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判決附表裡的分期日、服務時數或處遇要求,會影響能否繼續暫不執行原來的刑。主文寫了緩刑,仍應把判決附件讀完。刑法第74條容許法院附加賠償、向公庫繳款、義務勞務、治療及保護被害人等負擔。
期間從裁判確定日起算,為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中的二年,是緩刑期間;原來宣告的徒刑仍是六個月。確定日期要另外核對。
初犯、和解與兩年以下,還不等於法院必須給緩刑
宣告刑先有上限:依第74條,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符合條文的前案條件之一。第一種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第二種是曾有這類宣告,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同等以上刑的宣告。
法院還須認為暫不執行適當,才得宣告緩刑。是否和解、如何賠償及其他具體情形,不能被簡化成「初犯一定緩刑」或「賠錢就免關」的公式。
檢察官作成的緩起訴處分,屬不同階段;本篇談的是法院已經判刑並宣告緩刑的情況。兩份文件的履行義務與撤銷原因,不能互換。
判決有沒有付保護管束
刑法第93條規定,某些案件及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其餘受緩刑宣告者,法院也得命保護管束。是否需要報到,應核對自己的判決與執行通知。
南投地檢署的觀護業務說明指出,受保護管束人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陳述生活、工作及家庭等狀況。搬家、就業或健康狀況有變動時,可向承辦觀護人確認陳報與履行安排,保留每次提出資料的紀錄。
賠償也有自己的付款證明。第74條所命向被害人或公庫支付的款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害人同意稍晚收款,不代表判決指定的緩刑負擔已經變更。發生困難時,應把和解書、判決及新的付款安排一併向承辦機關說明。
再犯與違反負擔,撤銷門檻不同
第75條規定,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其他罪,且在緩刑期間受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刑。這裡要核對犯罪時間與判決確定時間,單有報案紀錄尚不等於符合。
第75條之1則列出法院「得」撤銷的情形。緩刑前或期間內故意犯其他罪,而在期間內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確定,屬其中兩款;緩刑期間內過失犯罪,且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也有適用可能。違反緩刑負擔則須達情節重大,並且各款都還須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的必要。
晚付一期,就必然入監嗎?不能省略法定判斷。應提出付款紀錄、未履行原因及補救情形,由機關依具體事實處理;同樣也不能把這個裁量空間當成可以停止履行的許可。
撤銷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法院裁定。收到撤銷聲請或法院通知時,應辨認目前是徵詢意見、審理,還是已作成裁定,並依通知提出資料或救濟。
期滿效果與仍須處理的事項
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原則上刑的宣告失效;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者,仍有例外。前述兩條對其他犯罪判決的撤銷聲請,設有該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的期間,範圍限於第75條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1至3款。不能只看日曆過了緩刑最後一天,就斷言所有撤銷可能都已消失。
沒收也不能漏看。第74條明文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判決裡若另有這些內容,仍按其規定處理。將裁判確定日、負擔最後履行日及觀護報到安排分開記錄,才能逐項確認哪些義務已完成。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 被判六個月、緩刑二年,是要坐牢二年嗎?
- 緩刑二年是暫不執行原宣告刑的觀察期間,從裁判確定日起算,不是另加二年的徒刑。仍須履行判決指定的負擔,並注意法定撤銷原因。
- 緩刑期間另被提告,就會自動撤銷嗎?
- 不會只因被提告就當然撤銷。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分別規定故意或過失、犯罪時間、宣告刑度及判決確定時間等條件;違反緩刑負擔還須檢查情節重大等要件。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