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羈押後:接見、禁見與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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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羈押後:接見、禁見與聲請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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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送進看守所,能不能探視,要先確認是否有禁止接見通信的決定,以及禁令涵蓋誰、哪些方式與多久。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原則上容許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及收受物品;有足致脫逃、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法院得依法禁止。

先記下案號。作成羈押決定的法院、承辦地檢署與實際收容看守所,可能是不同窗口;詢問接見及送物規定時找看守所,爭執羈押決定則須向有權處理的法院提出。剛被帶走、還沒經法院決定羈押的情況,可先參考拘提、逮捕後的程序。

家屬探視與律師接見,有各自的程序

羈押法第59至61條規定,接見對象原則不受限制,但法規另有規定或被告拒絕者除外。請求接見的人須出示身分證明,登記本人資料、被告姓名及彼此關係,實際開放時間與登記方式則應向該看守所確認。

一般被告接見原則每日一次,每次不超過三十分鐘;看守所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每次人數原則最多三人,經許可等情形有例外,被許可接見者所帶的未滿十二歲兒童不算入限制。親友分頭前往前,可以先協調誰辦理當日接見。

禁見時,律師也不能見嗎?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另保障辯護人接見及通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造假或串證等情形,不得限制。家屬受到的限制,不能直接等同辯護人的限制。

本人暫時無法聯絡時,第27條列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及家屬,仍可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可提供親屬關係、案號及已知收容處所,讓律師安排必要程序。

不服羈押裁定,與之後聲請交保

對法院的羈押裁定不服,依第403條、第404條、第406條等規定,原則上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第407條要求提出敘明理由的書狀,交原審法院。送達資料不要丟。

若是不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第416條處分,例如特定接見通信限制,可能是向其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並須區分處分日或送達後起算的十日期間。作成機關也要核對。不能只憑文件出現「羈押」兩字就選程序(第416條、第417條)。

羈押原因消滅時,依法應撤銷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輔佐人的人可聲請法院撤銷(第107條)。另依第110條,這些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能拿出保證金,並不會取代法院對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的審查。

兩個月、延押與起訴後的計算

第108條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原則不得超過二個月,依法延長以一次、最多二個月為限;審判中首次羈押原則最多三個月,延押每次最多二個月,次數上限則依罪名與審級等條件區分。起訴後卷宗與證物送交法院的日期,也會影響屬於哪個階段。

同條還就視為撤銷羈押後,在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等法定條件下,設有繼續羈押制度;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案件,另有特別規定。這種繼續羈押,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最多二個月,不得延長,屆滿應即釋放。不能把「偵查最多四個月」當成任何情況都適用的釋放保證,也不能把偵查與審判期間混加成一個固定日期。

家屬可把固定住所、工作與照顧需求等資料交給辯護人,與裁定所指的逃亡、滅證或串證疑慮逐項對照。資料的作用在於支持具體理由,並非有人需要照顧或願意繳錢,就當然可以停止羈押;最後應以法院實際裁定確認人何時能離所及須遵守哪些條件。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羈押禁見時,家屬還能幫忙委任律師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容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及家屬獨立選任辯護人。家屬接見禁令與辯護人接見的法律條件不同,應由律師核對相關限制。
偵查中羈押兩個月,期滿就一定釋放嗎?
不能只看最初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容許依法延長羈押,起訴後另進入審判中的期間計算;同條還有期滿後特定條件下繼續羈押的規定。須核對押票、延押裁定及案件目前階段。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