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至三年,是檢察官可以定出的緩起訴期間,從處分確定日起算。收到處分書、第一筆付款和處分確定,可能是不同日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把期間起點寫在「確定」,不是當事人第一次看見文件的那一天。
處分書附有賠償、繳款或義務勞務時,先核對每項金額、對象、期限與承辦單位。繳清其中一筆款項,不會自行結束整段緩起訴期間。繳款證明要留存。
哪些案件可能緩起訴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第253條之1排除在適用範圍外。其他案件,檢察官仍須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認為適當,才得作成緩起訴處分。初犯或已和解,不等於當然符合。
緩起訴是檢察官的偵查處分,沒有因此作成法院的有罪判決。法院判刑後宣告的緩刑,法律效果及撤銷條件不同;閱讀文件時,應先確認抬頭究竟是「處分書」還是「判決」。
付給被害人的賠償,與向公庫繳款
第253條之2列出檢察官可以指定的事項,包括道歉、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治療或諮商,以及保護被害人安全、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指定事項應記載於處分書,履行期間不得超過緩起訴期間。
其中賠償、向公庫繳款、義務勞務及第6款的治療等事項,須經被告同意。義務勞務的法定範圍為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服務機構和期限按處分內容及承辦機關安排確認,不能自行找地方做完志工後,便認為已折抵。
賠償金要匯給誰?以處分書記載為準。支付被害人賠償與向公庫繳款是不同負擔,兩者都可能成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只繳公庫款項,不表示已賠償被害人。收據上應能對照案件、收款對象與履行日期。
若在履行前發生住院、失業或其他困難,應在期限前向承辦單位說明並提出資料,詢問可否依法處理。送出陳報不等於獲准展延,原定期限是否變更,須有明確回覆。
哪些情況可能撤銷
第253條之3列出三類原因。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緩起訴前故意犯的其他罪,在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違反指定應遵守、履行的事項,都可能使檢察官依職權或告訴人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這裡的規定是「得」撤銷。單純收到另一件報案通知,不能直接等同上述要件已成立;但有新案件或履行爭議時,原案處分書與相關紀錄都應一併交付評估。撤銷後,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被告接受撤銷處分書後,可依第256條之1,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期限很短。留好處分書全文、信封與送達資料,並提出已履行或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期間屆滿,仍有民事與行政問題要處理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第260條原則上禁止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但仍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例外。它不會代替未完成的民事賠償。
同一行為另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行政罰法第26條容許在緩起訴確定後依法裁處行政罰,並就符合條件的公庫等支付款項或義務勞務設有罰鍰扣抵規定。能否扣抵、扣多少,須向裁罰機關提出履行證明核對;不會因刑事處分書寫了緩起訴,其他通知就都失去效力。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 緩起訴金繳清,就算緩起訴結束了嗎?
- 不一定。繳款只是處分書可能指定的事項之一,還要看有無其他負擔及緩起訴期間。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從處分確定日起算;提前繳清不會自行縮短。
- 沒收到提醒,漏繳緩起訴金,可以先等通知嗎?
- 應直接核對處分書期限及向承辦單位說明情形,提供已繳紀錄或無法履行的資料。違反處分書指定事項可能成為撤銷原因,並沒有等再次提醒才開始負義務的通則;是否准予調整仍由承辦機關依法處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