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威脅訊息、被堵住去路:恐嚇與強制的報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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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威脅訊息、被堵住去路:恐嚇與強制的報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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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傳訊說要傷害你,報案資料應一併留下傳送帳號、前後對話與對方的實際行為。文字不能只剩一句。刑法第305條處理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並沒有一定要公開發言或已經動手的要件。

對方正在門外守候、攔車或持續逼近時,應先離開危險、向警察求助;保存證據不需要以再次接近對方為代價。先說明現在的位置。對方是否仍在附近,以及有無武器或受傷情形,也應一併告知,讓警方判斷當下的處置。

恐嚇在說要加害什麼,強制在逼人做什麼

第305條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你給我小心一點」之類語意不明的文字,必須從當時關係、對話和行為判斷具體意思;無法只看字數或有沒有髒話。

第304條的強制罪,則是以強暴、脅迫使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例如被要求簽文件、交出物品或留在現場時,要記錄對方用了什麼方式迫使你配合,以及哪項自由或權利受到妨害。

只是說話很大聲,就一定算強制嗎?仍須符合強暴、脅迫及其他要件。主張自己有債權的人,也不能省略這項檢查;有無欠款與催討手段是否合法,是各自需要證據的問題。

截圖裡最容易漏掉的內容

報案資料可以按事件順序排列,讓承辦人能從資料找到原始來源:

  • 訊息:保留帳號或個人頁面、日期時間、前後文及原始對話。暱稱會改,單一截圖未必足以辨認傳送者。
  • 現場:記下攔阻位置、出口、對方距離、持有物品、持續時間及目擊者;有影像則保留完整檔案。
  • 對方要求:把要你簽什麼、交什麼、去什麼地方,與威脅內容對在一起。相關文件保留實際收到的版本。

害怕到不敢上班、搬離住處或請人陪同時,也可如實說明發生的變化及日期。訊息不要補造。證人也應各自陳述。原來不確定的地方,仍可在筆錄中說明不確定。

和解後,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查

強制與恐嚇危害安全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08條在這一章列為告訴乃論的罪,未包括第304條、第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要求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開始偵查。因此,和解書不能保證「撤告後一定不起訴」。

報案可以向警察提出,也可以依第242條向檢察官以書狀或言詞告訴。敘明事實即可,不必為了自行選定罪名而延誤求助。拿到受理資料後,保留案號、承辦單位與後續通知;對方又有新的行為,可按日期補充給承辦人。

持續騷擾或親密關係暴力,還有保護措施

被反覆尾隨、訊息干擾,若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要件,另可能有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它不是所有恐嚇案件都能套用的程序。跟蹤騷擾一文說明「反覆或持續」及性或性別關聯等限制。

行為人是配偶、前配偶、家人或符合規定的親密伴侶時,可另外評估家暴保護令。刑事報案與保護令所需資料有重疊,請把既有保護令、過往受理紀錄及最新訊息放在一起,讓處理機關知道威脅是否持續,以及已經存在什麼限制。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恐嚇一定要在公開場合,或真的動手,才成立嗎?
刑法第305條沒有公然或已經動手的要件。仍須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單句文字要連同前後對話、關係與現場行為判斷。
對方道歉、我說不告了,恐嚇案就會結束嗎?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檢警知有犯罪嫌疑仍可依法偵查;和解、道歉與是否起訴或如何量刑,需要分開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