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憑一張車頭碰上車側的照片,很難判定兩車進入圓環的先後。無號誌圓環的讓車規則,以已經進入圓環車道的車輛為先,所以碰撞前的行駛路徑會影響判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9款)。
銀色轎車沿著圓環車道前進,右側入口的橘色車輛也往前駛入。橘車前端與銀車右後側接觸一次,接著兩車相貼停下。影片以無號誌、無人員指揮的單車道圓環為設定,屬於虛構情境,沒有重現真實事故或判決。
先前已在環內,還是剛從入口駛入
第102條第1項第9款要求行至無號誌圓環路口的車輛,讓已進入圓環車道的車先行。本例設定銀車原本就在圓環車道行駛,橘車進入時有讓銀車先行的義務。
真實爭議需要前段影像。只看碰撞前一刻,進入車的車頭可能也已經伸進圓環;畫面裡兩車都在環內,仍沒有交代它們從哪裡來。保留兩車接近入口的連續過程,才能對照銀車原有的行駛路徑,以及橘車從入口往前移動的位置。
車側接觸點可以對照。刮痕靠近車尾,卻還不足以單獨說明進入先後與讓車過程。行車方向、進入角度和接觸前的位置都留在紀錄中,才較容易把照片上的接點放回兩車接近的過程。
有號誌,或圓環內有多條車道
看見圓形中央島,還不能省略現場管制。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要求遵守號誌或交通指揮;兩者同時存在時,以人員指揮為準。同項第11款也要求依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的標誌、標線行車。
車道數也有差別。多車道圓環另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的規定,見同項第10款。本片採單一圓環車道,沒有呈現內、外側車輛並行後向出口移動的情形(第102條)。
現場照片可以把入口和中央島一起拍入。畫面外有沒有分出另一條車道、號誌朝向哪個入口、進入處有哪些標誌與地面線條,都需要與事故位置對照。拍攝日期也留著。事故後若改過道路配置,後來拍到的樣貌就不能直接當成當時狀態。
在環內行駛,仍要留意入口來車
已在圓環內的駕駛,可以不再注意進入車嗎?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仍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的義務(第93條第1項第2款)。銀車也一樣。
第94條第3項要求駕駛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入口的車持續靠近時,銀車何時能看見、當時視線是否受阻、還有多少可用的行車空間,都要回到真實資料查明。
樹木或設施遮住視線時,兩位駕駛能看見的範圍可能不同。高處外部鏡頭拍到的全景,也不等於駕駛座的視野。本片看不到駕駛踩下煞車或察覺危險的時刻,不能從最後停下來的畫面,倒推確切的煞車起點。
擦痕之外,還有原始檔的前後過程
進入前的影像也留著。為方便說明而另做碰撞片段的副本時,仍保留連續的原始影像及裝置時間資訊,日後取得另一台車或路旁鏡頭的錄影,才能接著核對各自時鐘,比較兩車接近的順序。
修理前的照片,同時留下受損部位和車輛整體位置。這段虛構影像能呈現接觸,卻無法清楚確認被遮住部位的新凹損或強烈回彈。兩車也沒有分開。生成畫面不能用來計算真實車損程度或碰撞速度。
損害賠償還要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的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如果被害人的過失也造成或擴大損害,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17條第1項)。進入車的身分本身,不會直接換成一個固定賠償比例。
值得保留的畫面,從橘車碰上銀車之前就開始了。銀車原先沿圓環行駛、橘車前端逐步進入的連續過程,才能把進入先後與彼此可見的時機放在同一段時間裡核對。
資料來源
2026年10月15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常見問題
- 圓環裡的車,一定都要讓它先走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9款,針對無號誌圓環要求讓已進入圓環車道的車先行。仍須確認號誌、人員指揮及特別設置的標誌、標線;多車道圓環另有同項第10款讓內側車道車先行的規定。
- 已在環內行駛的駕駛,也要看他的應對嗎?
- 要看。行經無號誌路口的減速及停車準備義務,以及車前注意和必要安全措施義務仍然存在。被害人自己的過失若造成或擴大損害,涉及民法第217條第1項的減輕或免除賠償,沒有事先固定的比例。
- 只看車側損傷,能知道誰先進入圓環嗎?
- 損傷照片可用來對照接觸部位。進入先後及讓車過程,還要結合兩車接近時的原始影像、入口與車道配置的現場資料。本片是虛構影像,不能證明被遮住部位的新凹損或真實損傷程度。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