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清算、宣告破產。勞動基準法第28條用這三件事,決定勞工還沒拿到的錢依什麼順序受償。公司仍在營業時,單憑薪水遲發,還不符合第28條。不保證能全額受償。
受償順序在第28條第1項。下面三款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同一順位,順序不排在擔保債權之前。同一順位裡,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比例分完仍未獲清償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工資,是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六個月的部分。退休金,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是兩筆。算式不在第28條,寫在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第1項沒有創設資遣費的給付義務,見第28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要求給付、雇主卻沒給的資遣費,才有這個受償順位。退休金也要勞動基準法要求給付而雇主沒給。歇業本身不會生出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只出現在資遣費那一款。第2款退休金寫的法律是勞動基準法。每月提繳到個人專戶的金額,不在這個退休金項目裡。
條文上的工資是未滿六個月的部分。勞保局說明則把墊償工資放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更早的積欠不進這筆工資墊償。退休金和資遣費由基金一起墊時,金額上限是六個月平均工資。第28條第1項只排受償順序,這個金額上限在第2項的墊償。
| 債權 | 第1項的受償順序 | 基金墊償的範圍 |
|---|---|---|
| 本於勞動契約積欠的工資 | 未滿六個月部分。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債權同一順位,按債權比例受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償權 | 第1款的那個數額。勞保局說明是歇業等之前六個月 |
|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退休金 | 同一順位。第1項文字沒有六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 | 與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 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 | 同一順位。第1項文字沒有這個合計上限 | 與退休金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第2條的工資,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含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的獎金、津貼和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工作對價又屬經常性給與的獎金,也是工資。
平均工資的基本算法在同條第4款。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的,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的總日數。實際計算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列的期日、期間,以及這些期間的工資,都不計入。包括事由發生當日、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及同條其他期間。分母不是只留實際出勤日。
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薪,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的底線。該平均若低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百分之六十,平均工資就以該百分之六十計。
雇主按其當月僱用勞工的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作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2項這樣規定。投保薪資不進平均工資的算式。順位是從雇主財產受償的順序。墊償是勞工向雇主請求之後仍未獲清償時,基金依第2項墊付。
要墊償,這名勞工的雇主須已提繳本基金。欠繳之後補繳的,勞工仍得申請。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7條和同一則勞保局說明都這樣寫。事業單位只是停工、還有復工可能的,說明還不把它當成墊償事由。
同法第2條的雇主,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的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的人。定義本身不決定哪一家公司的工資債務。只持股的另一家公司,第28條沒有指定成雇主。勞工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國籍不在定義裡。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的契約。寫成承攬,仍看有沒有受僱、領工資、具從屬性。符合條件的非本國籍勞工,申請方式、條件和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勞保局說明這樣寫。負責人,以及有委任關係的法定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察人,不是第2條第1款的勞工,說明未列為申請人。
第28條第5項規定,勞工向雇主請求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而未獲清償時,基金依第2項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把墊款償還基金。期限是幾天,第5項只寫「規定期限」。
沒有回覆,只表示已經請求、還沒有拿到。歇業證明和債權證明還要另附。要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的證明: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已經註銷、撤銷或廢止,或是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辦法第8條。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債權證明也要附。清算或宣告破產的,還要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證明。第9條。查證後仍無法確定金額和工作年資時,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和投保年資認定後墊償。這不是把平均工資的算式改成投保薪資。
雇主行蹤不明,或不願簽章證明積欠時,法院文件可以證明債權。一條路是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正本,附各自的確定證明書,以及支付命令聲請狀或起訴狀影本。勞保局申請須知的債權證明欄還列出其他選擇:調解成立或仲裁後,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加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書影本;強制執行無結果時,執行法院的債權憑證正本。問答第7則寫的是支付命令或判決加上確定證明書正本。申請送到勞保局。同一家公司的勞工,原則上一次共同申請。
費率上限在第28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在萬分之十五的範圍內擬訂費率,報請行政院核定。截至2026年10月14日,這一項寫的是那個範圍。實際收繳的費率數字不在這項裡。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前述一定金額、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項規定,收繳業務得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法第2條把收繳和墊償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大門還沒貼上歇業公告之前,單純爭執工資數額怎麼調解,寫在外籍受僱者的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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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歇業為由申請墊償,要提出辦法第8條所定的主管機關證明,並依第9條檢附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債權證明文件。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8條。全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文本為準。該法最近修正日期為2024年7月31日(民國113年7月31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全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該細則最近修正日期為2024年3月27日(民國113年3月27日)。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全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該辦法最近修正日期為2015年5月20日(民國104年5月20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工資墊償勞工須知。頁面所載最後更新日期為2023年12月19日。雇主不願確認積欠時的債權證明,也在這一頁的債權證明欄。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何申請墊償,以及雇主不願簽章時的債權證明,問答第7則。頁面所載最後更新日期為2023年11月28日。
- 查證日:2026年10月14日
常見問題
- 公司還在營業,只是薪水晚了兩個月,可以請墊償基金先付嗎?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的優先受償和基金墊償,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才適用。營業繼續中的工資遲延,本身不是這個要件。事業單位只是停工、還有復工可能的,勞保局也不把它當成這三件事,勞工還不能申請墊償。基金墊償,要勞工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雇主已經提繳或事後補繳,並且只在第2項的範圍內。工資在條文上是未滿六個月的部分,勞保局把期間放在歇業等之前的六個月、本於勞動契約積欠的工資。
- 基金會把積欠的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全部墊完嗎?
- 工資以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六個月的部分為第1項第1款,基金墊的工資在那個數額以內。勞保局的說明把期間放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退休金,以及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墊償上限。第1項把這些債權放在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相同的順序,按債權比例受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償權。不保證能全額受償。還要雇主已提繳,或事後把欠繳補上。
- 外籍員工受台灣子公司僱用,可以用同一條向外國母公司要錢嗎?
- 第2條是在定義勞工、雇主、工資、平均工資和勞動契約。雇主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的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的人。這個定義本身不決定哪一家公司的工資債務。只持有股份的母公司,第28條並沒有把它指定成雇主。勞動契約上的對方,是僱用該員工的那家台灣公司。定義沒有國籍要件。符合條件的非本國籍勞工,申請方式、條件和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這是勞保局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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