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家面板廠向日本設備商買了一台檢測設備。合約除了設備價款,另外列了安裝、試車和操作人員訓練三筆費用,設備商的工程師預計在廠內待五個月。請款單寄到財務部,承辦同仁先問的是:哪一筆要扣繳?(虛構情境)
設備款和安裝費分開看
先看設備款。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2023年10月13日修正)第10點第4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的國外總機構直接對境內客戶銷售貨物,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對方在台灣有分公司也一樣:依台財稅第7575300號(1987年1月9日),自1987年1月1日起,總公司直接賣給台灣客戶的貨物不再列為分公司的營業收入課稅;總公司因這類交易撥給分公司的補助經費或佣金,則由分公司列收入,總公司在台灣直接提供勞務的報酬,也由分公司繳納營所稅。
安裝、試車、訓練是在廠內做的。全部在台灣進行並完成的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屬設備商本業的營業行為者,依第8條第9款認定為營業利潤(第4點第6項)。同一份合約混了幾種所得,稽徵機關會先釐清所得態樣,再分別歸屬(第13點)。
安裝費的扣繳:20%,或第25條的3%
設備商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時,買方就是扣繳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2026年10月現行扣繳率是給付額的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2021年6月30日最後修正)。稅款要在代扣之日起10日內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第92條第2項)。細節可參考付國外母公司服務費的扣繳。
對方拿出財政部核准函呢?所得稅法第25條讓承包營建工程或提供技術服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的外國營利事業,經核准以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所得額,不適用虧損扣除。對方沒有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就由給付人在給付時扣取所得額的20%(第98條之1第3款、扣繳率標準第9條),換算下來是收入的3%。
第25條審查原則(2023年5月29日修正)第7點把安裝、檢測、維修、試車、人員訓練列為技術服務;訓練教材或課程涉及專屬技術資訊或秘密方法者,那部分屬權利金,要從合約價款劃出。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第8點)。2023年5月29日以後核准的,期間最長5年,合約較短者依合約(第11點)。統包工程另有規定:設計、採購國內外設備、安裝、測試、訓練不可分、依工程進度付款者,要以全部收入申請,轉包給次承包商的部分也不能扣除(第7點)。
租稅協定的6個月與183天
| 協定 | 營建、裝配或安裝工程 | 透過員工提供服務 | 聯屬企業期間合併 |
|---|---|---|---|
| 日本 | 超過6個月 | 相關課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內超過183天 | 無此規定 |
| 韓國 | 超過6個月 | 任何12個月內超過183天 | 有,同時進行的期間不重複計算 |
| 越南 | 超過6個月 | 無此規定 | 無此規定 |
| 美國 | 無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 — | — |
依據:日本、韓國、越南協定第5條,及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
工期從承包商開始工作(含準備工作)那天算到完工或永久終止,季節性、短暫性停工和轉包期間都算進去(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8條)。服務天數按人員實際在台居留天數合併計算,多人重疊的日子只算一次(第9條)。越南廠商的其他協定稅率,可看台越租稅協定。
五個月的工程沒有超過6個月,可以不扣嗎?還不行。外國企業要依查核準則第23條,檢附居住者證明、無常設機構證明和所得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核准時,稽徵機關會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核准函沒到,就照扣。
營業稅:設備由海關代徵,勞務由買方報繳
進口設備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法第41條),稅基是關稅完稅價格加進口稅(第20條),納稅義務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第2條第2款)。財政部1988年3月28日函釋也指出,外國工程承包商承包境內建設工程而在境外採購的材料及機器設備價款,依第41條課徵營業稅(GL007616)。
安裝費的營業稅,由買方自己報繳。第36條第1項規定,買方要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繳納;買方是依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9105對外國公司派技師來台修理機器,也是這樣說明。
合約費用怎麼拆、對方的第25條核准函或協定減免申請是否齊備,如需討論,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五個月的工期若拖過6個月,財務部要問的就多一題:設備商在台灣是否已有常設機構。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最後修正)第8條、第25條、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第98條之1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021年6月30日最後修正)第3條、第9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2025年4月8日最後修正)第8條、第9條、第23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025年5月28日最後修正)第2條、第20條、第36條、第41條
-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2023年10月13日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2023年5月29日修正)
- 財政部函令:台財稅第7575300號(1987年1月9日)、外國包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而於境外購料者由海關代徵營業稅(1988年3月28日)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9105)(2024年7月23日更新)
-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我國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日本、韓國(合併文本)、越南租稅協定中文本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付國外設備商的設備款也要扣繳嗎?
- 依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外國營利事業的國外總機構直接對境內客戶銷售貨物,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對方在台灣有分公司,自1987年1月1日起也一樣,不列為分公司的營業收入課稅。要注意的是在台灣廠內提供的安裝、試車、訓練報酬;若是設計、採購設備、安裝、測試、訓練不可分的統包工程,並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就要以包含設備採購的全部收入計算。
- 對方說工程不到6個月、沒有常設機構,買方就可以不扣繳嗎?
- 不行。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外國企業要檢附居住者證明、在台灣無常設機構的證明與所得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核准時,稽徵機關會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沒有核准,就照國內規定扣繳。
- 安裝費的營業稅怎麼報?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由買方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繳納(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買方是依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設備進口時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