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60天還沒報戶口,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沒人來辦,就會自己幫孩子登記。婚生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抽籤決定;名字,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取(戶籍法第48條之2、第49條第2項)。
姓氏還沒談好、配偶母國的文件還沒到,60天的期限都不會因此暫停。
60天內要決定的事
父或母在孩子出生時是我國國民,孩子就有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2條)。在台灣出生、未滿12歲的國民要辦出生登記(戶籍法第6條),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都能當申請人(第29條)。期限是出生後60日內(第48條)。逾期沒有正當理由,罰鍰300元到900元;經催告還不辦,罰900元(第79條)。催告書給的期限不得少於7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
要帶什麼?依內政部戶政司的出生登記申辦須知,出生證明書要正本;從姓可以直接在出生證明書下方的從姓約定欄位約定,由父母分別簽名或蓋章,沒寫在出生證明書上,才另附子女從姓約定書(戶政司申辦須知)。同一份須知也提醒: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孩子在結婚前出生,或回推的受胎期間(出生日往前第181日至第302日)不在婚姻關係中,要附生母受胎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若要用到在國外作成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文件還要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配偶母國的文件,最好在孩子出生前就準備好。
姓氏要在登記前談好。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要求父母在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孩子從父姓或母姓;沒約定或約定不成,就在戶政事務所抽籤。登記後到成年前,父母還能再以書面約定變更一次(同條第2項、第4項)。
孩子長大後能不能自己改?可以。成年子女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同樣以一次為限(同條第3項、第4項)。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或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時,法院也可以依父母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子女的利益宣告變更(同條第5項);法院怎麼判斷,見離婚後想讓孩子改從母姓:對方不同意,法院怎麼判斷。
中文名字的規矩
外籍配偶所生的孩子,在戶籍登記的是中文姓名。同一項規定也適用於外籍配偶本人取用的中文姓名。孩子的中文姓名要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依這個規定取的中文姓名,之後可以申請更改一次(姓名條例第1條第5項、第6項)。用字限於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國語辭典有的字,不在字典裡的字不予登記(第2條)。姓在前、名在後,中間不能用空格或符號隔開(第3條)。
外籍爸爸的姓要放進中文姓名,就得先決定用哪個中文字。
英文名字跟著先拿到的文件走
護照英文名,首次申請時可以優先採用已經寫在外國政府核發的證件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出生證明上的拉丁字母拼法;都沒有,才依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英文姓名姓在前、名在後,中間以逗號區隔,連同空格不得超過39個字母,外籍爸爸的姓很長時要先算一下。之後換發,原則上沿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英文戶籍謄本也是同樣的順序:先看我國護照,其次是載有英文姓名的文件,最後才是音譯(內政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家裡已經有哥哥姊姊時也要留意:音譯出來的英文姓氏和兄弟姊妹拼法不同,換發護照時可以申請改成一致(同條第5款第2目)。
另一國的登記
配偶那一國的出生申報要另外辦,姓氏規則也不一樣。舉兩個官方說明:韓國的出生申報要在出生後1個月內辦,民法第781條以從父姓為原則,父親是外國人時子女可以從母姓(韓國法制處生活法令);在日本戶籍上,子女要用外國籍父或母的姓氏,須經家事法院許可(日本裁判所說明)。至於日本籍配偶本人,和外國人結婚不會讓日本戶籍上的氏自動改變;婚後6個月內只要向戶籍窗口申報,就能改用外籍配偶的氏;超過6個月,須先經家事法院許可(日本法務省戶籍Q&A第6題)。日本籍父或母本人是否已改用外籍配偶的氏,也可能影響孩子的處理,辦理前可先向日本本籍地的市區町村確認。兩邊各自登記,孩子在兩國的姓可能不同。國籍、出生登記、定居與護照的整體流程,見孩子有台灣父母就有戶籍嗎。
律師可以協助擬書面約定、處理逾期登記、改姓改名申請,以及兩國文件姓名不一致時的更正。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絡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在103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事務所在40453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參考資料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2日
常見問題
- 孩子出生超過60天還沒報戶口,會怎樣?
- 戶政事務所仍會受理,但會以書面催告(戶籍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無正當理由逾期,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處900元(戶籍法第79條)。催告後仍不辦,戶政事務所會逕行登記,婚生子女的姓氏以抽籤決定,名字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第48條之2、第49條)。
- 外籍爸爸的姓氏可以給孩子嗎?
- 可以約定從父姓,但孩子在戶籍登記的是中文姓名,要使用通用字典或教育部國語辭典裡有的字,外籍配偶所生子女取用的中文姓名也要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姓名條例第1條第5項、第2條)。依這個規定取的中文姓名,之後可以申請更改一次。
- 孩子護照的英文名,一定要用中文名字的拼音嗎?
- 不一定。首次申請護照時,如果外國政府核發的證件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的出生證明上已經有拉丁字母拼寫的名字,可以優先採用;沒有的話,才依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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