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準備右轉的車內望向斑馬線與行人背影的虛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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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車碰上斑馬線行人:車道綠燈仍要讓行

約4分鐘

虛構情境

右轉車與斑馬線行人接觸的虛構情境以右轉車的前方視角及另行生成的其他車輛視角呈現行人穿越、車輛接近與接觸後情況。各段位置及時間並非連續實測資料。虛構情境

車道亮著綠燈,右轉彎前方的斑馬線卻有人正在走。汽車此時須暫停,讓行人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沒有因車道號誌為綠燈而免除這項義務。

影片設定一名外籍居民駕車右轉,行人依行人號誌走上斑馬線。駕駛煞車稍晚,車頭碰到行人的腿,行人跌倒。這是為說明法律問題而製作的虛構影像,並非真實行車紀錄器畫面,也沒有對應的真實案件。

綠燈之後,還有斑馬線

車道是綠燈。右轉路徑上的斑馬線,仍須另看有無行人穿越。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也須遵守號誌;同規則第134條第4、5款分別規範一般交通號誌與行人穿越專用號誌。本篇行人依號誌通行。

「轉過去才看到人」,仍缺少時序。要判斷駕駛是否有機會停車,須把行人離開路緣、汽車開始轉向及車頭接近斑馬線的時點,放回原始連續影像,再與現場視野核對。若A柱或其他車輛遮住視線,還須核對遮蔽的位置與時間。生成影片沒有實測數值。

罰鍰與賠償看的是不同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對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等處,有行人穿越卻不暫停讓行的情形設有罰鍰。若行人因接觸而受傷,民事請求仍須查明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以及行為與損害的關聯;民法第184條第1項是這項請求的依據之一。接觸後的就醫紀錄,可用來核對傷勢及其後續變化。

不能只因行人站在斑馬線上,就替事故填入固定的責任比例;查出違規,也不表示所有後續損害當然獲賠。民法第217條第1項容許法院在被害人的過失促成損害發生或擴大時減輕或免除賠償。本篇已設定行人依號誌通行,不能無憑據地替他加上一項過失。

實際事故的行車紀錄器原檔、現場圖、號誌資料、其他角度的原始影像及就醫紀錄,各能回答不同的問題。剪下碰撞一刻,會漏掉行人與車輛進入路口的先後順序;本篇的再現畫面更不能替代任何一項真實證據。

法條依2026年10月21日的官方現行條文核對。本文提供台灣虛構事故的一般資訊;實際接觸的先後順序,仍須回到原始影像與現場資料。

交通事故專欄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車道亮綠燈,右轉時就能通過斑馬線嗎?
有行人正在穿越時,汽車仍須暫停,讓行人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明定,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這項讓行義務都適用。
行人跌倒後,可以用影片直接算出肇責嗎?
不能用本篇的虛構影片計算。實際事故須核對行人號誌、起步時點、車輛路徑、遮蔽情況、接觸與傷害的關聯。民法第217條的減免,也以被害人的過失確實促成損害發生或擴大為前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