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後取得診斷證明,可以留下傷勢與就醫紀錄;要說明是誰打的、怎麼打的,還需要現場影像、證人與事件經過。兩種資料各有用途。普通傷害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從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時起,只有六個月可以提出告訴(刑法第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正在協商醫療費,也要另外記下這個日期。不要把談和解的進度當成告訴期間;向警方陳述時,可明確表示要追究傷害行為,簽名前核對筆錄有無記載告訴意思。第242條容許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言詞告訴須製作筆錄。
診斷證明以外,還有動作的先後
就醫時如實說明受傷時間、部位與不舒服的情形,保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及後續回診資料。傷勢有變化,可以按日期拍照。原始檔也留下。
監視器和手機影片,盡量保存衝突開始前至結束後的完整片段,另外註明攝影機位置及畫面時間是否準確。只留下自己挨打的數秒,可能看不出此前的動作;只有對方受傷的照片,也說明不了那個傷如何形成。知道附近有攝影機但拿不到影片,可把地點、時段與持有人資料交給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請其調查。
整理證人資料時,區分親眼看見、直接聽見與事後轉述。不確定的部分照實標記。多人同時在場,也應逐一說明每個人的動作,避免用「他們都打我」取代可辨認的經過。
對方先動手,還手是否就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要求有現在不法的侵害,行為是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符合要件者不罰,防衛過當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斷會涉及侵害是否仍在發生、防衛目的及手段等具體事實,不能只靠一句「是他先打的」。
衝突已停止後追上去攻擊,與為擋住正在發生的攻擊,事實前提就不相同。雙方都有傷,仍要分別檢查各自的行為。受傷的人也可能同時被列為另一部分的被告,提出告訴並不會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
應訊前可把影片時間、雙方位置、使用物品與傷勢整理成同一份時間表。這份表是整理工具;檢警仍須核對原始證據,不會因為表格寫得完整就直接採信。
普通傷害、重傷與致死,不能共用一個撤告結論
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法律允許的範圍,不是個案的預定刑度。
同條第2項另定傷害致死、致重傷的刑責;故意使人受重傷,則涉及第278條。第287條的告訴乃論規定並未涵蓋這些情形。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也有明文例外。因此,不能把所有打人案件都理解成「雙方撤告就結束」。
即使可以撤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仍要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分期付款時,賠償金額、給付日與撤告時間應分開寫清楚;相關風險見和解金未付與撤告。
刑事處理之外,醫療費與工作損失怎麼留資料
刑事有罪判決本身不會直接把醫療費匯給被害人。請求賠償,須另外提出適當的民事請求;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容許因犯罪受損害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488條限定在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則不得提起。偵查中還不能用這個程序。
醫療收據、休養醫囑、請假紀錄與收入資料,應各自保留。若需要他人照護,也記下照護內容與期間;能請求哪些項目及多少金額,要與實際損害及證據相符。提告期限與復原時間不會同步,傷勢仍在治療時,也可以先依法提出告訴,再補充後續資料。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 雙方都有受傷,就一定是互毆、都會有罪嗎?
- 不能只看兩人都有傷。仍須分別判斷誰做了哪些動作、有無傷害故意,以及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要件。完整影像與動作先後,比單張傷口照片更能說明這些問題。
- 正在談和解,可以等談完再提告嗎?
- 普通傷害原則上是告訴乃論,應自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單純協商賠償,不會讓這個期間自動停止;公務員執行職務犯普通傷害,以及傷害致重傷、致死等情形,須另行區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