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告訴人還剩幾天?十日。從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算,末日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到次日(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0條、第122條,以2026年10月的條文為準)。
這十日可以聲請再議。要以書狀寫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處分書正本上,應記載再議期間和受理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第256條)。
哪些人不能聲請?只有報案或告發、沒有提出告訴的人,收得到處分書(第255條第2項),卻不能聲請再議;處分前曾同意職權不起訴(第253條)或緩起訴(第253條之1)的告訴人,也不行。報案和告訴的差別,見〈報了案,算提告了嗎?〉。
沒有人可以聲請再議時,有兩種處分,原檢察官仍應依職權送再議: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以及緩起訴處分(第256條第3項)。
書狀先到原檢察官手上。第257條規定,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無理由,應即把卷宗和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逾期的聲請,會被駁回。
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也是駁回。認為有理由時,偵查未完備的,可以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原檢察署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的,命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第258條)。被命起訴,不等於有罪。
被駁回之後,還有十日。告訴人得在收到駁回處分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一步少不了律師:聲請要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第258條之1)。律師可以檢閱偵查卷宗和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等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可能被限制或禁止。
依法已經不能提起自訴的人,不能聲請(第258條之1第2項)。但有兩種情形不算在內:對方是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第321條前段),以及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第323條第1項前段)。
法院以合議庭裁定。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有理由,就定一段期間准許。被告對准許的裁定可以抗告,駁回的裁定不得抗告(第258條之3)。聲請人要在那段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第319條第2項),過了期間就不能再自訴(第258條之4)。
人在國外的告訴人,另有在途期間。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的人,計算法定期間時要扣除在途期間(第66條)。居住國外者,亞洲37日,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44日,非洲、南極洲72日(檢察機關與法院的在途期間標準,各第3條第3款)。住在日本或韓國的告訴人,是十日再加37日。在台灣已有送達代收人,或由台灣律師遞狀時,這些日數是否照樣適用,本文沒有查證,安排時仍以十日為準。
舊資料上的「聲請交付審判」,是2023年6月21日公布修正前的制度;當時法院裁定交付審判,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修正前第258條之3)。現在是法院准許後,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自己提起自訴。
處分書算哪一天收到,另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如何在期限內聲請再議〉。把收到處分書的日期和方式記下來之後,不含機密的案情大要,可以先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66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第255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58條、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58條之4、第319條、第321條、第323條
- 民法第120條、第122條:期間的計算
-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居住國外者的在途期間
- 刑事訴訟法沿革: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第257條、第258條於2023年12月27日修正,第256條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2026年5月13日公布的第101條之1
- 刑事訴訟法2023年5月3日修正時的條文:修正前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聲請交付審判)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12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檢察官對我提的告訴作成不起訴處分,我要在幾天內表示不服?
- 告訴人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再議被駁回,得在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兩段期間都從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算。處分前若曾同意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就不能聲請再議。以上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