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性侵害後:驗傷採證、報案陪同與出庭保護
← 返回專欄列表刑事訴訟專欄法律資訊

遭遇性侵害後:驗傷採證、報案陪同與出庭保護

約5分鐘閱讀

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可以先驗傷嗎?疑似遭受性侵害的人可以先尋求醫療及防治中心協助,不需要先自行判定罪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把就醫、驗傷採證、心理支持、安置與法律服務,列為地方防治中心協調辦理的事項。

若仍在危險現場,先到安全處並向警察求助。衛福部的處理原則建議儘速就醫驗傷,並盡可能保留衣物及相關證據。已經換洗或隔了一段時間,仍可告知醫療人員與警方實際經過,由其評估現有證據與後續協助。不要自行認定已經來不及。

醫療照護與採證,都要讓本人理解

第17條規定,驗傷採證原則上須經被害人同意,但依刑事訴訟法辦理、無意識或無法表意等情形有例外。未滿十二歲者,原則上還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理人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本身就是嫌疑人時,法律另容許逕行處理。

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有心智障礙的被害人,應獲得能理解的資訊;受監護宣告者還有監護人同意及尊重本人意願的要求。需要協助表達或不理解檢查內容,可以當場提出。

向醫療人員說明事件時間、接觸經過、是否曾用藥或飲酒,以及目前身體不適。記得多少就說多少。不確定或記不起來的片段,可以明白表示,不必為了讓敘述連貫而補上推測。

訊息、叫車或住宿紀錄、事後求助的對話,也可能提供調查線索。保留原始檔,分清楚當時的紀錄與後來整理的筆記;有私密影像時,交由承辦機關依法處理,避免為尋求旁人評斷而散布。

報案與驗傷之間,可以請求協助銜接

警方受理後會依案件調查;也可向檢察官以書狀或言詞提出告訴,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到場時說明需要的陪同、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擔心與對方碰面,可讓承辦單位提早安排。

法務部2025年7月4日修正的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發現有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需要時,檢察官應通知地方防治中心協助。這些需求可以在陳述時直接提出,不必只談犯罪事實。

報案後保留受理資料與承辦資訊。後續想起新的細節時,說明何時想起、為何補充,並把已經陳述過的版本留著,讓承辦人可以核對。

陪同的人,由被害人同意

第18條容許法定代理人、配偶、特定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被害人信賴的人,經被害人同意,在偵查、審判時陪同並陳述意見。朋友也可能符合「信賴之人」,不必把選擇限於家屬。

陪同者本身是嫌疑人、被告,或偵查機關認其在場有礙程序進行時,有法定限制。兒童、少年被害人,除顯無必要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陪同。陪同者可以支持本人,但不宜代替本人填補記憶或預先安排回答。

出庭也有保護措施。第23條容許法院依法採取法庭外訊問、聲音影像設備或其他隔離方式;兒少、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被害人,符合因當庭詰問而難以自由、完整陳述的條件時,法院應採隔離措施。可將具體困難及醫療資料交給法院,請求適當安排。

審判原則上不公開。第27條只在被害人已成年、本人同意,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容許例外;受監護宣告等情形另有資訊提供、同意及尊重本人意願的規定。監護人正是該案被告時,審判仍不得公開。

不是所有性侵害案件都只有六個月

強制性交等罪,原則上不以告訴為追訴前提;刑法第229條之1另列特定例外,包括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以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是否屬告訴乃論,要按罪名與當事人關係確認。

屬告訴乃論時,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原則上要求自有告訴權者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其他案件仍有追訴時效問題,不能解讀為永遠沒有期限。成年被害人的配偶身分、未成年行為人與被害人年齡,也不能相互混用。

採證不等於已提出告訴。第17條規定,告訴乃論的性侵害案件,在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證物送交犯罪發生地主管機關保管;保管六個月後得銷毀,但未能知悉嫌疑人者除外。這項保管期間,與從知悉犯人起算的告訴期間,要分別核對。已經驗傷但仍在考慮程序的人,可直接向承辦警察與防治中心確認自己的告訴狀態、證物保管及可用的支持服務。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沒有立即報案,現在還能求助嗎?
可以向警察、醫療院所或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說明情形。是否仍有可採集的證據,由專業人員依時間與事實評估;刑事追訴或告訴是否逾期,也須按罪名、日期與當事人關係檢查,不能只因沒有當天報案就自行放棄。
作筆錄可以由信任的朋友陪同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將被害人信賴的人列為可陪同者,須經被害人同意;陪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有法定妨礙偵查情形時,則不適用。可在到場前向承辦單位提出需求。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