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上分開放著數組文件、計算機與小型電腦設備,旁邊有一個資料夾。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一筆 AI 採購總價,到了投資抵減申報時怎麼認列

約7分鐘閱讀

虛構情境

模型授權、瑕疵辨識軟體和檢測機臺可以一起採購,申請投資抵減時,卻需要分別說明買到了什麼。機臺的配置與交貨資料、軟體的授權期間、整合服務完成的內容,各自用來認定不同的支出。一張只寫「AI 升級方案」的總價報價單,往往還缺少這些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所處理的,是符合條件的自用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並要求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因此,供應商在文案上標示「適用補助」,並不能代替稅捐機關對抵減的核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採購談價格的時候,也是取得認列資料的時候。把模型授權、推論軟體、機臺、系統整合、教育訓練及例行維護各自的價格與交付內容列清楚,工程與財務才能判斷它們的性質。整案折扣也需要能說明分攤的計價依據。這樣拆項不表示每項都能抵減,只是讓符合與不符合的部分有資料可辨;申報前才把服務費更名為軟體費,補不出原本沒有的授權或交付事實。

軟體授權、雲端服務與機臺,留下的證明不同

辦法第8、9條對付費取得軟體授權,設有按會計準則認列為無形資產的規定。採購拿到的是可自行部署的軟體,還是供應商持續提供的線上服務,會影響後續認列;授權期間、部署方式及價款因而需要記載清楚。「永久授權」四個字並不保證符合條件,一般月租或雲端使用費也不能只因含有 AI 功能,就套用軟體購置規定。擬以技術服務申請時,仍須看實際服務是否符合辦法。投資抵減辦法第8、9條

檢測機臺及運算硬體,則需要交代全新設備的配置、交貨項目、自用目的,以及與投資計畫的關係。整合服務的證明又不同:契約約定的機臺介接、資料轉換與測試,應能在成果及驗收紀錄中找到對應內容。只留下「顧問費」總額,很難看出服務實際完成了什麼。教育訓練及例行維護等附加項目,也宜與開發、整合服務分列,不能因包在一起購買,就預先全部計入抵減。

即使屬合格支出,金額仍有認定規則。政府補助款應予減除;向他人購買者,金額認定有價款、運費與保險費的範圍,並非為取得該項目支付的所有其他費用都能加回。投資抵減辦法第8、9條

實際部署地點也要說得清楚。第17條原則上要求安裝或部署於申請人自有或承租的台灣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因行業特性設於台灣特定處所者另有例外。若契約寫的是「全球雲端服務」,就需要進一步釐清申請標的及部署位置;使用者人在台灣,並未直接回答這項條件。投資抵減辦法第17條

5%與三年內3%,要連同公司的稅額一起算

第10條之1的申請人須為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登記的有限合夥事業,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的情形。採購標的也有門檻:AI 產品或服務須符合辦法第5條的技術與應用條件,不能只憑名稱認定。投資抵減辦法第5、7條

本次制度適用期間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同一課稅年度合格支出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範圍,有以下兩種選擇:

抵減方式使用期間
合格支出的5%交貨當年度抵減
合格支出的3%自交貨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三年合計為3%,不是每年各3%

不論選哪一種,各年度抵減均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與其他投資抵減併用,原則上合計不超過50%,但法律對最後抵減年度另有不受限制規定時,依其規定。條例第10條之1、抵減辦法第9條

所以,支出乘上5%只是估算的起點,並不是確定退稅額。合格支出認列多少、當年度有多少可抵稅額、是否另有抵減,都會影響結果;5%與三年內總額3%的取捨,也要連同公司各年度稅額評估。選擇須在交貨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作成,該年度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

付款日未必是這筆支出的交貨日

同一方案中,硬體可能先交,軟體晚一個月開始授權,整合服務最後才完成。軟體授權的交貨日依授權使用期間始日認定,技術服務則看完成日,各項日期自然可能不同。辦法第15條又依國內購置、進口、授權等取得方式,列有契約、付款與交貨等文件要求。驗收紀錄分項記載日期及證明,才能讓這些資料相互對應,而不是以整案付款日替代所有日期。投資抵減辦法第8、15條、財政部日期認定說明

訂購日則關係到新舊制及交貨期限。依財政部說明,新制新增項目與20億元上限,原則上適用2025年1月1日起訂購者;2024年底前已訂購、之後才交貨的舊制項目仍有10億元上限,與新制項目合計也不得超過20億元。光看發票年度,因而不足以判斷適用範圍。財政部新舊制說明

原則上,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須在訂購日次日起兩年內;遇特殊情形,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一次展延,最長兩年。這些日期需要從訂購契約一路連到交貨或成果文件,付款完成並不代表期限問題也已處理完畢。財政部日期認定說明

到了申報階段,還有兩道程序。投資計畫與支出證明,須在交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至申報截止日間,依規定完成線上申辦;結算申報時,另須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文件,由稅捐機關核定抵減額。逾期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辦法明定不得適用抵減。供應商交齊文件,只完成了準備工作的一部分。投資抵減辦法第12、14至16條

25%的前瞻研發抵減,是另一項制度

半導體企業也可能評估第10條之2,但這一條的25%適用於符合要件的前瞻創新研發支出,先進製程全新設備的比例則是5%。兩者均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個別上限;同年度合併適用這兩項或其他投資抵減時,原則上合計不得超過50%,其他法律對最後抵減年度另有不受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這些優惠有自己的支出對象與資格,並非半導體公司購買 AI 設備都可直接乘上25%。條例第10條之2第1、2、4項

依其辦法第3條,申請公司須在台灣進行技術創新,並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年度研發費用須達60億元,且占營業收入淨額達6%。此外,還須符合有效稅率,以及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等條件;2026年度的有效稅率門檻為15%。若申請先進製程設備抵減,當年度相關自用全新機器設備支出還須達100億元。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抵減辦法第3條

選擇制度的影響也不只限於某張發票。核准適用第10條之2先進製程設備抵減後,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設備支出,不得再適用第10條之1及其他機器設備所得稅優惠;核准前瞻創新研發抵減者,當年度全部研發支出,也受該條不得再適用其他研發所得稅優惠的限制。條例第10條之2第3項

對財務而言,採購端提供的每項價格、授權範圍、部署資料與交付日期,最後都要放回公司全年度的支出與稅額中評估。文件若在議價及驗收時就留下,申報時才有依據判斷該用哪一項制度、能認列多少,而不是臨時從「AI 升級方案」這個名稱猜測。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本文為一般法律及稅務資訊,採購拆項屬舉證與管理建議;是否符合抵減及其金額,須依具體支出、申請文件及主管機關核定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