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貨系統顯示已簽收,帳戶卻沒有動靜。台灣客戶回信:「款項安排中。」信一封封來,法律上的期限也在走。
適用台灣法,貨款時效是兩年
買方是台灣公司,就一定適用台灣法嗎?不一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先看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沒有明示約定,才依關係最切的法律。時效也跟著準據法走(第36條)。
適用台灣法時,商人、製造人供給商品的價款請求權,2年不行使就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從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第128條)。這2年只適用於第127條列舉的請求權。
存證信函寄出後的六個月
存證信函是什麼?中華郵政的說明是:交寄國內掛號信函時,把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郵局只證明正副本內容相同。它不是判決,也不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舉的執行名義裡。
請求可以中斷時效,但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30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聲請強制執行等,依第129條第2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再寄一封催告信,不在其中。第129條另把「承認」列為中斷事由,對方承認欠款的回信要連同日期留好。
假扣押的擔保由法院決定
對方已有脫產跡象時,假扣押可能要排在催款前面。假扣押用來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須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請求和假扣押的原因都要釋明。釋明不足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後准予假扣押;釋明足夠,法院也可以命供擔保(第526條)。條文裡沒有「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這個數字。
本案還沒繫屬時,債務人一聲請,法院就應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第529條)。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或開始仲裁程序,都與起訴有同一效力。逾期不起訴,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支付命令:三個月送達,二十日異議
支付命令適用於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的債權,債權人的請求要釋明(第508條、第511條)。有三種情形不能用:聲請人自己的對待給付還沒履行、支付命令須在外國送達,或須公示送達(第509條)。債權人是海外公司,不在這三種之內。
發出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第515條)。送達後有20日。債務人可在這段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第516條);合法異議的範圍內,命令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519條)。沒有異議呢?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不過第521條也讓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訴訟費用的擔保與強制執行
原告在台灣沒有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被告一聲請,法院就應命原告供訴訟費用的擔保;被告不爭執的部分,或原告在台灣有足以賠償訴訟費用的資產,則不適用(第96條)。這和假扣押的擔保是兩筆不同的錢。
拿到執行名義,還要另外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5條)。依第19條,執行法院可命債權人查報財產,也可依職權調查。動產、不動產,以及存款、應收帳款這類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都可以執行(第45條、第75條、第115條)。程序細節見支付命令與假扣押。
契約和最後催款日期整理成不含機密的摘要,可先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執行名義在手,貨款還是進不來。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27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30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6條
-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508條、第509條、第511條、第515條、第516條、第519條、第521條、第522條、第523條、第526條、第529條
-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第19條、第45條、第75條、第115條
- 中華郵政:存證信函服務說明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6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6日查核的法令與官方資料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一直寄存證信函,時效就會一直延長嗎?
- 不會。適用台灣法時,請求可以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但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第130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聲請強制執行等,依第129條第2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再寄一封催告信,不在其中。
- 假扣押一定要提存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嗎?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沒有三分之一的規定。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都要釋明;釋明不足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後准予假扣押,釋明足夠時法院也可以命供擔保。願意提供擔保,不代表一定獲准。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