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六個月以下就能繳錢嗎?易科罰金與社會勞動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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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六個月以下就能繳錢嗎?易科罰金與社會勞動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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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是判決常見的主文文字,表示法院已定出折算標準;能否在執行時繳款替代入監,仍要向承辦地檢署辦理。臺北地檢署的執行說明明載,收到執行傳票後依指定日期到執行科聲請,再由檢察官審酌。

判決、執行傳票和身分證明,宜一併備妥。對通知內容不清楚時,依傳票記載的官方窗口確認案號、股別及到案事項;不要因判決有「易科罰金」四個字,就略過執行通知。

六個月,是宣告刑;五年,是罪名的最重本刑

刑法第41條第1項要求兩個條件同時存在: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且實際宣告的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能只看判了幾個月。

符合前述範圍,得按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易科罰金;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不適用。折算標準以判決為準。實際應繳總額,還要由執行機關核算,不宜自行把判決月數當成固定日數匯款。

數罪併罰也有例外規則。若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第41條第8項使相關規定在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時仍有適用可能。因而,單一罪判七個月,與數罪各自得易科罰金、合併後超過六個月,不能只憑最後數字作同一結論。

沒有錢繳,還有哪些條件要看?

同條第2項、第3項的社會勞動,涵蓋可易科罰金但未聲請的人,以及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卻不符易科罰金規定的人。每六小時折算一日。

社會勞動也須審酌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或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聲請時把工作班表、健康狀況及照顧家人的實際安排提出,供承辦單位判斷能否履行,不能先自行挑機構做完服務後要求折抵。

依臺北地檢署上述說明,受刑人可以在執行傳票指定日期,到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聲請。不同地檢署的到案與文件安排,仍以承辦機關通知為準;委請家屬代辦也須先確認可否准許,不能假定付款程序都可以代替本人到場。

社會勞動有完成期限

第41條第2項、第3項的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時,履行期間上限為三年;應執行刑未超過六個月者,仍以一年為限。開始前,就要確認核定時數與最後履行日。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或到期未完成時,原本屬第2項可易科罰金的案件,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屬第3項不符易科罰金規定的案件,則應執行原宣告刑。數罪併罰者應執行所定的執行刑,僅在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時,另有易科罰金的選項。已履行時數會按規定折算。臨時住院或不能到班時,應立刻向承辦單位陳報並留下證明,不能把未經同意的停做當成期限暫停。

「罰金刑」本身不能繳納而涉及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另有第42條之1的條件與期限。本篇前面的一年或三年,針對的是第41條,不是所有帶有「社會勞動」名稱的案件。

不服執行檢察官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裁判執行原則上由檢察官指揮,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執行指揮不當時,可依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提出時要對準執行決定的理由,並附判決、執行通知及自己的佐證。此程序處理執行是否妥當,不能用來重新爭執已確定判決的有罪認定;若不服的是判決本身,須在判決的救濟期間內另行處理。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判決寫可以易科罰金,收到執行傳票後還要聲請嗎?
仍須依執行通知向承辦地檢署辦理,由檢察官依具體情形審酌。刑法第41條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例外;判決寫明折算標準,不等於執行程序已辦妥。
不能易科罰金,就一定不能做社會勞動嗎?
不一定。刑法第41條第3項容許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的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仍須符合健康、矯正及法秩序等條件,由檢察官審酌。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