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車朝停車格內深藍色車輛後方接近的虛構情境
← 返回專欄列表交通事故 →法律資訊

撞上路邊停車,車外影像能看見哪些事實?

4 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停放車輛後角接觸與推移——虛構再現呈現白車接近、接觸停放車輛後角及其後位移,另穿插獨立生成的車內手部操作情境。這些虛構畫面不是實際行駛中使用手機或事故成因的證據。虛構情境

停放的車在碰撞後往前移動,就表示碰撞前已經開動了嗎?

白色車輛前進,碰上深藍色停放車輛靠車道一側的後角;藍車往前被推移,接著兩車停下。白車前端在接觸後出現局部變形,停下時仍留著。這段動作是虛構情境,沒有記錄真實事故,也不是車輛碰撞試驗。

車停在哪裡,另一輛車如何靠近

碰撞前,藍車靜止。白車右前角朝藍車左後角接近,兩車間的空隙逐漸縮小;藍車是在接觸後才往前移動。單獨截下車身位置已經改變的結果,就會漏掉這個先後。

真實錄影可利用地面線條、路緣等固定參照,比較車輛的位置。鏡頭本身移動時,停著的車也會在畫面中位移。原始檔保留從停放車輛進入視野到碰撞後停止的過程,比只留下接觸瞬間,更容易核對車身是否真的移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要求駕駛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前方有停放車輛,也有車前注意義務。因此,需要查明白車駕駛從哪裡能看見藍車、當時可用的通行空間,以及白車接近的路徑。

手機使用,是另加的虛構設定

這段車外碰撞畫面沒有拍到車內。另行生成的車內片段,呈現手持手機操作螢幕的動作。行駛中使用是虛構設定。兩段畫面沒有連續記錄同一次行駛,車外碰撞也不能證明實際使用手機或其與事故的因果關係。

駕駛汽車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從事其他妨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第90條第1項第3款)。上述設定限於行駛中手持使用。同項第1、2款另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以及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不能只因裝了支架,就認為所有螢幕操作都獲得允許。

為何停下,也要查清。相關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車輛在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手持裝置的禁用規定。畫面某一刻沒有位移,還不足以判定符合這個條件。

法律上的臨時停車,是為了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未滿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停車則是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11款)。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的駕駛,因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而使用時,另有第90條第2項的例外。這項例外僅針對第1項第3款的限制,本例的一般自用車沒有安排這類任務(第90條)。

真實案件若爭執有沒有使用手機,可將看得到駕駛與操作行為的原始資料,對照當時車輛的行駛狀態。拍攝時間也要核對。低頭本身沒有交代在做什麼。即使確認了使用行為,它如何影響注意前方或採取必要措施,仍要接著對照碰撞前後的紀錄。

停車格與車損照片,還缺哪些資料

藍車位在格線內,尚不足以確定停放合法。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要求在准許停車處所仍須依規定停放;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另有特別規定時,也須遵守。拍現場時,可以把適用的標誌和時間限制,與停車格、車輛一併留下。

拍攝日期也留著。事故後如果換過標誌,後來的照片就難以單獨還原當時的停車條件。停放位置有沒有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要再比對事發時的道路配置和接近路徑。

損害賠償須檢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的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停車一方若也有造成或擴大損害的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17條第1項)。單憑有無停車違規,還沒有決定其對事故的影響或賠償比例。

白車的變形留到片尾。生成的車身形狀不能用來計算真實車速、撞擊力或修理費。實際車損可將修理前照片、檢查內容與估價項目,逐一對照事故原始影像。保留藍車後角接觸前、直到白車前端停下的連續紀錄,才能把原先靜止的位置、接觸後的移動與損傷放在同一段過程裡核對。

資料來源

2026年10月15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常見問題

車內的手機片段呈現什麼?
另行生成的車內片段呈現手持手機操作螢幕的動作。行駛中使用是虛構設定,沒有與車外碰撞畫面連續記錄同一次行駛。它不是實際使用行為或事故因果關係的證據。
車輛短暫停下,就能手持手機嗎?
相關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針對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的情形設有例外。法律上的臨時停車,須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而停止未滿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停車是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不能只看某一刻有沒有位移,就認定符合例外。
停在格線內,就能確定合法停車嗎?
還不足以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要求依規定停放,並遵守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的現場規定。停車一方的過失有沒有造成或擴大損害,也需另行檢視;單憑有無停車違規,沒有直接決定賠償比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