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燈光下的餐桌,擺著兩個馬克杯、一疊信封、闔上的計算機和孩子的蠟筆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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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的錢,什麼時候我也要一起還:家庭生活費用與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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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並非實際家庭或當事人的照片。

「原告即應就借款669,160元係作為被告二人家庭生活費用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基隆地方法院在一件前夫、前妻一起被告的借款案裡,寫下了這句話。出借人要兩人連帶還錢,最後只有前夫要還。

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正好相反。丈夫術後中風、住院治療三年多,法院判妻子要和丈夫連帶給付醫療費。兩件案子差在哪裡?差在這筆債為了什麼而生,以及有沒有人證明。

自己的債,原則上自己還

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先生用自己名義借的錢,原則上是先生的債。結婚不會改變這一點。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即使婚姻還在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連帶負責

第1003條之1分成兩項。第1項講夫妻之間怎麼分攤: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債權人能向誰要錢,看第2項: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連帶的意思,看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如果是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跳過先生,直接向太太請求全額。夫妻之間各負擔多少,再回到第1003條之1第1項處理。

住院三年多的醫療費:新北地院2024年判決

丈夫2019年10月因攝護腺肥大住院,隔天開刀,術後中風,一直治療到2023年1月出院。醫院起訴,請求丈夫和妻子連帶給付積欠的醫療費。新北地院在2024年8月29日作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94號)。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與判決,認為與家庭生活有關的衣、食、住、行、育、樂及醫療等必要事項,屬於家庭生活的必要行為,「難謂非日常家務」。丈夫中風後,日常生活完全仰賴他人照料。法院認定治療確有必要。2,464,623元的醫療費因此屬於第1003條之1第2項的「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法院判夫妻連帶給付,並加計年息5%的利息。

「日常家務」出自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第2項規定,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案夫妻雖然以其他理由爭執醫院的請求,但對金額沒有爭執,也不否認妻子有第1003條第1項、第1003條之1的給付義務。配偶如果正面爭執這項義務,結果會不會一樣,從這件判決看不出來。

借的錢是不是家用:基隆地院2025年判決

基隆案的前夫、前妻2021年6月結婚、2023年11月離婚,育有兩名子女。出借人主張前夫在婚姻期間積欠669,160元,包括2022年10月起約一年間陸續借給前夫的錢,以及出借人用機車、汽車擔保貸款後轉借、前夫沒有按月償還的分期款。基隆地院在2025年4月7日作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出借人說這些錢拿去買尿布、奶粉、付房租,依第1003條之1要求前妻連帶清償;分五次匯進前妻帳戶的17,000元,則主張是前妻自己借的。前夫不爭執借款。他只說有些是家用、有些不是,家用比較少,哪些是家用他忘了。

結果前夫要還,前妻不用。

前夫在法庭上的說法,幫不了出借人。法院認為,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費用,在共同被告之間只能有一種認定;前夫承認部分借款是家用,形式上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這項自認因此對包括他本人在內的全體被告都不生效力。

那麼,錢有沒有花在家裡,該由誰證明?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法院要出借人舉證。

證據不夠。前夫傳過「我要轉給她的」「奶粉錢跟生活費」,但那天的借款不在這次請求裡。春節紅包11,000元、換家具18,800元這類明細,是出借人自己做的,前妻也否認。前夫還說,那段期間他和別人合開卡拉OK店,平均月收入約3萬到4萬元。家用靠借款還是靠工作收入,法院認為無從判斷。

匯進前妻帳戶的17,000元也一樣。前夫說他也在用前妻的帳戶,出借人和前夫又有長期借貸關係;法院認為,光憑匯款紀錄,證明不了雙方有借貸合意,也證明不了借款已交付前妻。前妻傳的「家裡尿布剩半包」,也沒提到這筆錢。

這不代表借款永遠不會成為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只是在這個案子的事實下,出借人沒有證明。

外籍配偶與台灣配偶,適用哪一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沒有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再沒有時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夫妻財產制看第48條: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的,依其合意(第1項);沒有合意,或合意依該法律無效時,依同樣順序決定(第2項)。夫妻的不動產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的,不適用前兩項(第3項)。

外籍配偶和台灣配偶在台灣有共同住所、沒有書面合意時,兩人沒有共同的本國法,第47條、第48條都指向共同住所地的法律,也就是台灣法。住在國外或已書面約定準據法的夫妻,要另外確認。財產制與離婚時的分配,可參考跨國夫妻的財產,適用哪一國法律?。

如果你在配偶的貸款上簽了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要另外看你自己簽的契約。配偶過世後留下的債務屬於繼承問題,可參考家人過世沒留遺囑: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債權人實際扣押帳戶的程序與異議,另由強制執行相關法令規定。

擔心薪轉帳戶的話,先弄清楚帳單上的債是什麼時候、為了什麼而生。基隆案的前妻不必為前夫的借款負責,也是因為出借人始終沒能證明那些錢用在家庭生活上。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律師會先看存證信函或起訴狀,釐清這筆債何時、為何產生。要回應「這是家庭生活費用」的主張,需要夫妻的帳戶明細、收據,以及借款那一方自己的收入資料;律師可以整理這些資料回覆債權人,進入訴訟後出庭答辯。基隆案中法院要出借人負舉證責任,答辯就從這裡著手。如果已經用自己的財產替配偶還了對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評估依第1023條第2項請求償還;配偶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則可討論依第1003條第2項加以限制,並說明這項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離婚或財產分配程序正在進行時,也能一併協調。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如需諮詢,可以寫信到wei@hoveringlaw.com.tw,附上收到的文件,並說明結婚和債務發生的時間。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常見問題

先生向朋友借錢,朋友現在要我一起還,我一定要還嗎?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原則上各自清償自己的債務。這筆債如果是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依第1003條之1第2項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基隆地方法院2025年的第一審判決中,出借人無法證明借款用於家庭生活費用,對前妻的請求被駁回。結果取決於錢的用途,以及能不能證明。
醫院把先生的住院費帳單寄給我,我要付全額嗎?
必要的醫療費用如果屬於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得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新北地方法院2024年的第一審判決認定,丈夫術後中風長期治療的醫療費屬於這類債務,判妻子與丈夫連帶給付全額;該案妻子並未否認這項給付義務。夫妻之間如何分擔,另依第1003條之1第1項處理。
外籍配偶和台灣配偶,也適用台灣民法嗎?
夫妻國籍不同、在台灣有共同住所,又沒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以書面合意選擇準據法時,規範婚姻效力的第47條和規範夫妻財產制的第48條都指向台灣法。夫妻的不動產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的,不適用第48條第1項、第2項(同條第3項)。住在國外或已書面約定準據法的夫妻,需要另外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