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執行美國或日本母公司發的員工認股權,在台子公司要不要扣繳?自己聘僱的員工,不用。財政部94年5月17日令規定,在台公司對這筆所得不扣繳,但要在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把免扣繳憑單交給員工(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令)。母公司派駐來台的人員規定不同,後面再談。
RSU就沒有這麼清楚。2026年10月7日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沒有找到處理境外母公司RSU的函釋。
執行年度課稅,按在台天數算我國來源
同一則94年令適用於外國公司派駐在台提供勞務的員工,以及其在台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員工。課稅時點是執行認股權,金額是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
我國來源的部分看期間。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員工如果沒有在台提供勞務,沒有我國來源所得;有的話,差額乘上這段期間在台居留天數占全期間的比例。工程師在東京拿到認股權,三年後才能請求履約,其間有一年半派駐新竹(虛構情境)。執行時的差額,大約一半是我國來源所得。
標的股票以外幣計價時,按執行日臺灣銀行該外幣即期買入、賣出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新臺幣(9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8030號令)。員工如果在取得認股權年度,已依外國公司本國稅法評估認股權價值申報納稅,94年令第4點讓他得免再適用執行年度申報納稅的規定。
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和股票增值權,財政部也列為其他所得。前者是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認股取得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交付股票日免扣繳(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後者在員工取得現金或等值股票的年度課稅(96年6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600112810號函)。兩者公司都要列單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
RSU:查無專門函釋
函釋檢索系統裡關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令(101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令),對象是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行的新股。境外母公司的RSU在既得日還是交付日課稅、用什麼價格、能不能比照認股權按天數計算,目前沒有官方文件可依。海外上市股票的「時價」是否取當日收盤價,查到的函釋也沒有寫。第一次既得前,帶計畫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確認,比事後補報穩當。
上述外國公司相關函釋,都不在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修正或廢止的名單內,也收錄於114年版法令彙編(行政院公報)。
公司端:列單申報,派駐人員要扣繳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期限是1月底前申報、2月10日前填發;1月有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延到2月5日、2月15日。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未依限填發,處1,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報;屆期未補,處3,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第111條第2項,2026年10月現行條文)。
國內公司發的員工紅利轉增資股票,是在交付股票日按時價計算薪資所得並扣繳(99年3月12日令)。境外母公司的認股權則列其他所得、開免扣繳憑單,兩套流程別混用。
派駐人員另有規定。依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外國公司派來為在台子公司、分公司提供勞務的員工,報酬屬第8條第3款的境內勞務報酬;在台公司可按在台提供勞務天數比例計算認股權酬勞成本列支,給付時依第88條、第92條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令文)。同一令也允許在台公司就自己聘僱員工的認股權酬勞成本,於執行年度核實認列薪資支出。員工是自聘還是派駐,決定公司要開哪一種憑單;兩則函釋在成本分攤安排下如何銜接,查無函釋直接說明,先看聘僱合約和費用由誰負擔。外籍員工的一般薪資扣繳,請見外籍員工薪資:扣繳率、居住者認定與勞健保。
員工自行申報與出售
公司不扣繳,稅由員工自己報。在台無住所的人,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是居住者(第7條),次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結算申報(第71條)。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115年度稅率5%至40%(財政部金額表)。居住者年度中廢止住所或居所離境,要在離境前申報納稅;配偶是居住者且繼續住在台灣的,由配偶合併申報(第71條之1第2項)。
調回母國後才執行呢?94年令的公式看的是取得日到得請求履約之始日的在台天數,不看執行年度,所以單看公式,我國來源的部分可能還在。非居住者如何申報、適用什麼稅率,本文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說明,離境前先問國稅局較妥。
股票出售價格與執行日時價的差額是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94年令第1點)。海外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可能屬海外所得而適用最低稅負,稅務入口網也說明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沒有免稅規定(稅務問與答1756)。居住者全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免計入,達100萬元全數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股票交易所得以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查核要點第3點)。115年度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第13條、金額表),已在所得來源地繳納的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需要繳納(稅務問與答1746)。美股的實際算法見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租稅優惠,2026年1月1日起規定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內容與原第20條相同(臺北國稅局疑義解答)。適用對象是在台未設戶籍、因工作首次核准居留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期間自首次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年度起算5年。這5年中居留滿183天的年度,薪資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海外所得也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優惠以薪資所得計算(減免所得稅辦法第4條第3項),列為其他所得的母公司股票能否計入,查無官方說明。
需要整理員工名單與申報範圍時,可以把認股計畫文件和執行明細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執行日的股價紀錄要留好。執行年度的其他所得用它,出售時的交易所得也用它;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如果提不出成本證明,有價證券按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查核要點第16點)。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修正)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71條、第71條之1、第88條、第89條、第92條、第111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21年1月27日修正)第12條、第13條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025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第22條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第22條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2026年3月2日修正)第4條
- 財政部函釋(所得稅法令彙編114年版):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令、9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8030號令、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96年6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600112810號函、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101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令
- 行政院公報第31卷第213期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
- 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98年9月22日發布)
- 財政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4年11月27日製表)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與答1756(110年10月8日更新)、稅務問與答1746(115年4月10日更新)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措施」疑義解答(115年4月14日修正)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員工執行境外母公司的認股權,在台子公司要扣繳嗎?
- 對自己聘僱的員工,財政部94年令規定公司不必扣繳,但要在次年1月底前把執行員工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母公司派駐來台人員的認股權酬勞成本由在台公司給付時,另一則94年令要求給付時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
- 員工到職前就拿到認股權,在台灣執行,全部差額都要課稅嗎?
- 不會全部。財政部94年令以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為期間;這段期間沒有在台提供勞務,就沒有我國來源所得。有在台提供勞務的,以執行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乘上這段期間在台居留天數的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列為執行年度的其他所得。
- 境外母公司的RSU什麼時候課稅?
- 2026年10月7日在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查詢,沒有找到針對境外母公司RSU的函釋。已公布的函釋處理的是員工認股權、認股計畫和股票增值權。RSU在既得日或交付日課稅、以什麼價格計算,建議第一次既得前帶著計畫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