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桌上放著筆電、外接儲存裝置、報告與攤開的資料夾,後方是一張空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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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交付了,AI 開發案的尾款為何還收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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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供應商說「模型已經交了」,客戶回覆「現場還不能用」,兩邊可能對何謂完成有不同理解。契約若約定交付模型與測試報告,和約定讓特定產線達到某項部署效果,需要證明的事情就不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換取報酬的約定,涉及民法第490條的承攬;按工時支援、授權軟體或持續維護,則可能另有不同性質。同一個 AI 專案也可能包含不同部分,不能只憑「AI 合作」或「技術服務」的名稱決定適用法律。以下談到的承攬規定,須先確認是否適用於發生爭議的工作。

完成、交付與付款,契約可能放在不同時點

依民法第505條,報酬原則上於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者則於完成時給付;分部交付且各部分分別定價時,各部分報酬應於該部分交付時支付。雙方另約定驗收、付款期限或其他條件時,也須一併核對。因此,寄出檔案或開立發票,仍未必已經具備請求付款的全部條件。

概念驗證(PoC)若有獨立價金,請款時可以把這一階段的工作、交付日期及條件列出來,與後續量產部署分開。客戶尚未下量產訂單,本身不能直接說明前一階段不用付款;但若雙方本來就把付款與某項驗證結果或其他條件連結,仍需釐清該條件是否成就。

要讓第三人理解這筆尾款,單有一封「已完成,請付款」的信通常不夠。原始報價與需求規格說明答應的範圍,版本及交付紀錄說明實際交出的內容,分期價金表與驗收文件則說明這次請款的依據。資料整理成副本時,保留原始檔、日期與來源,後來才有辦法核對內容是否一致。

以晶圓影像分類為例,若約定處理特定產品與缺陷,測試紀錄留下資料範圍、模型版本及結果,便能對照雙方爭執的是哪一次測試。這是證據整理上的建議,並非每份 AI 契約都有法定的同一套驗收表。客戶登入系統、下載模型或安排試用,也都是可以提出的事實,只是單一行為未必足以證明全部完成或驗收通過。

反過來說,客戶未簽回驗收文件,也可能是在爭執程序或付款條件,而非每項工作都未完成。若對方指出缺失,可請其說明對應規格、發生條件及測試結果,再留下供應商逐項回應。已確認的交付與仍在爭議的部分分開呈現,才能看出尾款到底卡在哪裡。

追加的工作,誰同意過範圍和價錢

另一種產品、另一套攝影設備或新的系統介面,可能是後來追加,也可能早在原訂規格之內。差別取決於原承諾及後續合意,並非供應商把工單命名為「追加」就能決定。若本來就答應涵蓋這些條件,完成它們仍屬原義務。

主張追加費用,需要把需求如何形成說明清楚:客戶何時提出、誰確認工作範圍、新報價如何送達,以及對方怎麼回覆。工程師在群組說「先試試看」,是否代表公司同意增加預算,還涉及該人的權限與完整對話。若價金尚未談妥,團隊就先開始做,日後證明雙方究竟約定了什麼會更困難;內部工時表能說明投入多少時間,卻不能單靠它證明客戶已接受所請求的金額。

沒有做完,是因為等資料,還是客戶決定不做了

客戶未提供影像、標註或測試環境,可能使工作停住。要適用民法第507條,須先確認該協力確為完成工作所必需,並釐清由誰負責。依承攬規定,承攬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配合;期限內仍未履行,才有該條所定解除契約及請求相關損害賠償的可能。

這種催告需要交代缺了哪些資料、影響哪一段工作、先前何時請求,以及此次給予的配合期限,並保留送達紀錄。它和催收已到期款項的通知,目的並不相同;催款要說明的是金額、對應交付與到期依據。第507條既不能取代已完成部分的付款條件判斷,也不會讓任何一次遲交資料,都直接變成請求全額價金的理由。

若客戶表明整個案子不再繼續,則要辨認其終止理由。民法第511條容許定作人在工作完成前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所生的損害。客戶若主張供應商違約而終止,則是另一項法律判斷。

結算時,已完成工作的報酬與因終止而生的損害,需要分開列出,連同已付款項、尚未履行部分及各筆金額的計算依據一起核對。未收的契約總額不會因為客戶終止,就自動全部變成損害賠償。雙方即使願意協議結算,也需要說明每筆付款處理的是哪些工作、費用或爭議,以及還有哪些義務留下來;否則收到一筆錢後,仍可能各自認為另一方尚未履行完畢。

尾款已進入爭議時,可透過聯絡與諮詢說明交易概要、未付款項及重要期限,再確認後續資料提供方式。初次詢問請勿附上機密合約、原始碼或製程資料。

官方資料與查核日期

本文所引用的民法第490、505、507及511條,均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日期為2026年10月8日。本文為台灣法律的一般資訊;契約性質、付款條件、工作是否完成及可請求金額,仍須依個別約定與證據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