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判決後的20日:上訴狀交哪裡,簡易判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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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判決後的20日:上訴狀交哪裡,簡易判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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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要交給作成判決的原審法院。即使希望由高等法院重審,也先交原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50條並要求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

期間原則是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第349條)。先留好信封。判決作成日、宣判日、自己實際閱讀日與合法送達日,可能各不相同;送達日原則上不算入,從翌日起算,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休息日的次日。這是第65條準用民法第120條、第122條的計算方式;有無在途期間,再依刑事訴訟法第66條核對。

判決書寫「簡易」,第二審就有不同安排

一般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判決,依第361條向管轄第二審的高等法院上訴。簡易判決的第二審,則依第455條之1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

沒有到法院開庭,為什麼已經收到判決?第449條容許在偵查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犯罪等條件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有必要時仍應在處刑前訊問被告。收到的是法院判決,就要按判決的救濟方式處理,不能當成檢察官的起訴通知。

簡易判決並非一律可以上訴。依第451條之1請求所作的科刑判決,第455條之1明文規定不得上訴。先前曾同意檢察官的求刑或表示接受一定刑度者,應將相關筆錄與判決一併核對,不宜只看主文的刑期。

人在監獄或看守所,交件另有保障。第351條規定,被告在上訴期間內把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即視為期間內上訴;不能自行製作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代為製作。

不服的範圍與具體理由

上訴狀至少要辨認判決法院、年度字號、當事人及不服的部分,並說明理由。對犯罪事實、證據取捨或刑度不服,所需資料並不相同:哪段影像未被考慮、哪筆賠償已履行、判決如何解讀對話,都應對到原判決的內容。

只寫「判太重」通常無法說明具體爭點。可以把判決理由、主張有問題的段落及對應資料逐項對照,但不應補造證據或以他人案件刑度保證自己必須獲得同一結果。

通常第一審的上訴狀未敘述理由時,第361條規定應在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先提出上訴,仍有期限。不能等到理由寫完,才回頭主張前面的二十日應該延長。

簡易判決的上訴,依第455條之1排除第361條準用。這篇所說的通常程序補提期間,不能直接搬到簡易案件;提出時一併說明不服理由,若收到法院補正命令,再依命令處理。

被害人請求上訴,要看檢察官收到判決的日期

告訴人、被害人對公訴案件的判決不服,可依第344條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公訴案件中,這與被告自己向法院上訴的方式不同。

司法院的官方說明提醒,檢察官的上訴期間是依其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計算,不是被害人收件日。收到判決後若希望請求上訴,宜立即向承辦地檢署確認期限並提出具體理由,不要假定自己還完整保有二十日。

判決已經是第二審,能否再上訴第三審,另有案件類型與違背法令等限制,不能用本篇的第一審說明直接判斷。郵寄或親送書狀前,將判決全文、送達紀錄與救濟教示對在一起,向收件法院確認提出方式。郵寄須預留送達時間。保留交件證明。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8日。

常見問題

上訴狀是寄給高等法院嗎?
上訴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通常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的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簡易判決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仍先交原判決法院。
上訴理由還沒寫好,可以等二十日之後再上訴嗎?
不可以把補理由期間當成延長上訴期間。通常第一審案件須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未記載理由時,第361條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簡易判決上訴排除第361條的準用,不能照搬這套補提規則。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