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出事,券商一定要賠嗎?法院給過兩個方向相反的答案。
第一件,營業員騙客戶說母公司股票可以用低於市價買到,要客戶把錢匯進營業員的個人帳戶,半年內匯了11次,共424萬5,640元;後來又在客戶不知情下,用分公司電腦系統把客戶的股票賣掉。營業員因詐欺取財罪、背信罪各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營業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在營業時間、營業處所行騙,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券商受金管會裁罰,也無法證明已盡監督責任,要依民法第188條連帶賠償(111年度重上字第962號)。券商上訴,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駁回,判決確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這位客戶從93年就在這家券商開戶,總約定書寫著:「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人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錢該進自己的帳戶。券商網頁介紹圈存,也是客戶自己線上申請、自己操作,沒有把錢匯給營業員這一步。法院認為,有長期交易經驗的人看得出這筆交易不對勁,向券商或分公司查證就能發現,因此認定客戶與有過失三成(民法第217條)。營業員已賠53萬6,780元,剩下的370萬8,860元,券商在七成、也就是259萬6,202元的範圍內連帶賠償。盜賣股票的部分,法院明白表示不適用與有過失:券商和營業員要連帶返還股票,客戶同時返還446萬7,600元,另加現金股利72萬6,330元。
第二件結果相反。客戶把電子交易憑證和密碼交給從銀行時期就認識的理專,請對方私下操作美股ETF,理專還因此被金管會處分。高等法院仍判券商不必負責:這是開戶契約以外的私人委託,開戶契約、對帳單上也一再提醒不要把密碼交給員工(111年度金上字第3號,二審)。
差別在帳戶是怎麼被動到的:一件是營業員自己用公司系統下單,一件是客戶自己交出密碼。全權委託、代客保管印鑑存摺、利用客戶名義買賣、不依客戶委託條件下單,本來就是業務人員不得做的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
申訴、評議與調處
想走金融評議,先看自己是不是被券商列為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不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所稱的金融消費者,評議這條路就用不上。一般投資人要先向券商申訴,券商有30日處理;不接受處理結果或券商逾期,60日內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第13條)。業者事前同意適用評議程序的,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應予接受(第29條)。依金管會2022年3月18日公告,信託、衍生性商品、全權委託投資等列舉項目是120萬元,列舉以外的服務是12萬元;一般受託買賣上市櫃股票,落在12萬元這一級。
改走投保中心調處,券商不到場會怎樣?要看請求金額。一般案件,中心把申請書繕本送給券商,請它限期表示是否接受,逾期不表示就視為拒絕調處(調處辦法第13條)。100萬元以下的小額案件,中心收件後直接定調處期日(同辦法第13條之1);券商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處委員可以依申請人請求或依職權提出方案(第25條之1)。方案送達後10日內沒有用書面表示不同意,就視為依方案成立(第25條之2、調處辦法第13條之2)。調處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26條)。
調處的範圍,是投資人和券商等之間因證券買賣所生的民事爭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2條),而且不必先向券商申訴:第23條第1項的不受理事由、調處辦法第12條的退回事由,都不包括未先申訴。案子已經在法院,只要第一審還沒言詞辯論終結,也能申請(第23條第1項第4款)。工本費每人每件1,000元,對方拒絕或調處不成立會退還(投保中心常見問答)。同一原因造成多數投資人受損時,投保中心還可以取得20人以上授權,用自己的名義起訴(第28條);財報不實的求償要件,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不實,善意持有人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時效從哪天算?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間不行使就消滅(民法第197條)。申請調處可以中斷時效,但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第24條)。
外籍家人或同事開的戶
持外僑居留證、住在台灣的外國人屬於境內外國人,投資範圍原則上不受限制,但要先向證交所登記才能開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4項、第10條、第19條)。人在國外的境外外國人,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能從事融資融券(第21條)。申訴、評議、調處的資格都沒有國籍限制。投保中心以掛號寄送書面通知,申請書要寫能即時收到掛號信的地址(調處簡介)。
整理每月對帳單、和營業員的對話紀錄、匯款單,是第一步。律師可以代寫申訴書、評議或調處申請書,出席調處期日,也能處理刑事告訴和民事訴訟。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聯絡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參考資料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2日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19條、第21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3條、第29條、第30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3月18日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公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之一定額度)。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4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5條之1、第25條之2、第26條、第28條。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調處簡介(小額爭議事件請求金額100萬元以下)、調處常見問答。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第13條之2。
- 民法第188條、第197條、第217條。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62號民事判決(112年4月1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113年5月22日,駁回券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112年9月12日,二審)。
常見問題
- 營業員叫我把買股票的錢匯到營業員的個人帳戶,結果被騙,券商要負責嗎?
- 可能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62號判決認為,營業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在營業時間和營業處所行騙,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券商又無法證明已盡監督責任,應依民法第188條連帶賠償;但客戶違反開戶約定把錢匯進營業員個人帳戶,被認定與有過失30%(民法第217條)。券商上訴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裁定駁回,判決確定。
- 金融評議中心和投保中心,差在哪裡?
- 評議要先向券商申訴,券商30日內處理,不滿意或逾期未處理,60日內才能申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業者事前同意適用時,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業者應接受,一般受託買賣上市櫃股票屬12萬元那一級。投保中心調處不以申訴為前提,小額案件(請求100萬元以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直接出現調處方案(投保法第25條之1)。評議書經金融消費者於評議成立後90日內申請送法院核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4項),調處經法院核定(投保法第26條),都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外籍配偶在台灣開證券戶,出了糾紛也能申請調處嗎?
- 可以。調處的申請資格看的是證券投資人身分(投保法第4條、第23條),沒有國籍條件。持外僑居留證住在台灣的外國人屬於境內外國人,要先向證交所辦理登記才能開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投保中心以掛號寄送書面通知,申請書要填能即時收到文件的地址。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