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關係人負債比率3比1、利率上限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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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台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關係人負債比率3比1、利率上限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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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1。在台子公司向外國母公司等關係人借款,全年平均負債超過業主權益的3倍時,超過比率部分的利息支出,申報營所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據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民國100年1月26日增訂,自100年度起適用;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同條第4項)。關係人、負債與業主權益的範圍和算法,規定在財政部100年6月22日發布的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稱查核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未顯示修正日期。

哪些資金算關係人負債

直接或間接持有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20%以上的母公司,就是關係企業(查核辦法第3條);外國總公司與在台分公司也列在其中(同條第2項第7款)。關係人負債除了母公司直接借款,還包括透過非關係人轉借的資金、非關係人(例如銀行)提供、由關係人擔保且負連帶責任的借款,以及其他具負債性質的資金融通(第4條第1項)。公式裡的利息也包括利息加碼、違約利息、擔保費、貸款承諾費、融資費等具利息性質的費用(第5條第2項)。

約定免息呢?稽徵機關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按常規調增利息後,該筆資金視為關係人負債,一樣計入比率的分子(第6條)。

每月平均餘額與剔除公式

分子、分母都用每月平均數:每月(月初帳面餘額+月底帳面餘額)÷2,全年合計後相除(第5條第3項)。業主權益是資產負債表的淨值總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加上溢價發行股票的資本公積時,以兩者合計數為準(第4條第3項)。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則以無需支付利息的實際投入營運資金計算。

超過3比1時,不得列為費用的利息=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合計數×(1-3÷實際比率)(第5條第1項)。某日商在台子公司每月平均業主權益1億元,向母公司借款每月平均5億元,全年付給母公司利息2,000萬元,且不符合下述免計條件(虛構情境)。比率5比1。1-3/5=0.4,剔除800萬元。

免計算的公司與負債

財政部100年9月26日令(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訂了三種情形:當年度申報的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利息支出及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百萬元以下;未減除利息支出前的課稅所得為負數,且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適用。符合其一,關係人負債免納入公式計算,也免揭露比率。

負債方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至第9款應列資本支出(第9款含遞延費用)的利息所對應的負債,也排除在外(查核辦法第4條第2項)。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的借款,能證明已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只因授信實務仍要求關係人負連帶保證責任者,得免計入公式(同令)。持有移轉訂價報告,並不在免除之列。

利率上限與常規交易

比率以內的利息還有利率關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向金融業以外借款的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115年度的最高標準是月息一分三厘(台財稅字第11400691940號令),向金融業借款則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母子公司借款也是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資金使用交易(第5條第6款)。常規交易方法有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成本加價法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方法(第13條);只提供資金、未實際控制財務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的一方,僅能獲得無風險報酬(第8條之1第3項)。移轉訂價報告的門檻,可參考外商在台子公司的移轉訂價文據。

要揭露的公司,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並備妥資本變動說明、負債性質與目的、幣別金額利率期限與匯率計算依據、擔保條件、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等8類文據。沒有揭露或備妥時,國稅局可依掌握的資料核定比率(查核辦法第7條)。

付息給母公司的扣繳

截至2026年10月,母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子公司付息按給付額扣繳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4款第5目)。我國與日本、韓國、越南的租稅協定第11條第2項規定,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對方居住者時,稅率上限10%。日、韓協定第11條第8項與越南協定第11條第6項另有限制:因特殊關係而超過常規的利息,上限只適用常規金額,超額部分由雙方考量協定其他規定,依各自法律課稅。美國沒有全面性協定。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上的美國只有1988年的海空運輸單項協定,付給美國母公司仍扣20%。協定的申請文件與扣繳期限,見在台子公司付權利金、服務費、利息給國外母公司。

利息要列費用,還需收息者的收據;已結匯者附結匯證明,未結匯者附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查核準則第97條第18款)。

增資還是借款

增資放大分母,借款放大分子。匯款程序也不同。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第3款把對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列為投資,貸款本金及孳息的結匯則依核准的約定(第12條第3項)。出資款匯入的實務,見台灣公司設立:出資款匯款、銀行帳戶與外國人聘僱實務Q&A。

母子公司借款合約的利率、期限或協定文件有疑問,可以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關係人負債只比業主權益的3倍多一點,利息會全部剔除嗎?
不會。不得列為費用的利息,是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合計數乘以(1-3÷實際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比率4比1時剔除四分之一,6比1時剔除一半。負債與業主權益都以每月月初、月底帳面餘額的平均數計算。
營收不大的子公司也要計算並揭露比率嗎?
依財政部100年9月26日令,當年度申報的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或利息支出及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百萬元以下,或未減除利息支出前的課稅所得為負數、且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適用者,關係人負債免納入公式計算,也免揭露比率。
付利息給國外母公司要扣繳多少?
母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按給付額扣繳20%。日本、韓國、越南的母公司如為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可適用協定的10%上限,但因特殊關係而超過常規的利息部分不適用。美國與我國沒有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仍扣20%。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