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子公司的印花稅:承攬合約千分之一、收據千分之四,母子公司合約不算內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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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台子公司的印花稅:承攬合約千分之一、收據千分之四,母子公司合約不算內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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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開統一發票,印花稅跟公司沒關係。」這句話只說對一半。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排除在銀錢收據之外,統一發票確實不必貼花;但承攬契據、買賣動產契據照樣要繳,子公司在台灣簽章、與國外母公司訂的承攬合約也不例外。

四種憑證與稅率

印花稅只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的憑證課徵(第1條),範圍限於第5條所列四類。截至2026年10月,印花稅法(2002年5月15日修正)第7條的稅率如下:

憑證稅率或稅額貼用人
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押標金收據千分之一)立據人
承攬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立約或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立約或立據人

條文寫的是「四元」。第3條規定本法金額以國幣為單位,1992年7月17日公布的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以新臺幣三倍折算,所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為每件12元。

看性質,不看名稱。用報價單、交貨單代替合約,仍按性質所屬類目貼花;同一憑證兼具稅率不同的兩種性質,按較高稅率計算(第13條)。子公司賣給客戶一套機台900萬元,另承包安裝100萬元(虛構情境)。訂在同一份合約,1,000萬元全部按承攬契據千分之一,貼1萬元;拆成買賣合約與安裝合約,則是12元加1,000元,共1,012元。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方法也用電梯採購安裝舉過同樣的算法。這是每一份的金額:雙方各執一份正本,就要各自貼用(第12條)。

什麼時候貼、怎麼繳

第8條要求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合約有沒有履行,不影響稅負;書立交付後作廢或終止,也不能申請退稅(問答實例八)。合約以美元、日圓計價,於交付或使用時按政府規定或認可的匯率折算新臺幣(第17條)。

繳法有三種。一是到郵局買印花稅票貼上,在稅票與原件騎縫處蓋章註銷(第10條)。二是稅額大的,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也可以用工商憑證上網開立,繳納後把證明聯貼在合約上(稅務入口網)。三是憑證多的公司,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彙總繳納:每兩個月一期,於1、3、5、7、9、11月15日前自行核算繳納,並在同一期限內申報總繳申報表(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第5條)。核准總繳的憑證,交付或使用前要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同辦法第4條)。支出時收到的外來應稅憑證,經核准也可以在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同辦法第2條第2項)。

收據與總分公司單據

收款時對方開票據付款,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免貼印花;同樣50萬元收現金,收據要按千分之四貼2,000元(節稅方法)。營業稅與統一發票另見外商在台子公司的營業稅。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互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的單據免稅(第6條第3款)。子公司不適用。施行細則第5條明定轉投資性質的獨立組織不得視為分支機構,新竹市稅務局簡報也說母、子公司各為獨立法人,簽訂應稅憑證就要繳納。

在國外簽、用電子簽

國外母公司先簽,子公司再在台北用印,算哪裡書立?財政部74年(1985年)2月9日台財稅第11750號函認為,與外國事業簽訂的技術服務承攬契約,不論誰先簽章,本國公司既在國內簽章,就屬境內書立的憑證,應貼印花稅票(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雙方都在國外書立的承攬合約不屬課稅範圍(2024年9月20日更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則提醒,為取得租稅利益選擇境外簽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印花稅,稽徵機關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認屬租稅規避核課(2026年1月21日更新)。

電子契約目前只查到一則函釋。104年(2015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針對政府電子採購網上以電子簽章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認定屬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同系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截至2026年10月6日,財政部印花稅法令彙編(111年版)查不到民間企業間電子郵件、電子簽章合約免稅或課稅的函釋。金額大的承攬合約若改採電子簽章,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較穩妥。

漏貼的處罰

不貼或貼用不足,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第23條第1項)。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處5倍至10倍,揭下重用處20倍至30倍(第24條)。總繳逾期,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第23條第2項)。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罰鍰免除,但要加計利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與國外母公司的合約怎麼簽、在哪裡簽,若影響印花稅判斷,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合約類型與各方簽章地點。

已貼花的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還要保存二年(第4條)。權利義務在2027年12月31日全部結束的合約,要留到2029年12月31日。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查證日: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國外母公司先在海外簽,子公司再在台北用印,這份合約要貼印花嗎?
如果合約屬於承攬契據等應稅憑證,就要貼。財政部74年2月9日台財稅第11750號函指出,與外國事業簽訂的技術服務承攬契約,不論哪一方先簽章,只要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就屬在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承攬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雙方各自持有的正本分別貼用。
用電子簽章簽的合約可以免貼印花嗎?
截至2026年10月6日,查不到財政部對民間企業之間電子郵件或電子簽章合約准予免稅的函釋,也查不到明文課稅的函釋。目前查得的是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政府機關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得標廠商以電子簽章簽訂的採購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民間電子契約建議先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公司付款時收到對方應貼印花的憑證,可以代扣代繳嗎?
可以,但要先核准。依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第2條第2項,公私營業對各項支出收受外來應貼印花的憑證,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