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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營業,財報就不用簽證?從年度結束到罰單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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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公司早就沒在營業,財報還要找會計師簽證嗎?臺北地方法院104年8月的判決說要,三位董事各收到1萬元罰鍰,法院維持處分。

年度結束後兩個月:決算

決算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2個半月(商業會計法第65條)。決算報表包括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和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第66條)。12月底結帳的公司,2月底就是第一個關卡。

未如期辦理決算,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76條第4款)。整張時間表裡,這一項金額最高。

要不要簽證,看期末那一天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公告,以「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的數字判斷。實收資本額達3千萬元,財報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未達3千萬元,但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或參加勞保員工達100人的,也一樣。108年會計年度起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另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行政院公報第24卷第213期)。年中增資,看的是期末。

第一次達到門檻的那一年,會計師還要處理期初餘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7條要求首次受託查核時,依審計準則510號執行期初餘額的必要查核程序。期初餘額就是上一年度的期末數字。前一年的帳,也會被翻出來看。

六個月內提請承認,承認之後

商業負責人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把決算報表提請股東承認(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逾期未提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79條第5款)。應簽證的公司,簽證一定排在承認前面(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會計師的委任、解任與報酬,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有限公司要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章程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0條第3項準用第29條第1項)。

承認有實際效果。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對公司的責任,但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231條)。

承認以後,主管機關還可以來查

公司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細節在經濟部的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經承認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要備置在本公司(第2條、第3條)。申報可以委託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會計師這一端也要申報。受託查核簽證的會計師,要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第4條第2項)。主管機關可以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與表冊並加說明(第9條),也可以調閱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第10條)。發現不合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處理,也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第11條)。

罰單怎麼開:「各處」

第20條第5項的關鍵是「各處」兩個字。違反第1項(提請承認)或第2項(查核簽證),負責人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屆期不申報,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單一人一張,開給應負責的每一位負責人。登記了幾位董事,不等於自動開幾張:誰有責任要逐人認定,違反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

誰是負責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經理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第8條第1項、第2項)。妨礙、拒絕或規避業務及財務狀況檢查,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連續妨礙者按次各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第21條第2項);拒絕提出文件也是同樣的級距(第22條第2項)。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準用第20條第1項至第4項,罰則規定在第377條。

兩件臺北地院判決

第一件是開頭那家公司。實收資本額在3千萬元以上,經濟部限期要它申報101年度決算書表,它交不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董事的輔佐人在法庭上說,公司93年10月後就沒有營業,從93年起也沒再委請會計師簽證。法院認為,公司一經設立,到清算完結前,設帳、決算、編表、達門檻者先經簽證再提請承認,都是負責人的作為義務,不能以沒有實際營業解免。

說不知道法規,也沒用。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責,只是依情節得減輕或免除。法院指出,這家公司資本總額達2億元,過去也辦過簽證,沒有減免的特殊情狀;經濟部以法定最低額裁罰,沒有違法。這是第一審判決,判決書載明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104年度簡字第101號)。

第二件的勝負,不在罰鍰本身。兩位登記董事因公司105年度財報未經簽證各被罰1萬元,主張自己是被掛名。法院認定處分書送到兩人沒有實際居住的戶籍地址,送達不合法,訴願期間沒有起算,因此撤銷以逾期為由不受理的訴願決定;罰鍰本身是否合法,並未審酌(110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

收到罰單之後

不服罰鍰,要在處分書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之後的行政訴訟,50萬元以下罰鍰的案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第229條)。

回到開頭那家公司:93年起沒再簽證,最後三位董事各收到法定最低額1萬元的罰鍰。

門檻、承認程序和營所稅簽證申報的差別,另見外商在台子公司何時要會計師簽證。簽證由會計師辦理;董事會、股東會程序或罰鍰救濟的問題,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台中事務所在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證日:2026年10月21日

常見問題

財報應簽證卻沒簽證,罰的是公司還是董事?
公司法第20條第5項罰的是公司負責人,而且是「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第8條)。各處是逐人處罰,誰有責任、有無故意或過失,要分別認定(行政罰法第7條)。臺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中,三位董事各被處1萬元,法院維持原處分。
公司早就沒有營業了,財報還要簽證嗎?
臺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認為,公司設立後到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前,都要設帳、辦理決算、編製財報,達到門檻者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請承認,這是負責人的作為義務,不因沒有實際營業而免除。這是第一審判決,判決時得上訴。門檻則看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的實收資本額、營業收入淨額與勞保投保人數。
經濟部要求限期申報決算書表,不理會會怎樣?
依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3條,公司要把經承認的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也可以委託會計師、律師代理申報。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屆期不申報,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負責人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