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廠商寄來居住者證明,台灣會計人員接著要處理的,可能是一筆同時包含技術授權與工程服務的付款。證明書能說明稅務居住身分,卻還不能單獨決定這筆款項能否免扣繳。付款端還要把契約內容與可用的協定程序接起來。
先看收款人。所得稅法第73條對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以及非居住者個人,將第88條範圍內的台灣來源所得納入給付時扣繳。個人仍須區分薪資、執行業務報酬等類別,下述企業營業利潤程序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個人報酬。
證明書收到後,還缺哪一份文件
企業依協定主張營業利潤減免,要走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的申請核准程序。除居住者證明外,須提出在台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在台常設機構營業的相關證明,以及所得資料,送交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國稅局核准後會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
若是適用協定的權利金上限稅率,第25條要求他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受益所有人證明、含中譯本的授權合約及計算明細。在台無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或該權利與這些機構、處所沒有實際關聯,也屬條件;協定其餘要件仍須符合。
拿到證明就能付款嗎?要先辨明這次用哪個程序。營業利潤的居住者證明只是申請資料之一,還要有核准;權利金則有授權內容及受益所有人等證明問題。一張帳單上的不同所得,可能需要不同的文件支持。
技術服務費這個名稱涵蓋了什麼
權利的內容藏在授權條款裡。供他人在台使用專利、商標、著作權或秘密方法等取得的權利金,屬第8條第6款來源所得。合約允許使用多久、用在哪裡、能否再授權,可以協助釐清取得的是什麼。
混合服務還有分類次序。財政部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3點要求先查明所得態樣:屬外國企業本業營業行為的,依第8條第9款認定;其餘兼有勞務、權利金等性質者,劃分後依各類規定判斷。價格拆成兩欄,並不代表分類已獲接受。
報價依據值得一起留存。它與工作紀錄、授權範圍相互對照,才能說明費用如何形成。若只有付款後改寫的分價表,卻沒有對應的權利與工作內容,仍難支持那個分法。
工程師沒有來台,服務怎麼完成
人員提供的服務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外國企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時,認定原則第4點將其報酬排除在來源所得之外。境內外共同完成的服務,或雖在境外進行、卻須台灣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才能完成者,則屬來源所得。基本背景資料、應有的通知及確認聯繫,不算這裡的參與協助。
光看出差紀錄還不夠。依第4點及第10點,文件若能明確劃分境內外服務的相對貢獻,可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台灣應歸屬的營業利潤。第10點列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資料,沒有訂一個按人數分配的通用比例。
會計端收到的分價表,能否追到原始報價與工作計畫?如果承辦人只附上兩地人員名單,還需要資料說明每項工作由誰完成、成果如何交付,以及台灣端的資源在其中起什麼作用。這樣才能把主張的相對貢獻交給國稅局審認,而非只呈現兩地各有幾人。
授權文件則回答另一個問題:買方取得什麼使用權。若費用分價表無法對回這些權利與工作紀錄,分類和金額都還缺少支持。境外以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的電子勞務,另依第4點第2項認定。
先扣繳的款項,後來補辦協定
沒有可用的減免時,國內規定對台灣來源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其一般服務所得若無其他減免或所得額核定,通常也從給付額20%計算(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非居住者個人的所有報酬,並不一律適用這個比例。
代扣後有十日期限。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自代扣日起算,須在這段期間內繳清稅款、申報核驗扣繳憑單後發給所得人;期間內有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五日。等待協定文件不會暫停這項義務。
以2026年繳納的稅款來說,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自繳納日起十年內,檢附應備資料及扣繳憑單申請適用協定;協定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查核準則第34條)。能否退稅仍須審查。
一般給付程序可參考支付境外企業款項的扣繳規則。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聯絡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付款方若已扣繳,除了向廠商補要文件,也要把原來的付款、納稅資料留在同一筆交易紀錄中,才能核對後續申請涵蓋的所得與金額。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8條、第73條、第88條、第92條。
-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10、13點,2023年10月13日修正。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第25條、第34條。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常見問題
- 國外廠商把全部費用寫成技術服務費,就能全按勞務處理嗎?
- 仍須查明交易內容。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3點要求先釐清綜合性服務的所得態樣;屬本業營業行為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認定,其餘兼具多種所得性質者須劃分判斷。帳單名稱不能代替這項認定。
- 取得居住者證明,就能把外國企業的服務費免扣繳嗎?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的營業利潤減免,還須提出在台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在台常設機構營業的相關證明,以及所得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居住者證明不等於免稅核准。
- 2026年按國內稅率扣繳並納稅,文件補齊後還能申請協定嗎?
- 依查核準則第34條,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自繳納日起十年內,檢附應備證明與扣繳憑單申請適用協定;協定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是否減免或退還溢繳稅款,仍須審查。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