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發現「投資老師」的群組一夜解散,到派出所把經過從頭講了一遍。員警印出筆錄,最後一題是:「是否提出告訴?」你心想,我人都坐在這裡了,還不算告嗎?
不一定算。報案是讓警察、檢察官知道有這件事,告訴是被害人表明要追究對方。詐騙集團的話可以隨口編,筆錄上這一題卻是寫下來就算數。
165、派出所、地檢署,三個窗口通到同一處
打165可以諮詢、檢舉,也可以報案。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說明(2026年1月5日更新)寫明,只撥165不算完成報案,要轉介到派出所做完筆錄、拿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才算;165網站的網路報案也是先預製筆錄,再到派出所接續完成(警政署常見問答,2022年11月1日更新)。這張單子證明警察受理了;有沒有提告,要看筆錄怎麼記。
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調查並報告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遞告訴狀,或按鈴申告,以言詞提出、做成筆錄(第242條)。這條路不見得比較快:檢察官收案後,得命警察調查、蒐證(第228條)。錢剛匯出去時,先打165、盡速到派出所完成報案,爭取攔阻款項的機會(刑事警察局2021年公告);書狀可以之後再補,通報與圈存見假投資平台一文。
沒說要告,案子照樣辦;差別在不起訴之後
詐欺(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第228條),只報案、沒說要告,案子一樣會進入偵查。例外在親屬之間: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之間的詐欺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告訴要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和告發人都會收到(第255條);十日內能聲請再議的,卻只有告訴人(第256條)。再議被駁回,也只有告訴人能在十日內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受任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第258條之1)。起訴後,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代理人是律師才能閱卷(第271條之1)。沒提告的被害人也不是局外人:審判期日原則上仍會受傳喚陳述意見(第271條),也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第344條)。
家屬要留意,告訴權在被害人本人(第232條),法定代理人和配偶得獨立告訴(第233條)。成年子女替被騙的爸媽出面,要有委任書狀才是代理告訴(第236條之1),否則只是任何人都能提的告發(第240條)。
筆錄上寫「偽造文書」,詐欺算不算告了
一位父親到派出所報案,說存款被兒子拿提款卡領走,筆錄上他要提的是「偽造文書」告訴。檢察官起訴的卻是刑法第339條之2的罪,父子之間屬告訴乃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47號判決(2026年3月2日,第一審)認為他超過六個月才表示要告詐欺,判決公訴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判決(2026年7月24日,第二審)撤銷發回:他主動到派出所、指明對象、說了提款經過,客觀上已可認有訴追的意思,罪名講得對不對不影響告訴的效力。這是個案見解,判決沒有認定兒子有罪,發回後的結果不在本文查核範圍。
同一份筆錄,兩個法院讀出兩種答案。所以做筆錄時,建議明白表示要提出告訴,連同被騙經過、收款帳戶講清楚,簽名前確認有記上去;這是建議,不是法定格式。不屬告訴乃論的一般詐騙,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當時沒說到的,可以再用書狀或言詞補提(第242條)。
報案讓案件開始,告訴讓被害人在不起訴時還有再議這條路。兩者都不代表一定起訴或拿得回款項,仍看個案證據;起訴後的求償,另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想確認自己是不是告訴人、處分書是否還在再議期間內,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本文為台灣一般法律資訊;兩則判決是同一案件的第一審與第二審,僅呈現各該法院的個案見解。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6條之1、第237條、第240條、第242條、第255條、第256條、第258條之1、第271條、第271條之1、第34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324條、第339條、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4、第343條。
-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2026年7月24日,第二審,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2026年3月2日,第一審。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諮詢及檢舉,2026年1月5日更新。
- 警政署常見問答:165與網路報案,2022年11月1日更新。
- 刑事警察局:把握黃金時間撥打165,增加攔阻詐騙款項機會,2021年5月30日發布;僅引用及早報案的原則,公告內的圈存時限是當時的作法。
常見問題
- 已經在派出所做完筆錄、拿到證明單,還要另外向地檢署遞詐欺告訴狀嗎?
-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可以用書狀,也可以用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的要做成筆錄。警詢筆錄已記明要提出告訴的,不必為了手續再遞一次;筆錄沒有記載,或要補充事實與證據時,可以再向地檢署遞告訴狀。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