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要提前一個月。員工算出的法定期間卻是十日。這名員工2025年11月到職,2026年10月打算離職,簽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繼續工作約十一個月;另一家公司希望他下個月報到(虛構情境)。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的第16條第1項第1款,勞工應於十日前預告雇主。
主管所說的一個月,究竟寫在勞動契約裡,還是工作規則裡?先找出條款,才有辦法談離職日。
先看契約有沒有寫期限
勞工自己提出離職時,第15條第2項寫得很明白:「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這裡的「應」表示一定要預告;至於提前多少天,要按第16條第1項的期間。先確認契約種類。
契約如果寫有期限,不能直接套用下面的表。第15條第1項只另定一種情況:特定性定期契約的期限超過三年,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這不是所有定期契約的通則。
年資決定天數
不定期契約由勞工終止時,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要用哪一級,取決於繼續工作的期間。
| 繼續工作期間 | 預告雇主的時間 | 依據 |
|---|---|---|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十日前 | 第16條第1項第1款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二十日前 | 第16條第1項第2款 |
| 三年以上 | 三十日前 | 第16條第1項第3款 |
雇主依特定條文終止契約,是第16條第1項開頭所寫的情況。勞工自己離職仍用這三個天數,因為第15條第2項明定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並沒有把後面各項一併準用。
這名員工快做滿一年。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是十日前;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則是二十日前(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日期會影響級距。他可以拿勞動契約和薪資資料核對到職日,再寫下預定離職日;第15條第2項與第16條第1項沒有交代級距交界時應以哪一天衡量繼續工作。若曾離職後回任,或在關係企業間調動,起點也要另外確認。
預告要留下日期
日期要留得住。第15條第2項要求預告雇主,沒有指定一定要用書面。電子郵件或公司系統的送出紀錄,可在雙方對日期有爭議時供核對。離職生效日也寫成明確日期;公司若回覆收到,便把回覆留著。他的通知可寫明依十日前預告的級距安排離職日(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
到職未滿三個月
表上沒有這一級。第16條第1項第1款從「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開始,第15條第2項也沒有另給天數。這不等於可以認定不用預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和實際工作經過,都還要另外看。
雇主終止契約時的謀職假與預告期間工資
接到雇主預告的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第16條第2項)。雇主若未依第1項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第16條第3項)。兩項都與雇主終止契約有關。
自己提離職時,第15條第2項只準用第16條第1項的期間。勞工不會因此自動取得第2項的謀職請假。第3項的給付義務在雇主身上,不能讀成勞工預告不足就須付給公司同額工資。至於預告不足會有什麼後果,這兩條沒有規定。
公司規定的一個月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勞基法要求的預告期間就是表上的三級(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契約或工作規則訂得比這更長,能不能拘束勞工;提早離開時,公司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這兩條都沒有回答。條文沒說那樣的規定無效,也沒說一定要遵守。
先請人資指出,一個月的規定在哪份文件、哪個條款;工作規則若曾修訂,也要確認公司引用的版本。資遣費、最低服務年限、工作許可與居留各屬另外的問題。以這名員工簽不定期契約、目前繼續工作約十一個月的假設來看,法定級距是十日前預告(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公司的一個月規定是否拘束他,仍須看文件內容與具體情形。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律師可以一起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和能證明到職日的資料,確認契約是否為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落在第16條第1項的哪一級。級距確定後,可以擬一份寫明離職生效日的預告書;公司拿工作規則要求延後離職日時,代為協商離職日。公司表示要以違約為由求償,或已經寄來存證信函時,律師會檢視公司依據的條款和主張,以書面回覆。未滿三個月或簽定期契約這類表上沒有直接答案的情形,就從契約和工作規則裡找出預告與離職的條款,看文字到底要求什麼。
有離職預告期間的問題,可以寄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請附上勞動契約、到職日期的資料,以及公司所說的一個月條款。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常見問題
-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講,勞基法規定的是幾天?
-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5)準用[第16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的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應於十日前預告雇主;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日前;三年以上,三十日前。公司規定的一個月能不能拘束勞工、提早離開時公司能請求什麼,還得另看契約、工作規則與事實。
- 到職還不滿三個月,可以不預告就走嗎?
-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第15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5)準用的[第16條第1項第1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從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開始列級距。這兩條沒有寫未滿三個月的天數,也沒有說可以不預告;要另外看契約、工作規則和實際工作期間。
- 自己離職,也適用第16條的謀職假和預告期間工資嗎?
-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第15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5)只準用[第16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的期間。[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的謀職請假是給接到雇主預告的勞工;[第3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的預告期間工資則是雇主未依第1項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時的給付義務。自請離職的勞工不會因此自動取得謀職假,第3項的給付義務也不會轉到勞工身上。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