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決定把在台子公司的股權賣掉,台灣這邊要繳哪些稅?賣的如果是經銀行簽證的股票,賣方負擔成交價千分之三的證交稅,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截至2026年10月,所得要課稅的情形有兩種: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或是有限公司,或子公司的股權價值一半以上是台灣的房地。
證交稅:賣方負擔,買方代徵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公司發行之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向出賣人課徵。不經證券商、由持有人直接讓與受讓人時,代徵人是受讓證券人(第4條第1項第3款),要在交割當日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第3條第1項)。成交價10億元,證交稅就是300萬元。買方也是在台沒有據點的外國公司時,代徵實際怎麼辦理,最好事先問清楚管轄國稅局。
子公司自己也有責任。股東申請過戶時,發行公司要檢視上手的證交稅完稅憑證,發現未納就向稽徵機關報告;不報告的,負賠繳稅款之責(第6條第2項、第3項)。
停徵的只有「證券」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也不得減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股票都適用(問答2301)。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也不在最低稅負的範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本國公司出售同樣的股票,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則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第7條第1項第1款)。
哪些不算證券?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台財稅第38498號)。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用的股份轉讓憑證,免課證交稅(問答6104)。印了股票卻沒有依公司法第162條經銀行簽證,同樣視為轉讓出資額(台財稅第841632176號)。
這三種都沒有證交稅,所得卻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第4條之1(問答1144)。在台無據點的外國公司按什麼稅率、何時申報,簽約前要先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房地合一:持股過半、房地占50%以上
自110年7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外。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第6點,以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持股超過50%認定過半,被投資事業所控制事業的房地也計入分子。
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持有2年以內45%、超過2年35%,分開計算稅額(第24條之5第2項第2款),沒有境內總機構才有的20%級距。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核准的代理人,向申報時代理人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納稅(要點第23點)。
賣得少也躲不掉。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持有經營不動產買賣的乙公司60%股份,買進不到一年就賣掉6萬股(占10%),所得填在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結果按房地交易所得、稅率45%補徵2百萬餘元並處罰鍰(2025年12月11日新聞稿)。
持有多年的子公司另有過渡規定。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股份,被投資事業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按其占全部境內房地價值的比例計算的損益,不適用上述規定(要點第2點)。
母公司所在國的協定第13條
| 賣方居住地 | 協定第13條關於股份轉讓 | 對出售在台子公司的意義 |
|---|---|---|
| 美國 | 無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 完全依我國國內法 |
| 日本 | 第4項: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產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我國不動產,我國得課稅;第5項:其他財產僅由居住地課稅 | 房地比重高的公司,我國保有課稅權 |
| 韓國 | 第4項: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價值來自我國不動產;第5項:轉讓前十二個月內任一時點持有該公司資本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 持股25%以上的母公司,我國保有課稅權 |
| 越南 | 第3項:公司資產全部或主要由我國境內不動產組成;第5項:其他財產僅由居住地課稅 | 房地比重高的公司,我國保有課稅權 |
上表依日本、韓國、越南協定中文本第13條,以及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美國只有77年海空運輸換函)。
協定寫的是「得予課稅」,實際繳不繳,仍看國內法。日本、越南母公司轉讓房地比重不高的股份或出資額,依協定文字僅由居住地課稅;但國內法以股權價值衡量,日本協定看的是財產價值,兩者未必一致,主張協定前宜先洽國稅局。母公司在本國能否扣抵,請洽詢其本國的稅務顧問。
經濟部核准與結匯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第2條),112年9月26日起由投資審議司審核(經濟部處務規程第9條、第19條)。核准轉讓股份後,得以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資本利得亦同(第12條第2項)。出售前先分配盈餘的扣繳,見子公司分配股利給外國母公司;改走清算,見結束台灣公司時,資本額與公司財產應如何處理?。
母公司評估出售架構時,若想先釐清子公司型態、股票有無簽證和房地比重,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持股比例要往回看一整年。先賣一部分降到50%以下,只要前一年內有一天過半,這個要件仍然成立。
參考的官方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2025年1月2日修正)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修正)第4條之1、第4條之4、第24條之5(第4條之4、第24條之5為110年7月1日施行之條文,見沿革)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2年2月21日修正)第60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21年1月27日修正)第3條、第7條
- 公司法(2025年12月26日修正)第162條
- 外國人投資條例(1997年11月19日修正)第2條、第10條、第12條;經濟部處務規程(2023年9月25日修正)第9條、第19條
- 財政部台財稅第38498號函(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84年6月29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2301(106年3月20日更新)、6104(113年6月12日更新)、1144(115年4月10日更新)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2025年12月11日)
- 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臺日、臺韓、臺越協定中文本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子公司是有限公司,母公司轉讓出資額要繳證交稅嗎?
- 不用。財政部台財稅第38498號函認為,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不是證券交易,所以沒有證交稅;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規定。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應適用的稅率與申報方式,簽約前宜先向管轄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 母公司只賣一小部分股份,也會被認定為房地交易嗎?
- 有可能。要件看的是賣方的持股,不看這次賣多少: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且非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就視同房地交易。臺北國稅局2025年12月11日的新聞稿舉例,持股60%的公司出售10%股份,被按45%補稅並處罰鍰。
- 在台沒有分公司或代理人的外國母公司,要繳最低稅負嗎?
- 不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排除在外。本國公司出售股票時,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