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賣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受警方告誡後,原有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須依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8條接受收款與撥款限制。其中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二十日」,即使貨已寄出,也不能只看原先與業者約好的入帳日。
這裡的第三方支付帳號,是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的業者,為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而開立的賣方帳號。管理辦法第2條另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金融帳戶,不能因為兩者都能線上收付款,就套用同一個限額。
二十日是最短間隔,收款另有上限
二十日從交易請款日起算,並非從下單或出貨日開始。這二十日也不是業者保證第二十日就會撥款的期限。若業者依第9條加強審查,發現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仍得在查證期間先暫停帳號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8條另定每日收款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每月累計收款上限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月額尚有空間,不表示某天就能超過日額。這兩項限制的是收款金額,並非銀行提款額度;收款紀錄與業者撥款紀錄,也需要分開核對。
同一業者只容許受告誡的賣家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在同一業者,也僅能代表一家法人簽約成為賣方客戶。業者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若清查發現違反同一業者一個帳號的限制,第8條要求業者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關閉,並不是每個受告誡賣家的既有帳號都一律立即關閉。
新申請即使獲准,收款限制也不免除
受告誡後新申請成為賣方客戶,業者原則上應拒絕。例外是業者完成加強盡職調查後,認為確有申請新賣方帳號的必要。這需要業者依規定審查,並非賣家提出營業需求,就當然有權要求開通。
即使經例外核准,第8條仍要求執行前述帳號數量、虛擬帳號、撥款與收款限制。這項例外處理的是能否成為新賣家,並未給予不受限制的收款資格。
五年從警方裁處告誡日開始
依第4條,這套限制措施自警方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不是從賣家收到支付業者通知那天另算。限制期間內若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則從原期間屆滿日的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銀行的警示帳戶,則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而通報銀行的另一種制度。存款已遭扣押、之後又被列為警示時,款項仍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處理。不能用第三方支付的二十日或五年,直接推定銀行警示或刑事扣押已經解除。
告誡處分書、支付業者的限制通知、賣方契約與每筆交易請款資料,可以核對出受限制的人、提供服務的業者、起算日及實際收款額。爭議款項的交易請款日與業者說明的預計撥款日並列後,也較容易看出問題在於二十日起算、收款額度,還是另有暫停功能的依據。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本文為台灣告誡後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的一般法律資訊,不判斷個別告誡是否合法,也不取代銀行警示或刑事扣押的救濟程序。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