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色轎車與藍色掀背車接近號誌路口的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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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直行碰撞:停止線前後的連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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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紅燈下越過停止線與兩車接觸——虛構再現呈現號誌路口兩車接近、前角附近接觸一次的虛構情境。各視角獨立生成,並未測量真實號誌週期或車損發生。虛構情境

碰撞後拍到紅燈,就能認定那台車闖紅燈進入嗎?還要看進入的當下。車輛在允許通行時駛入,後來燈號才改變,和面對紅燈越線的情形不同;要辨別這段過程,該車行駛方向的號誌與越過停止線的時刻,必須放在同一段時間裡核對。

影片中的米色轎車在紅燈持續亮著時越過停止線直行,交叉道路的藍色掀背車也在綠燈下向前移動。兩車前角附近接觸一次,之後仍相貼,移動幅度逐漸變小。這是說明用的虛構情境,沒有重現真實事故或判決。

雙方都是直行。本例設定米色車沒有同亮且允許直行的綠色箭頭,也沒有另行交通指揮。

從碰撞往前,找到停止線前的過程

先看車輛越線前的原檔。連續原始影像要能核對車輛接近時該方向的燈號、車身前端越線,以及後來進到路口哪個位置。不能只拿碰撞後的紅燈畫面,填補前面的號誌狀態。

燈號朝向也要查。畫面角落有一盞清楚的燈,若它管制的是交叉道路或其他車道,就不能直接把燈色當作這台車面對的號誌。現場資料若同時留下號誌位置、朝向、停止線和接近車道,才較容易把它們的關係接起來。

不同鏡頭先核對時鐘。螢幕上顯示的時間相同,各裝置的設定卻可能有落差,因此還要找共同拍到的車輛動作等可對照的片段,保留每份原始檔的前後過程,再排列順序。收到的若只是剪好的短片,車輛到達停止線前的影像也是需要補齊的部分。

停止的界線,包含車身前懸部分

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本例設定車輛在紅燈持續亮著時越線直行,涉及的就是這項禁止。

同規則第170條第1項以停止線指示車輛停止的界線,停止時前懸部分也不得伸越。保險桿的位置也要看。只知道前輪仍在線後,還不足以判斷車身是否越線。

斜拍時,停止線可能被車身遮住。看不清越線時刻,就需要用其他鏡頭,或能辨認線位的前後畫面一起對照。車身哪一部分移到哪裡都不清楚時,不能替畫面補上一個精確的通過時間。

同亮的綠色箭頭與現場指揮

圓形紅燈旁可能同時亮著箭頭綠燈。這時的通行許可限於綠色箭頭指示的方向(第206條第5款第2目)。要檢視直行車的進入過程,也須確認當時有沒有允許直行的箭頭。

如果現場有人指揮,還要留下指揮內容。交通指揮與燈光號誌同時存在時,以人員指揮為準,只截取燈號會漏掉當時的通行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本例設定沒有人另行指揮車輛通行。

綠燈車看見危險的那一段

沒有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時,圓形綠燈允許直行(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款第1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定的車前狀況、兩車並行間隔注意,以及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義務,也適用於綠燈車。

視野要另外核對。交叉道路的車持續駛入時,綠燈駕駛何時能看見、有哪些遮蔽物、兩車的路徑如何,都需要真實資料。遠處高架鏡頭拍到對方,不代表駕駛在車內也於同一刻看見。

要檢視應對,就保留危險出現前到接觸的連續過程。逐段確認有沒有減速或路徑變化;無法確認的煞車操作與察覺危險時刻,則不要補成事實。生成影片不能用來測量真實駕駛的反應時間。

把號誌違規與請求的車損接起來

損傷何時出現也要查。事故後照片裡顯眼的變形,是否早已存在,可以把修理前照片、檢查及估價資料,和接觸前後的原始影像對照,檢視請求項目是否確實在這次事故中發生。影片中的車身形狀,不能決定真實修理範圍。

本片藍車引擎蓋抬起的輪廓,在接觸前就已經出現。不能把它說成這次接觸才產生的新損傷。也沒有確認兩車明顯彈開或分離的畫面。

判斷損害賠償責任,還要檢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及該行為造成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被害人自己的過失若也造成或擴大損害,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17條第1項)。一項號誌違規,不會自動換成固定賠償比例。

米色車接觸藍車後,紅燈仍然亮著。要檢視進入當下,就得回到更前面的連續畫面,把該車方向的燈號與車身前端越過停止線的過程一起對照。

資料來源

2026年10月15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常見問題

碰撞後拍到紅燈,就能確認闖紅燈嗎?
還要核對進入的當下。保留管制該車方向的號誌與越過停止線的連續原始影像,區分允許通行時進入、後來燈號才改變的情形。若使用不同鏡頭,還要對照裝置時鐘與共同拍到的畫面。
前輪還在停止線後,就符合停止位置嗎?
第170條第1項以停止線指示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前懸部分也不得伸越。因此要連同保險桿等車身前端核對,不能只看前輪。畫面被遮住時,也不能補出精確的越線時間。
圓形紅燈與箭頭綠燈同亮時,車輛能通行嗎?
依第206條第5款第2目,車輛得按綠色箭頭指示的方向行進。直行車要確認當時是否有允許直行的箭頭。交通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依第102條第1項第1款,以人員指揮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