、合約或訂單、出貨與簽收紀錄、客戶承認欠款的電子郵件等。

寄出的文件留存完整影本,也保留能看出寄送時間與內容的寄件或簽收紀錄。日後查核申報情形,才有資料可用。

申報了,不等於一定拿得到錢。公司剩下的財產夠不夠、清算人是否照申報金額認列,都不是申報本身就能決定的。申報後清算人如果來詢問,就用同一套資料回覆。不過,第327條要求公告聲明的「不列入清算」,針對的是逾期不申報的債權。

過了申報期限,還剩什麼路

債權人如果逾期未申報,也不為清算人所明知,其債權就不列入清算(第327條)。仍可能有可請求清償的財產。依第329條規定,不列入清算內的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的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

賸餘財產怎麼分,規定在第330條:清償債務後,賸餘的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的,從其訂定。第329條但書規定,賸餘財產已依第330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也就是不能再依前述規定請求。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

逾期的供應商能做什麼?可以把申報書和證據寄給清算人,詢問是否還有未分派的財產,並以書面表明依第329條請求清償。財產可能已分派。

法院宣告破產時的債權申報,是另一套程序。客戶還在營業、只是拖欠貨款的階段,可以參考貨到了,款沒到:海外供應商向台灣客戶追款;從公司這一方看解散與清算,則可參考公司解散登記後,清算人還要處理哪些事。

可以委託台灣律師處理的事

律師可以比對公司名稱和資料,確認公告上的公司就是和供應商簽約、收受發票的那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檢視公告和發票,整理請求金額與證據,撰寫申報書,並以留下寄送紀錄的方式寄給清算人。期限還沒過的話,也可以只請律師檢查申報書和附件。清算人對申報金額有疑問或異議時,律師可以依資料回應。已經逾期的,律師可以依資料評估清算人是否明知這位債權人、是否還有未分派的財產,必要時代理供應商提起民事訴訟。知道公告時已經晚了,可以先請律師確認清算進行到哪一步。實際能否受償,仍要看清算資料與剩餘財產的狀況。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若想討論這筆貨款的申報,可以來信(wei@hoveringlaw.com.tw),並附上清算公告與未收貨款的發票。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公司法 第2條、第113條、第327條、第329條、第330條
  • 公司法全文(確認上述條文位於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節清算、第一目普通清算;現行條文已反映民國114年12月26日修正)
  • 公司法英譯本(僅用於核對用語,以中文條文為準)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常見問題

清算人應該知道我們這筆貨款,還需要申報嗎?
[公司法第3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327)規定,清算人明知的債權人,不因逾期未申報而被排除於清算之外;清算人也應分別通知。不宜只憑客戶帳上可能有未付款紀錄,就認定清算人明知;仍應確認清算人實際知道哪些資料。不論有沒有收到個別通知,都以在公告所載的申報期間內備齊證據提出申報、並保留寄送紀錄較為穩當。
過了申報期限,貨款就討不回來了嗎?
清算人不明知的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就不列入清算([公司法第32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327))。不列入清算的債權人仍可就公司未分派的賸餘財產請求清償;但賸餘財產已依[第33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330)分派,且全部或一部已被領取時,[第32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329)的請求權不適用。公司是否還有剩下的財產,也沒有保證。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