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走廊長椅上放著一個文件袋和一只手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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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醫院過世,提告後先調解?相驗、解剖與醫療爭議調解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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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提告之後,檢察官做的第一件事,可能是把案子送去調解。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的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第16條第1項)。同條第4項另列例外,例如已經依本法調解不成立的案件。調解會要在資料齊備起45日內開會、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第14條)。

醫院這邊呢?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關懷;家屬因語言、文化因素溝通困難時,要由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員協助(第6條)。這個過程裡,醫院或醫事人員表達的遺憾、道歉或讓步,除非醫療爭議當事人都同意,不得在本案訴訟中採為證據(第7條)。道歉歸道歉。證據要另外留。

遺體還在的時候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檢察官應速相驗(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醫師檢驗屍體時有這種疑慮,也應報請檢察機關相驗(醫師法第16條)。家屬懷疑醫療疏失,可以提出告訴;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都能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火化之後,就沒有解剖這個選項了,所以排火化日期之前,要先弄清楚誰能開口。法醫師法第10條第1款寫的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屍體經檢驗後由他們請求,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處分(法醫師法第10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第4款,決定權在檢察官。

死因寫清楚了,過失還沒有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才負刑事責任;判斷時看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設施、工作條件和緊急程度(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第4項)。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委託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第98條第1項第4款)。

新竹地院2024年12月的判決是個例子。住院病人在病房跌倒,隔天過世,地檢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寫著「自病床摔落地面,頭部鈍力損傷,顱內出血」。家屬對護理師等人提出過失致死告訴,不起訴,再議也被駁回;之後請求70萬元的民事訴訟,法院認為當天沒有約束的必要,床欄沒拉起只有一名證人的說法,舉證不足,判決駁回(113年度醫字第2號)。這是一審判決,裁判書系統查不到之後的審級紀錄。

再議有期限。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聲請。過失致死罪則不是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提出告訴沒有6個月期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民事也要先調解

調解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2條)。病人住居所和醫院在同一縣市,由當地調解會調解;不在同一縣市,由醫院所在地的調解會調解(第13條第2項)。提民事訴訟前,應先依本法申請調解;沒調解就起訴,第一審法院要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第15條)。嘉義地院就遇過:言詞辯論已經終結、定了宣判日,2026年5月卻因原告起訴前沒申請調解,裁定再開辯論,移付縣府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法院參考醫審會鑑定意見,9月判決駁回,原告已上訴(113年度醫字第4號,一審,尚未確定)。

依第30條,調解不收費。調解要不要簽,則值得多想一步。調解經法院核定,就同一醫療爭議不得再告訴或自訴,也不能另行起訴(第28條)。能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民法第192條),以及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慰撫金(第194條)。繼承人也能申請病歷複製本,醫院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0條)。病人受傷時的病歷請求與調解,見外國病人的台灣醫療爭議:病歷請求與求償程序。

律師可以協助提出告訴、請求解剖、代理出席調解、聲請再議和提起民事訴訟;家屬在國外時,也能擔任在台代理人。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絡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參考資料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2日

常見問題

家屬可以要求解剖嗎?
屍體經檢驗後,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的處分(法醫師法第10條第1款)。要不要解剖,由檢察官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13條第4款)。兄弟姊妹提出請求,不在這一款的範圍內。
調解成立後,還能告醫生嗎?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起訴或附帶民事訴訟,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不得告訴或自訴(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8條)。告訴乃論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的,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過失致死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適用這一項。
家人住在國外,要怎麼申請調解?
可以委任代理人。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調解不收費(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0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