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現在由成年子女負擔扶養「顯失公平」,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父母對子女的這類行為情節重大時,法院得免除義務;多年沒有聯絡,本身不會使扶養義務自動消失。
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負扶養義務,但依第1117條,父母仍須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父母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因此不能僅因父母還能工作,就認為其無權請求。
減輕與免除,門檻不同
主張父母未盡義務,需要說明未盡扶養的經過與原因。沒有同住,可能仍有支付生活費;多年疏於聯絡,也未必等於未曾扶養。當時由誰照顧、生活與就學費用由誰負擔、父母何時中斷給付,以及有無正當理由,才是對應法定條件的事實。
第1118條之1也涵蓋父母故意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請求減輕時,仍須符合由子女負擔顯失公平的條件;請求免除,則須有父母對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所為的法定行為,且情節重大,由法院判斷。
這條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者是義務人的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也就是說,成年子女請求減免對父母的扶養,不能直接套用為父母免除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的依據。
自己生活困難,是另一個減輕理由
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原則上免除義務;但受扶養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減輕義務。因此,成年子女不能僅依這一條,以自己生活困難為由主張完全免除對父母的扶養。
這個理由不以父母曾有不當行為為前提。收入、資產、必要生活支出與既有扶養負擔,反映的是子女現在能負擔多少;成長期間的照顧與給付紀錄,則用來說明父母過去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盡義務。兩者可能同時存在,仍須分別對應條件。
至於父母請求的金額,第1119條要求依受扶養人的需要,以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日常生活、醫療及照顧費用是否有依據,應連同父母的收入、財產及子女的經濟狀況判斷,並非父母提出多少就應給付多少。
舊紀錄能說明哪一段生活
相隔多年的經過,未必有完整文件。就學、搬家或照顧安排改變的時間,可以串起現存的匯款、學費、租屋與通訊紀錄;曾實際照顧或付費的人,也可能說明特定期間的情況。自己記得的事與文件能確認的事,分開說明,較能看出哪些爭點仍欠資料。
不同親友能說明的期間可能不同。親眼所見、代為付款與聽來的內容有所區別,註明各自知道的經過,才能看出這些說明究竟支持哪一段生活紀錄。
如果已有扶養裁判或協議,其內容也會影響後續處理。既有給付如何變更、減免從何時生效,以及是否涉及執行,須另依文件與所處程序評估,不能把準備提出減免請求當成既有義務已經消失。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本文限於適用台灣法的父母與成年子女扶養關係,說明一般實體條件;個別結果仍由具體事實與程序決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