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櫃檯上放著一個牛皮紙信封和一枚公司印章,背景是模糊的會議室玻璃門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外籍員工要跳槽,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擋得住嗎?就服法第53條與第59條的界線

約6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人資信箱收到外籍工程師的信:「最後上班日請開服務證明書給我,下個月要去新公司。」主管的回覆只有兩個字:先壓(虛構情境)。壓得住嗎?答案是很難。

法條要的是文件,不是同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沒有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聘僱許可期間要轉換雇主,第53條第1項規定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時附上受聘僱外國人的離職證明文件。條文沒有寫原雇主同意。

公司手上能拖的,其實只有那份文件。不過,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79條第3項)。服務證明書能否直接充當第53條第1項的離職證明文件,條文沒有明定,要依勞動部的申請規定確認。

若員工持有就業金卡,連這份文件都用不上。就業金卡本身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移民署網站的說明指出,持卡人換工作不需要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

員工走了以後,公司要做的事

依第56條第1項,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漏了這一步,第68條第1項的罰鍰是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員工那邊,時間更緊。第73條第3款把聘僱關係終止列為廢止聘僱許可的事由,許可被廢止的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第74條第1項)。居留原因消失時,移民署也會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居留證;但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或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的,可以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如果你是新雇主

許可沒下來就先讓人上班,風險在兩邊。新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國人,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有刑責(第57條第1款、第63條)。外國人本人違反第43條,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應即令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第68條第1項、第3項)。到職日排在許可之後,是最省事的做法。

移工在許可期間內轉換,要看第59條

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或勞動部指定的製造、營造等工作(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的外國人,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第53條第4項)。例外是第59條第1項四款情形,經勞動部核准: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的事由。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願意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期滿轉換」,則另依轉換程序準則第23條辦理。

薪資這一款要和勞基法一起看。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契約終止後,就符合第59條第1項第3款。

這時移工本人就可以申請,檢附事由證明和自己同意轉換的文件;文件不齊的,主管機關查證後可以免附(轉換程序準則第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的期間是60日,有特殊情形經核准可以延長60日一次;受雇主等人身侵害而經廢止聘僱許可的,申請延長不受次數限制(第11條第1項、第2項)。薪資爭議一旦成為轉換事由,雇主同不同意已經不是重點。

另外要注意,原本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工作的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後,不能改做第8款至第11款的工作(第53條第3項)。

律師可以幫忙的地方

公司端,律師可以檢查離職與服務證明書的開立、3日通報和新雇主到職時程是否合法,處理競業或保密約定的爭議;員工端,可以代為書面請求服務證明書,在薪資爭議時申請調解或起訴,並安排新雇主申請與居留變更。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的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那封要求服務證明書的信若一直壓著,要面對罰鍰的是公司,員工的轉職未必因此停下。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2日

常見問題

外籍工程師要離職去競爭對手那裡,公司可以拒開離職證明嗎?
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1項是由新雇主申請許可並附離職證明文件,沒有規定原雇主同意。另外,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違反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79條第3項)。服務證明書能否直接作為離職證明文件,條文沒有明定,須依勞動部的申請規定確認。
外籍員工離職後,公司還要做什麼?
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違反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68條第1項)。聘僱關係終止也是廢止聘僱許可的事由(第73條第3款)。
工廠的移工說薪水沒照約定給,要轉換雇主,可以不同意嗎?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而經終止勞動契約,是第59條第1項第3款的轉換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就可以轉換。依轉換程序準則第2條,移工本人可以檢附證明文件和自己的同意轉換文件提出申請,文件不齊時,主管機關查證後可以免附。原雇主同意不是要件。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