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立法,全球最低稅負制跟在台子公司無關。」這是常見的誤解。補充稅由母公司計算、在母國繳納,用的卻是台灣子公司的數字。
台灣到2026年10月的官方立場
截至2026年10月7日查閱的財政部、賦稅署官方資料,都沒有台灣已導入所得涵蓋原則(IIR)、徵稅不足支付原則(UTPR)或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DMTT)的內容。最近一次政策說明是賦稅署2023年8月30日新聞稿。財政部表示,我國雖非OECD/G20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仍積極掌握國際租稅趨勢;短期審慎評估業者建議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AMT)徵收率調增至15%,中期規劃是否導入QDMTT,長期視各國實施情形評估導入GMT。三個階段都沒有設定期程。
隔年出現15%的草案。財政部2024年8月28日預告,自114年度起,符合GMT適用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其在台營利事業的AMT徵收率為15%,其餘維持12%。門檻原則上是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財政部也說明,調高後增加的稅額可計入有效稅率的分子,減少向他國繳納補充稅的風險。
草案還是草案。中區國稅局2026年5月8日新聞稿說明,115年度基本稅額按「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在本文查閱範圍內,也未見核定草案的行政院命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率由行政院在12%至15%之間訂定,調到15%不必修法。
稅率20%,有效稅率為何可能低於15%
營所稅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全部所得額課徵20%(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有效稅率往下掉,原因之一是投資抵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的研發投抵,最多以支出15%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上限是應納稅額的30%。用滿上限,稅額約剩課稅所得的14%(20%×70%的單純試算)。
最低稅負只把稅負墊到12%。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差額另行繳納,且不得以投資抵減減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全球最低稅負的有效稅率改以會計上的利潤與所得稅費用計算,結果不會跟上面的試算一樣;投抵讓台灣稅額變少,分子也跟著變小。
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則反過來設了下限。第10條之2要求當年度有效稅率不低於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114年度起為15%;賦稅署說明這是考量支柱二(2024年6月18日新聞稿)。各項投抵的要件見外商在台子公司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
母公司以「台灣」為單位計算
OECD全球最低稅負模範規則第5.1條把同一國家所有成員個體的調整後涵蓋稅額加總,除以該國的GloBE淨所得,得出國別有效稅率。第5.2條以15%減有效稅率為補充稅率,乘上扣除薪資與有形資產排除額(第5.3條)後的超額利潤。台灣有效稅率算出13%,補充稅率就是2個百分點(虛構數字)。在台有兩家公司,合併計算。
如果台灣有QDMTT呢?第5.2條會把該國合格國內最低稅負應納的金額,從國別補充稅中扣除。財政部2023年規劃QDMTT的理由,正是避免屬我國減免的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
| 母公司所在國 | 對台灣子公司的規則 | 適用起點 |
|---|---|---|
| 日本 | IIR(各対象会計年度の国際最低課税額に対する法人税) | 2024年4月1日以後開始的對象會計年度 |
| 韓國 | IIR(國際租稅調整法第72條;國稅廳說明) | 2024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
| 越南 | IIR(國會第107/2023/QH15號決議第5條,最低稅率15%) | 2024會計年度 |
| 美國 | 最終母公司在美國的集團可選擇並行制度安全港,選擇後不適用IIR、UTPR,但仍受各國QDMTT規範(Side-by-Side Package第15、19、28段) | 2026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
母公司會來要哪些資料
起點是集團報表,不是營所稅申報書。模範規則第3.1條的所得,從編製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報時該個體的淨損益出發;第4.1條的稅額,從帳上認列的當期所得稅費用出發;會計年度也以最終母公司的合併財報期間為準(第10.1條)。台灣的會計年度原則上是曆年制(所得稅法第23條),母公司若是3月制,就得另外切出4月到3月的數字。
實務上可能被要的,包括集團報表口徑的淨利、營所稅與最低稅負的費用及遞延所得稅、當年度用掉的投資抵減、在台員工薪資與有形資產金額。第8.1條的資訊申報表要載明計算國別有效稅率與各成員補充稅所需的資料,模範規則訂的期限是會計年度終了後15個月。台灣這一端的5月結算、9月暫繳,見外商在台子公司的營所稅行事曆。母國的計算與申報方式,請向當地稅務顧問確認。
想確認台灣條文與財政部發布的內容如何接上集團計算,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附上集團的會計年度與在台公司架構。
不必修法就能動的,是徵收率。行政院若對符合門檻的集團訂為15%,依財政部的說明,增加的稅額會進入母公司計算台灣有效稅率時的分子。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21年1月27日修正)第4條、第8條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修正)第5條、第23條
- 產業創新條例(2025年5月7日修正)第10條、第10條之2
- 財政部賦稅署: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因應新聞稿(2023年8月30日)、前瞻創新研發投抵首年新聞稿(2024年6月18日)
- 財政部: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2024年8月28日)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度營利事業最低稅負新聞稿(2026年5月8日)
- 日本國稅廳:グローバル・ミニマム課税への対応に関する改正のあらまし(2023年4月)
- 韓國:國際租稅調整法(2025年12月23日修正,2026年1月2日施行)、國稅廳全球最低稅負制概要
- 越南:國會第107/2023/QH15號決議(政府公報)
- OECD:全球最低稅負模範規則(2021年)第3.1、4.1、5.1至5.3、8.1、10.1條;Side-by-Side Package(2026年1月5日核准)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台灣沒有全球最低稅負制的法律,在台子公司要多繳稅嗎?
- 依所得涵蓋原則(IIR),補充稅由母公司在母國申報繳納,在台子公司不因此在台灣多繳稅;但台灣的有效稅率低於15%時,母公司就會有補充稅。截至2026年10月7日查閱的財政部官方資料,台灣尚未導入IIR、UTPR或QDMTT。
-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的徵收率已經調到15%了嗎?
- 財政部2024年8月28日預告草案,自114年度起,前4個財務會計年度中任2個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全年度收入達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其在台營利事業適用15%,其餘維持12%。中區國稅局2026年5月8日的新聞稿仍說明115年度現行徵收率為12%,也未見核定草案的行政院命令。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行政院可在12%至15%之間訂定,不必修法。
- 母公司會向在台子公司要哪些資料?
- 依OECD全球最低稅負模範規則,所得從編製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報時該個體的淨損益出發,稅額從帳上認列的當期所得稅費用出發,會計年度也跟著最終母公司的合併財報走。因此常見的需求是集團報表口徑的淨利、營所稅與最低稅負的費用及遞延所得稅、當年度用掉的投資抵減,以及在台員工薪資與有形資產金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