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打工:工作許可與每週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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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學生打工:工作許可與每週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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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居留證在手上,早餐店就能把外國學生排進班表嗎?

居留證本身不是工作許可。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外國人,依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須申請許可。工讀許可由學生本人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3條)。

寒暑假以外

每週二十小時。寒暑假除外,雇主聘僱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的外國留學生,受這個上限拘束。就業服務法第50條對公立或已立案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用同一工時上限。雇主聘僱這兩類學生,不受第46條第1項工作類別的限制。本條與管理辦法第54條第2項未另定寒暑假時數。

早餐店想排班

台北一家早餐店的老闆,想把讀滿六個月語文課的外國學生排進週末早班(虛構情境)。時薪寫在訊息裡。下週六開始。

無償幫忙、志工、實習算不算這裡的工作?引用的條文沒有單憑是否領取報酬來區分工作。開始工作前,先問學校國際事務處,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誰算外國留學生

本法第50條第1款的外國留學生,應具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的外國學生身分。依據是管理辦法第50條。第2條的一類是只有外國國籍、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當學年度未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兼具或曾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同條另有連續居留海外等條件。管理辦法修正於2025年12月30日。就學辦法修正於2025年9月19日。

至於本法第50條第2款的僑生及華裔學生,管理辦法第52條分別援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以及僑務主管機關舉辦的技術訓練班。只有外國國籍、讀學位或語文中心的學生,通常先看第1款。

在學條件與學校認定

申請須符合兩項條件。管理辦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六個月以上。並且經就讀學校認定下列之一: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學業及生活,且能提出具體證明;或就讀學校的教學研究單位須這名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六個月是第1款的期間。學校若未作出第2款的認定,仍不符合第1項。

同條第2項不受前項限制的,一種是具語文專長,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入學後於大專校院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的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協助各級學校的語文教學。另一種是就讀研究所,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所修課程有關的研究。

本法第50條與管理辦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寒暑假以外每星期最長二十小時。第51條第2項是資格例外,沒有另定時數。

本人申請,最長一年

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的第四類,是依本法第50條前兩款工作的外國人。第53條規定應備申請書、審查費收據正本,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應備文件頁於2024年11月14日更新,要求學校審查同意。收據資料入系統後可以不附正本,機關仍得要求補出。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第2條第1項第6款是同一金額,對象是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的聘僱許可。審查手冊(2025年4月編印)申請與補發都是一百元。標準於2025年12月31日修正,修正條文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第6條)。2026年10月13日仍是這個金額。

線上申請依管理辦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以網路傳輸的項目。公告後,從第一類聘僱到第四類工作許可應以網路傳輸為之;有正當理由並經同意者除外。雇主應保存書面原本至少五年。問答指向申辦網「僑外生工讀申請」,學生要建帳號。休學、退學、畢業,或階段式語文、技術訓練結束,許可失效。畢業後錄取學士、碩士或博士並完成報到者除外。

第54條第1項將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的上限定為一年。第55條對提供不實資料,或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的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專業聘僱、就業金卡、半導體聘僱不在這篇的第四類。工讀所得與居留日數見所得稅居留。

沒有許可就工作

沒有許可而工作,罰鍰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把這個範圍用在違反第43條等規定。第3項寫,違反第43條的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許可屆滿,或依第73條廢止時,第74條第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即令出國,並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3項第1款只排除即令出國。對象是依本法受聘僱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許可屆滿,或有第73條第1款至第5款的情事。

停留、居留中的活動不得偏離許可原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1項這樣規定。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和合法集會遊行除外。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做該項本文禁止的活動。第36條第2項第4款規定,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十日內出國;逾期未出國者,得再予強制驅逐。

查證屬實的就業服務法違規,就學辦法第23條要求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第24條要求學校把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和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店家請人

第57條第1款禁止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第44條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63條第1項的罰鍰是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拿到學位之後

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在移民署許可的延期居留期間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法律修正於2025年9月24日。只修完語文課程,不是這條的學位。

來臺就學的外國人,畢業後、居留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範圍包括本人、原經許可居留的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以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許可後,外僑居留證自原期限屆滿翌日起延期一年。屆滿前有必要,得再申請一次,合計最長二年。辦法修正於2025年12月30日。內政部移民署送件須知(2026年1月19日更新)申請須知第10點第2款期間相同。

韓國、日本、美國的學生工讀規則不在此篇。來信寄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wei@hoveringlaw.com.tw。

應屆畢業生頁(2026年1月30日更新)寫工作類別無限制。其他法律要求專業證照或執業登記的,仍須取得。例如醫師。第12條與該頁未規定延期期間每週工時。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 2026年10月13日。

常見問題

大學語文中心還不滿六個月,可以先排早餐店的班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51)第1項第1款要求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六個月以上。只讀語文課程的學生,未滿六個月就不符合這項條件;滿六個月後,仍須符合同項第2款的學校認定。同條第2項另有資格例外。沒有許可就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3),依[第6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8)第1項處罰。
學生的工作許可到期,就要立刻出國嗎?
依本法受聘僱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工作許可屆滿,或有[第7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3)第1款至第5款情事之一時,[就業服務法第7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74)第3項第1款排除的是第1項的即令出國規定;同項的工作禁止仍在。至於違反[第4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3)的外國人,[第6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8)第3項規定,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在台灣取得學位後的延期居留,還要再申請工作許可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95&flno=12)規定,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人,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的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29&flno=11)把許可後的外僑居留證,從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必要時得再申請一次,總期間最長二年。[內政部移民署送件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317/%E5%B1%85%E7%95%99/29996/)(2026年1月19日更新)申請須知第10點第2款也是同一期間。每週二十小時是在學期間、寒暑假以外[就業服務法第5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0)與[管理辦法第5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27&flno=54)第2項的上限。[第1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95&flno=12)和[應屆畢業生頁](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p.aspx?n=511766BD9E956242)沒有另定延期期間的每週時數。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