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出境查驗櫃檯前的行李箱與一個摺起來的公文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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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或家人被限制出境,想先回國一趟:誰能聲請、誰替他具保、法院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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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外籍員工涉入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母國家裡偏偏出了事。公司能不能出面,向法院說明讓他先回去一趟?換成外籍配偶的台灣家人,問題也一樣。

能聲請的,只有被告和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寫得很清楚: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的,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公司或家人不能自己遞狀。

家人能做的,是替他找律師。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第27條第2項)。雇主不在這份名單上,只能協助員工自己委任。

限制本身的規則,也先知道個大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逕行限制;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不能逕行限制(第93條之2)。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也可以一併限制(第93條之6)。偵查中檢察官限制不得逾8個月,聲請法院延長以兩次為限,第一次4個月、第二次2個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8個月,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不得逾10年;被告逃匿遭通緝的那段時間,不算進這些期間(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3項)。在機場把人擋下的是移民署,它依司法機關通知禁止外國人出國,查驗時要當場交付書面並告知理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這一章是108年6月19日公布、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的。

出面具保的人,押上的是自己的錢

桃園與新北這兩件准許裁定都附帶保證金,具保人卻不一樣。

桃園地院114年8月6日裁定,准一位涉傷害等罪的菲律賓籍被告在提出8萬元保證金後,解除114年8月10日至31日的限制,9月1日零時起恢復(114年度聲字第2886號)。8月12日繳錢的是一位第三人具保人。被告8月17日出境、8月30日返臺。法院在9月30日認定,為擔保被告遵期歸國的保證事由已經消滅,免除這部分具保責任,准予把8萬元連同實收利息發還給這位具保人(114年度聲字第3576號)。

如果沒回來,結局相反。新北地院的准許裁定寫明逾期未返臺即沒入;一般規定則是具保的被告逃匿時,法院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沒入,已繳的直接沒入(第118條),實收利息一併沒入(第119條之1第2項)。人回來了,也要等具保責任經免除或准予退保,未沒入的保證金才會發還(第119條第3項)。

新北地院115年3月2日的裁定,則限定由越南籍被告本人擔任具保人,以本人名義提出10萬元保證金(115年度聲字第345號)。

准與不准,法院斟酌了什麼

把公開的准駁裁定放在一起看,有幾個因素反覆出現。審查標準,桃園那份裁定講得最直白:訴訟進行與證據調查會不會受影響,替代的擔保手段能不能防止被告逃匿境外。

先看回國理由。新北地院114年11月26日駁回越南籍被告的第一次聲請時說,被告以來臺求學為由入境,子女照顧應已安排,透過通訊軟體也能聯繫處理(114年度聲字第4373號)。屏東地院113年7月1日駁回一位想回越南奔喪的被告,也寫到其父過世隔天就已下葬(113年度聲字第696號)。

再來是和告訴人之間處理到哪裡。新北那位被告第二次聲請時,聲請狀說已和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賠償,還附上訂好的機票影本。法院斟酌機票、訴訟進度與被告在審理中證述的情形,准予3月15日至4月3日出境,逾期未返就沒入保證金(115年度聲字第345號)。這位被告先前曾多次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遭通緝,114年7月入境時才被緝獲。

在台灣的連結也有分量。屏東那位被告有固定工作,法院仍認為被告只是因工作簽證短期居留,住的是員工宿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臺北地院110年11月29日駁回一位蒙古籍學生,也指出其家人都在蒙古、在臺沒有資產;這名學生在偵查中還說過,若回蒙古完成線上課程、學校願意發給學位,就不會回臺灣(110年度聲字第1998號)。

罪名輕重與案件進度,同樣寫進了理由。那位學生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願繳5萬元保證金,法院認為無從以保證金替代。屏東案還在等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日後也可能交互詰問;桃園那位被告則已在準備程序坦承犯行,新北案也已改行簡易程序。

這些都是程序上的裁定,不涉有罪無罪;判決確定前,被告仍受無罪推定。

被駁回之後

法院的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以抗告(第404條第1項第2款、第406條)。檢察官的處分,依第416條在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抗告不停止執行(第409條)。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緩刑等判決時,限制出境視為撤銷;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必要時仍可繼續限制(第93條之4)。

被告8月30日返臺後,桃園地院於9月30日准予發還具保人的8萬元及實收利息。

被帶進警局後最初24小時的程序,見外籍家人被帶進警局後,24小時不是倒數放人的保證。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聯絡信箱是wei@hoveringlaw.com.tw,台中事務所在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證日:2026年10月21日

常見問題

公司的外籍員工被限制出境,雇主可以替他向法院聲請暫時出境嗎?
不能直接聲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規定,能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的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他選任辯護人(第27條第2項),雇主不在這份名單內。
替外籍配偶或員工繳保證金,如果他沒回來會怎樣?
具保的被告逃匿時,法院會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沒入;已經繳納的,直接沒入,實收利息也一併沒入(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如期返臺,錢也不是自動退回:要經法院或檢察官免除具保責任或准予退保,未沒入的保證金才連同實收利息發還(第119條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桃園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576號裁定認為,為擔保被告遵期歸國的保證事由已經消滅,免除這部分具保責任,准把第三人繳的8萬元發還。
法院駁回暫時解除的聲請,還能怎麼辦?
法院的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以抗告(第404條第1項第2款、第406條);檢察官或審判長的處分,則在處分之日起10日內(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第416條)。抗告不停止執行(第409條)。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