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確定的欠稅加上已確定的罰鍰,合計達新臺幣200萬元,在台子公司的負責人就可能被限制出境。還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門檻是300萬元。董事長是外籍人士也一樣。不過依2026年10月的現行規定,已確定欠稅未達2,000萬元的,還要符合其他條件。
門檻之前,先看有沒有保全措施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要件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300萬元),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已提供相當擔保,或國稅局未先實施禁止財產處分或假扣押等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財政部「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11年8月19日修正,下稱規範)第二點也這樣規定;已就相當於應納稅捐的財產禁止處分者,則不再審酌限制出境(第三點第三項)。
欠繳金額怎麼算?已確定案件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附徵或代徵之捐及已確定罰鍰;未確定案件不計罰鍰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範第五點第一款)。營所稅暫繳稅款也沒有例外(財政部函釋)。
未達2,000萬元,還要看條件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0320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除了最高一級,金額達標還不夠。規範第四點附表把營利事業的欠繳金額分成三級(單位:新臺幣):
| 已確定 | 未確定 | 限制負責人出境的條件 |
|---|---|---|
| 200萬以上未達600萬 | 300萬以上未達900萬 | 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
| 600萬以上未達2,000萬 | 900萬以上未達3,000萬 | 營業狀況異常,或負責人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或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符合其一 |
| 2,000萬以上 | 3,000萬以上 | 不需其他條件 |
出國頻繁,是指辦理限制出境前二年內,負責人出境達八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都算。長期滯留國外,是指前一年內連續在境外達183天。負責人自行向國稅局釋明是因配偶、直系親屬在境外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規範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
確定欠稅800萬元,日籍董事長兩年內回東京總公司九趟(虛構情境)。落在第二級。光是出國頻繁,就可能符合條件。
被限制出境的是哪位負責人
財政部函釋認為,得限制出境的營利事業負責人,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的法定代理人為限;公司組織是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合法授權的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而代表公司的股東(68年函)。法人擔任董事時,不得以該法人董事的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96年函)。
外籍負責人則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經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的外國人,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並在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告知理由。
書面通知、最長五年與解除
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時,財政部要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送達當事人。限制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第24條第4項的解除事由有六種:已逾五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一部撤銷而其餘仍達標準,或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者除外);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後,確定金額未達標準;公司已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破產法和解或破產程序已分配完結。公司結束營業的申報期限,請參考外商在台子公司、分公司結束營業的稅務申報。
先繳一部分可以嗎?財政部認為,列管的欠稅及罰鍰須全部繳清才能解除(99年函);所謂全部,只指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部分,不包括未函報的欠稅(98年令)。
已申請復查的稅款多一條路。因復查決定後應移送強制執行而被限制出境者,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應解除;110年12月18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須繳納半數。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者不適用(規範第六點第二項)。復查期限與三分之一的計算,見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復查30日怎麼算。
移送強制執行之後
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國稅局會移送強制執行;已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到了執行階段,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隱匿財產等情形時,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行政執行法第17條)。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4條第4款把這些規定適用到公司負責人。
欠稅何時變成刑事責任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5,000萬元以上(個人1,000萬元以上),刑度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41條)。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或不為扣繳,或侵占已扣繳稅款,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第42條)。教唆或幫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的律師、會計師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43條)。
誰來負刑責?依第47條,上述對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的刑罰規定,適用於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公司法第8條所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董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範圍比限制出境的對象寬。同一行為,公司依營業稅法受罰鍰、負責人負刑責,可以分別處罰(96年函)。
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
未經檢舉、也還沒有被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的,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的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涉及刑事責任者,得免除其刑。補繳的稅款,從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日止,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第48條之1)。
出境前可以先查
外國人可備妥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有無被禁止出國,不收費用;未經當事人同意授權並委託,無法查詢他人資料(移民署查詢說明)。財產遭禁止處分的,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後,國稅局應在該範圍內解除保全措施(第24條第2項第1款)。
收到限制出境通知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可將影本與欠稅稅目、金額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先確認是否符合解除事由、救濟期限還剩多久。
限制出境最長五年。列管的欠稅及罰鍰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就能提前解除。
參考的官方資料
- 稅捐稽徵法(2021年12月17日修正)第24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7條、第48條之1
- 行政執行法(2010年2月3日修正)第17條、第24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2023年6月28日修正)第21條
- 公司法(2025年12月26日修正)第8條
- 財政部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2022年8月19日修正)及第四點附表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與答0320:欠稅限制出境與解除(111年11月8日更新)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113年版:68年7月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函、7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12122號函及104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96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0142790號函、96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8240號函、9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令、99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
- 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2022年7月8日更新)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子公司欠稅,外籍董事長也會被限制出境嗎?
- 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境內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欠稅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為300萬元以上),財政部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經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財政部函釋將負責人限於依法得代表營利事業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經合法授權的董事長。已確定欠稅未達2,000萬元者,還須符合出國頻繁等條件。
- 先繳一部分欠稅,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嗎?
- 原則上不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以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為解除事由,財政部99年函釋也說明列管的欠稅及罰鍰須全部繳清。例外是依規範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復查決定後應移送強制執行而被限制出境的案件: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解除,110年12月18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須繳納半數;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者不適用。
- 公司繳不出稅,負責人就有刑責嗎?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罰的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侵占已扣繳稅款則適用第42條。依第47條,這些刑罰規定適用於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