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利潤被台灣和母國重複課稅:租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的三年期限,與復查30天分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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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筆利潤被台灣和母國重複課稅:租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的三年期限,與復查30天分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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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寄來核定通知書,認為在台子公司2024年度向日本母公司進貨的價格偏高,調增所得額補稅。日本母公司在日本早已就同一筆利潤報稅,財會人員手上同時有兩個期限(虛構情境)。復查是30天。相互協議程序(MAP)是三年。

日、韓、越三個協定怎麼規定

臺日協定由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2015年簽署,臺韓協定由駐韓國台北代表部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於2021年簽署,臺越協定則由雙方駐地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998年簽署(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三者都有相互協議程序與相對應調整的條文,也都沒有仲裁條款。

臺日租稅協定臺韓所得稅協定臺越租稅協定
相互協議條文第24條第25條第25條
誰可以提出居住者;無差別待遇案件可向國籍所屬方提出同左限居住者
期限首次通知起三年首次通知起三年首次接獲通知起三年
相對應調整第9條第2項,以他方同意為條件第9條第2項第9條第2項
資訊交換第25條第26條第26條

協議達成後,執行不受雙方國內法期間規定的限制。主管機關的義務是「致力」協議解決,條文沒有要求一定達成協議。臺韓協定議定書另外規定,受理申訴的一方即使認為申訴無理由,也要和他方進行雙邊通知或溝通程序。

臺日協定第9條第2項多了一句「如該他方領域同意」:一方調增的利潤,要另一方同意是依常規交易應歸屬的利潤,另一方才就該部分稅額作適當調整。臺韓、臺越協定的同一項沒有這個條件。適用時點方面,臺日協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2016年6月15日新聞稿),臺韓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2023年12月28日新聞稿)。越南方面的扣繳稅率,可參考臺越租稅協定專文。

向財政部申請:作業要點的流程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1條授權財政部訂定程序,也就是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2020年11月25日修正)。申請事由共九款,包括常設機構認定、協定減免適用、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及雙邊預先訂價協議,不論有無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申請(第二點)。只有我國或締約他方居住者能申請,稅目限所得稅,案件須在協定開始適用之後(第四點)。

申請書要寫明名稱、統一編號、居住地、適用協定、課稅通知,以及稅目、年度、背景、理由與主張;委任代理要附授權書,外文資料附中文譯本,經核准者可改提中文摘譯或外文版本(第六點)。財政部十日內確認收件(第七點)。

一般案件走第八點:財政部30日內審核,國稅局60日內審查,可延長一次60日。申訴有理、申請人沒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且我國可以單方解決的,國稅局於通知財政部之日起90日內執行;否則由財政部在接獲審核結果後90日內擬具我國立場,提供對方主管機關。雙方達成協議、需要我國配合執行的,國稅局於協議達成之日起90日內執行(第十三點)。

對方先調整、台灣要做相對應調整,則走第九點,期限是首次接獲對方課稅通知之日起三年(第五點)。國稅局在接獲財政部函後六個月內回復是否受理,十二個月內決定調整結果;申請人同意後90日內執行。如果國稅局不受理、不同意或只同意一部分,申請人有異議又不撤回的,財政部30日內向對方主管機關提出相互協議請求。

復查與退稅的期限照算

申請相互協議,復查期限會停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有應納稅額的核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條文沒有因相互協議而延長的規定。

已依扣繳率標準扣繳、事後要適用協定稅率的,查核準則第34條讓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向原受理扣繳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2025年4月8日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的,適用修正前規定。文件細節見扣繳專文。

資訊交換、CRS與FATCA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2條(2017年12月7日發布)列出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與自動交換。相互協議中提供的資料以密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的對象,依財政部2021年4月16日公告,只有日本、澳洲(2019年度起)與英國(2020年度起),韓國、越南、美國都不在名單上(2026年10月6日查閱)。財政部2026年7月30日表示,當年9月將與這三國交換。FATCA方面,AIT與TECRO於2016年12月22日(美東時間)簽署模式二協定,金管會表示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後生效(金管會新聞稿);2026年10月6日美國財政部網頁列為「Signed」。

美國母公司:沒有協定可用

截至2026年10月6日,財政部一覽表上臺美之間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換函。作業要點第三點所稱的所得稅協定,是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的協定,權利金或移轉訂價爭議沒有協定可以依據。可以用的是國內途徑:復查之後有訴願與行政訴訟(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則為十五年。

需要討論個案時,可以把核定通知書的送達日期與課稅年度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回到開頭的案例:在台子公司向財政部申請,三年從首次接獲核定通知書之日起算;復查的30天,則從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後,復查期限會停止計算嗎?
財政部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不論有無依國內法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申請相互協議程序。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30日復查期間,條文沒有因申請相互協議而延長的規定,兩個期限要分別注意。
國外稅捐機關調整移轉訂價後,在台子公司要在多久內申請相對應調整?
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自首次接獲締約他方課稅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財政部提出。國稅局應於接獲財政部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回復是否受理,同意受理者,於十二個月內決定相對應調整結果。
美國母公司可以申請相互協議程序嗎?
截至2026年10月6日,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上,臺美之間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沒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作業要點所稱的所得稅協定,是我國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的協定,一般的權利金或移轉訂價爭議沒有協定可以依據,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以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途徑處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