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放有紙箱的層架旁,拿著夾板和綠色鉛筆;前方木桌放著素色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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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少了貨,公司能先從薪水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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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即使公司已發現盤損,只要賠償責任、範圍或金額尚未確定,公司仍不能先扣工資抵償。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部說明指出,禁止預扣不只適用於損失尚未發生時,也包括損失已發生、責任卻未確定的情形。

盤點表記錄的是庫存差額,未必能說明哪位員工應負責。短少發生的期間、誰保管或交接貨品,以及公司如何計算損失,都是判斷責任的資料。禁止預扣工資,也不表示員工當然免賠;有無賠償責任與公司能否先扣薪,是不同的問題。

公司若只提供全店盤點總額,仍看不出分攤到個人的根據。個別員工被要求賠償的貨品、期間與計算方式,才能和其合法持有的交接單、排班或工作紀錄對照。這些資料有助於釐清員工實際參與的作業,不能只因某段期間在店裡上班,就把全店短少都當成其應賠金額。

從績效獎金扣,要看給付條件

第2條第3款以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界定工資,包含符合條件的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施行細則第10條則列有紅利、非經常性獎金等排除項目。因此,不能只憑「績效獎金」這個名稱,就決定它是不是工資。

勞動契約、獎金辦法與過去發放明細,可以看出款項依哪些工作條件計算。如果公司認為本期未達發放標準,爭議在於標準內容及達成情形;如果款項本已應付,卻拿來抵償盤損,則須判斷其工資性質與預扣是否合法。兩種理由需要對照的資料並不相同。

簽過賠償條款,仍須看這次扣款

第22條第2項原則上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也保留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例外。但有簽名,不代表第26條禁止的預扣就變成合法。

入職時概括承諾賠償公司損失,與事後針對特定盤損談妥責任、金額及扣款方式,內容並不相同。文件的完整文字、簽署時間,以及是否涵蓋這次損失,都會影響判斷。即使公司提出特定扣款約定,也仍須依實際內容及適用規定確認效力,不能只以文件名稱認定。

員工對責任或金額仍有異議時,回覆中分清楚承認與爭執的部分,比只寫「不同意扣款」更能呈現爭點。這是釐清事實的方式,並非要求員工先承認部分賠償,才能主張工資權利。

薪資明細要能對上實際入帳

第23條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列明議定工資總額、各項給付金額、依法令或約定得扣除的項目金額,以及實際發給金額。只有一個實領數字,無法完整呈現這些內容。

明細得以紙本、電子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並列印的資料提供;工資清冊則由雇主保存五年。同一期的薪資明細、入帳紀錄與扣款說明放在一起,才能看出差額是少發哪個項目。往來說明保留全文,也能辨明公司前後提出的扣款理由。若公司後來補發款項,入帳日期與所補月份也有助於釐清尚未處理的金額。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本文為適用台灣勞基法的工資預扣資訊;個別損失責任及扣款約定,仍須依實際資料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