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亮著綠燈,右轉彎前方的斑馬線卻有人正在走。汽車此時須暫停,讓行人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沒有因車道號誌為綠燈而免除這項義務。
影片設定一名外籍居民駕車右轉,行人依行人號誌走上斑馬線。駕駛煞車稍晚,車頭碰到行人的腿,行人跌倒。這是為說明法律問題而製作的虛構影像,並非真實行車紀錄器畫面,也沒有對應的真實案件。
綠燈之後,還有斑馬線
車道是綠燈。右轉路徑上的斑馬線,仍須另看有無行人穿越。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也須遵守號誌;同規則第134條第4、5款分別規範一般交通號誌與行人穿越專用號誌。本篇行人依號誌通行。
「轉過去才看到人」,仍缺少時序。要判斷駕駛是否有機會停車,須把行人離開路緣、汽車開始轉向及車頭接近斑馬線的時點,放回原始連續影像,再與現場視野核對。若A柱或其他車輛遮住視線,還須核對遮蔽的位置與時間。生成影片沒有實測數值。
罰鍰與賠償看的是不同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對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等處,有行人穿越卻不暫停讓行的情形設有罰鍰。若行人因接觸而受傷,民事請求仍須查明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以及行為與損害的關聯;民法第184條第1項是這項請求的依據之一。接觸後的就醫紀錄,可用來核對傷勢及其後續變化。
不能只因行人站在斑馬線上,就替事故填入固定的責任比例;查出違規,也不表示所有後續損害當然獲賠。民法第217條第1項容許法院在被害人的過失促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時減輕或免除賠償。本篇已設定行人依號誌通行,不能無憑據地替他加上一項過失。
實際事故的行車紀錄器原檔、現場圖、號誌資料、其他角度的原始影像及就醫紀錄,各能回答不同的問題。剪下碰撞一刻,會漏掉行人與車輛進入路口的先後順序;本篇的再現畫面更不能替代任何一項真實證據。
法條依2026年10月21日的官方現行條文核對。本文提供台灣虛構事故的一般資訊;實際接觸的先後順序,仍須回到原始影像與現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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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車道亮綠燈,右轉時就能通過斑馬線嗎?
- 有行人正在穿越時,汽車仍須暫停,讓行人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明定,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這項讓行義務都適用。
- 行人跌倒後,可以用影片直接算出肇責嗎?
- 不能用本篇的虛構影片計算。實際事故須核對行人號誌、起步時點、車輛路徑、遮蔽情況、接觸與傷害的關聯。民法第217條的減免,也以被害人的過失確實促成損害發生或擴大為前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