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桌上攤開的合約、一支鋼筆和一台計算機,窗外是模糊的工業區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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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寫進契約就照數字付?法院先定性、再酌減:從2026年三則判決看民法第250條至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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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寫在契約裡的違約金,不見得照數字付;但想讓法院減,也沒有想像中容易。2026年這三則判決,剛好把兩面都說到了。先從沒減到的那一件說起。

沒有減到的日商

臺北地院115年5月15日駁回一家日商的請求(114年度建字第141號)。它承攬離岸風場工程,被業主從工程款扣了逾期違約金共1億4580萬1500元,主張業主沒有損害,應酌減到0元。契約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

法院不採。修補遲延225天期間,一部風機不能正常發電,業主確有損害。法院並引最高法院見解:違約金是否過高,債務人要主張並舉證,不是法院依職權去蒐集。這是第一審判決,判決送達後20日內得上訴;是否已上訴,截至115年10月22日未見於公開紀錄。

每日1%,減成千分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4月29日的判決,處理的是一筆供應美商的設備訂單(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條款寫著:時程有任何遲延,甲方有權按合約總價每日百分之一計算遲延罰款,乙方「並應」賠償所有損害及增加的費用。法院認為罰款和損害賠償既然分開寫,這是懲罰性違約金。

買方請求新臺幣4億4000萬元。法院審酌遲延的只是技術文件,屬於整體給付義務的一部分,而且已陸續交付部分文件,依第252條酌減為每日千分之一。費率差了十倍。計55日,美金122萬4011.25元,依1:30.8折算為新臺幣3769萬9547元。賣方已在115年6月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續結果未見於公開裁判。

先問:這筆違約金是哪一種

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的賠償總額。約定的是遲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就要付的違約金,債權人除了請求履行,還可以請求違約金。

最高法院115年9月23日的判決,把審查順序講得很清楚:法院應先予定性,再依其性質及內涵審酌是否過高、應否酌減(115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賠償預定性的,主要看債權人實際所受的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懲罰性的,要參酌債務人違約時的一切情狀。差別就在這裡。

那件是一宗國防採購案,採購抗彈纖維布10萬公尺、分4批交貨。廠商逾期交了第1、4批共4萬公尺,第2、3批則遭機關解約,逾期違約金被計罰到總價20%的上限1,400萬元,另有420萬元履約保證金被沒入。最高法院指出,原審沒有先釐清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的性質,也沒有交代一部履行讓機關得到多少利益、實際受了什麼損害,因此廢棄發回;發回後的判決,截至115年10月22日未見於公開裁判。依第251條,債務已一部履行的,法院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違約金。

錢已經被扣了怎麼辦

扣款之後,主張酌減要放在請求被扣價金或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的訴訟裡。前面那件國防採購,廠商就是依第179條起訴;最高法院也註明,第252條本身不是請求權基礎。

對台灣企業來說,這三則判決同時是寫約時的提醒。想要罰款之外還能請求損害,條文要像高院那件一樣寫明;跟外國廠商簽約時,準據法選了我國法,第250條至第252條就直接適用。

律師可以處理的部分

律師可以判讀違約金條款的性質,整理一部履行的利益與實際損害的證據,代為起訴請求被扣價金或返還,也可以替企業向國內外廠商請求違約金,或在簽約前調整條款與準據法。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的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住宅租約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另見一年住宅租約提前結束的通知與違約金。手上那份合約,先找違約金條款後面有沒有「並應賠償」四個字。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2日

常見問題

契約寫每日按總價1%計罰,法院一定照算嗎?
不一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判決就把每日1%酌減為每日千分之一(115年6月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結果未見於公開裁判)。但也有判決強調,違約金過高的事實要由債務人主張並舉證。
懲罰性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差在哪裡?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指出,賠償預定性的違約金,審酌是否過高主要看債權人實際所受的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懲罰性的違約金,則要參酌債務人違約時的一切情狀。
我們是買方,想在罰款之外另外請求損害賠償,契約要怎麼寫?
違約金除另有訂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沒有另外約定,原則上不能再請求其他損害。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84號判決的條款在每日1%罰款之後寫明乙方「並應」賠償所有損害及增加的費用,法院因此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與外國廠商簽約,也要確認準據法是否選定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