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晚上想把交易所裡的台幣提到銀行,畫面卻跳出「帳號功能受限」。客服只回一句:依法令辦理,無法說明(虛構情境)。
這句「依法令」,可能指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依該條例授權訂定、2026年7月20日修正的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稱辦法)。帳號會停多久、該找誰,要先分清楚是哪一種限制。
三種限制,時鐘不一樣
第一種是交易所自己認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條例第8條第1項讓交易所可以暫停入金或提領、暫停轉出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甚至拒絕服務。認定基準列在辦法第12條,共13款,包括多筆小額轉出入近似測試、久未往來突然異常交易、與日常習慣明顯不符的密集使用。外籍人士開戶時提供的居留證期滿前遭註銷或逾期居留,也是其中一款。
交易所控管後可以通報警察(辦法第25條)。警察接到通報,應在20日內以公文通知繼續控管或解除;逾期沒有通知,交易所可以持續控管(第26條第1項)。換句話說,時間到了不會自動解除。
第二種是警示。警察因調查詐欺犯罪,可以主動通知交易所把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條例第9條第4項、辦法第45條)。警示沒有像第26條、第48條那樣的回覆期限,辦法第66條第2項提到的,也只有「通報解除警示」與「警示期限屆滿」。
第三種是圈存。前一家銀行或交易所透過聯防通報「被害款項轉進這個帳號」,交易所就圈存被通報的數額。警察應在圈存起48小時內通知列為警示或解除;時限內沒有警示通報,交易所逕行解除圈存(第48條)。
交易所為什麼不怕被告
條例第12條第2項寫得很直接:交易所執行本條例的防詐措施,或配合警察處理,致客戶受損害的,免負賠償責任。控管期間幣價跌了,若控管屬於這類措施,很難要交易所賠。
能爭的是兩件事。一是控管有沒有依據、該不該解除;二是解除後,交易所有沒有依使用條款讓你提領或返還。
該問誰、怎麼爭
依警察通知被控管的帳號,可以先問交易所,必要時直接問原通知的警察機關(第26條第3項)。對圈存有疑義,由原通報警示的警察機關處理,交易所必要時協助(第51條)。去問之前,交易紀錄、入金來源、和買方或對方的對話,最好已經整理好。
警察不肯解除怎麼辦?最高行政法院2026年9月17日的判決,處理的是一家公司的銀行帳戶警示。法院維持原審見解:申請解除未獲准許,可以提起訴願、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至於請求禁止警察將來再列警示的預防性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114年度上字第388號)。
帳號裡還有被害人轉入、尚未移轉的資產時,交易所接到警察書面通知後,可以發還給被害人並副知帳號客戶,也可以先變賣再發還價金(第64條)。交易所認為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的,不適用這套發還,改走司法程序(第69條)。
帳號借人的代價
有些打工訊息會以「幫忙買幣」「代操」為名,要求借用交易所帳號。洗錢防制法第22條禁止把交易所帳號交給他人使用,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期約或收受對價、合計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被列警示的人,在判決確定前受無罪推定,第一審判決也可以上訴。交易所本身是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可查金管會證期局的名單;未登記而提供服務,依同法第6條有刑責。查核登記的方法,見虛擬貨幣領不出來,向誰追討?;銀行帳戶的警示,見在台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
律師可以處理的部分
律師可以調取並判讀交易所通知與警察公文,確認是第8條控管、警示還是圈存;向原通知的警察機關提出說明與解除申請;依使用條款向交易所請求返還並保全證據;陪同接受詢問。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的聯絡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客服那句「依法令辦理」,先換成一份寫明依據的公文,後面才談得下去。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2日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9條、第12條(115年1月21日修正)。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12條、第25條、第26條、第45條、第48條、第51條、第64條、第66條、第69條(115年7月20日修正)。
-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2條。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115年9月29日更新)。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88號判決(115年9月17日,銀行帳戶警示事件,上訴駁回)。
常見問題
- 交易所說帳號「依法控管」,要等多久才會解除?
- 交易所控管後通報警察的,警察應於20日內以公文通知繼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沒有通知,交易所可以持續控管(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6條第1項)。若是其他銀行或交易所聯防通報而圈存特定金額,警察應在圈存起48小時內通知列為警示或解除,時限內沒有警示通報,交易所逕行解除圈存(第48條)。
- 帳號被控管期間幣價下跌,可以向交易所求償嗎?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交易所執行本條例的防詐措施或配合警察處理,致客戶受損害的,免負賠償責任。控管若屬於這類措施,求償空間很小;比較實際的是解除後依使用條款請求提領或返還。
- 帳號被列為警示,就代表我涉案嗎?
- 警示是警察因調查詐欺犯罪所為的措施(條例第9條第4項),不等於有罪。偵查中的人受無罪推定,第一審判決也可以上訴。但若曾把交易所帳號交給他人使用,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告誡或刑責,說明時要有對話與交易紀錄佐證。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