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這是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的開頭,行政院頁面日期為114-04-18。提前退租的通知與違約金,要看這一欄的約定。
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
一年期等定有期限的租約,在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50條第1項)。同條第2項允許隨時終止的是未定期限租約;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則依該習慣。
期限前約定一方得終止的,第453條要求依第450條第3項先期通知。通知先依習慣。不動產租金按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支付,出租人應以相應曆定期間的末日為終止期,並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但書點名出租人。承租人仍須遵守第14點或條例第11條的通知規定。
沒寫上去,仍然是契約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將適用條例的租賃雙方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允許中央主管機關選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契約沒寫,仍構成契約內容。
條例第4條排除四種情形:供休閒或旅遊使用、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以及租期未滿三十日。以下以適用條例者為限。
2025年4月18日,第18點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當日生效。
欄位勾了「得」
第14點要雙方在第17點、第18點之外,勾得或不得任意終止。約定可以任意終止時,終止的一方須至少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未先期通知便終止,須付違約金,上限為一個月租金。
承租人應賠的違約金,依第14點第3項得由第5點第1項的押金抵充,不足再向承租人請求。依第1項提前終止,出租人應返還預收租金。
依第452條或第453條終止時,已預收而於終止後才到期的租金,民法第454條要返還。條例第11條禁止請求賠償,未規定預收租金的返還。
欄位勾了「不得」
「不得」欄的違約金額,第14點沒有規定。若無法定終止事由,也未與房東合意終止,逕自退租便涉及不履行契約。違約金仍須依契約及法律判斷。
債務不履行得約定違約金。除另有訂定外,視為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約定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第252條)。協議退租時,可寫明終止日、金額及押金抵充,由雙方簽名留存。
換工作後,承租人要搬到另一個縣市,一年期租約還剩半年,行李仍在屋內(虛構情境)。
出租人不得請求賠償的事由
第11條第1項列出四種可提前終止、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的事由:承租人因疾病或意外需長期療養。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而需修繕,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出租人仍不於期限內修繕。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一部滅失,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依條例第11條第2項主張終止。第3項要求依第1項各款終止的承租人及繼承人,都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民法第452條也允許定有期限時由繼承人終止,通知依第450條第3項。
失業不在這四款。換工作、調職或離開台灣,也不在第11條第1項的清單中。
催告後仍未修繕、長期療養、第三人主張權利,2025年4月18日修正的第18點也列有這些事由。一部滅失且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寫成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另加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安全或健康的瑕疵,簽約時已知或已拋棄終止權,亦同。民法第424條對房屋等居住處所亦同。
各款於終止前三十日附事證,書面通知出租人。官方本文寫著:「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免除先期通知,限於第3款前段危及安全或健康且情況危急的情形,並非所有修繕爭議都適用。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
房東遲遲不處理漏水
出租人交付住宅及租期內,都須維持住宅合於約定居住使用(條例第8條第1項、民法第423條)。修繕除另有約定或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和第8條第4項:保存或修繕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9點第3項再要求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點第1項也排除另有約定、習慣,或損壞可歸責於承租人的情形。
漏水若屬房東負責修繕,承租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未修,依條例第8條第3項,可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約定租金扣除。民法第430條另准終止契約。依第11條第1項第2款終止,仍須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轉租要書面同意
轉租全部或一部要出租人書面同意(條例第9條第1項)。第8點對全部或一部的轉租、出借、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轉讓租賃權,也要出租人同意;轉租應出具載明範圍、期間及得終止事由的同意書。民法第443條禁止未經承諾的轉租,房屋除有反對約定外得轉租一部分。適用條例的住宅仍須書面同意。找到新房客本身也不會終止原租約(第14點)。
點交與押金結算
返還時,雙方須共同點交屋況與附屬設備。條例第12條第1項和應記載事項第15點:一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契約消滅、返還住宅並清償租賃債務時,押金返還,或抵充後返還賸餘,第7條第2項。上限、抵充見住宅押金。
出租人提前終止的事由和通知期限在條例第10條,見前述押金文章。
寄出和到達
除另有約定外,郵寄用契約地址(應記載事項第20點)。地址變更未告知,致通知無法到達時,才以第一次郵遞的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於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寄出不是到達。
雙方可依第20點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文字通知。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禁止通知僅以電話為之。存證信函,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是加付存證資費的掛號信函,依中華郵政規定方式繕寫,內容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作證據。副本留下信函內容。單憑副本不足以確認到達或終止要件。
發生爭議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費用(條例第16條)。小額程序見小額訴訟。
在韓國、日本或美國各州租屋,可向當地專業人士確認適用法律。
欄位和通知紀錄可以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信箱 wei@hoveringlaw.com.tw。
換工作搬家不屬於條例第11條第1項。欄位若是得,第14點要至少一個月前通知。還鑰匙的時間也可記入點交紀錄。
參考的官方資料
首次查證:2026年10月13日;再次核對:2026年10月14日。
- 民法第95條、第250條、第252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9條、第430條、第443條、第450條、第452條、第453條、第454條。民法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8月17日。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6條。條例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8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英文頁的法規名稱是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Mail。
- 行政院: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日期114-04-18)。同頁官方本文核對第5點、第8點、第9點、第14點、第15點、第17點、第18點、第20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第18點依民國114年4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常見問題
- 一年租約還有半年,換工作要搬去別的縣市。違約金是一個月租金嗎?
- 只有契約把任意終止勾成「得」時,終止的一方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沒有這段通知而終止,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勾成「不得」時,應記載事項沒有寫金額。換工作和失業都不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通知要到達對方,寄出當天不一定算數。
- 出租人不修,隔天可以搬走嗎?
- 屬於出租人負擔的修繕,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不修,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費用或從約定租金扣除,也得依民法第430條終止。依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終止,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安全或健康的瑕疵而且情況危急,2025年4月18日修正的應記載事項第18點第3款前段,得不先期通知。
- 用簡訊通知算不算?
- 沒有另外約定時,郵寄以契約記載的地址為準。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的文字,經雙方約定才是通知。契約記載的約定和勾選欄要一起看。不得記載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