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集團公司之間借錢,公司法第15條什麼時候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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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集團公司之間借錢,公司法第15條什麼時候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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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這是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的開頭。股東被直接寫進不得貸與的對象;同一個集團,則沒有出現在後面的任何一款。

一個台灣家族集團旗下有甲、乙兩家公司,都在台灣設立,都是股票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做銷售,帳上有一筆暫時用不到的現金;乙公司是集團的控股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老闆同時擔任兩家公司的董事(虛構情境)。乙公司開口向甲公司借錢,老闆覺得都是自己人,借就是了。錢還沒匯出去。

乙公司是股東,甲公司仍要找出借款依據

第15條第1項把股東與其他人都列為原則上不得貸與公司資金的對象。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能因此取得借款的依據。即使乙公司沒有持股,只是同集團的另一家公司,也屬於「任何他人」。甲、乙兩家公司有同一個老闆,或集團內有調度現金的習慣,都不能取代條文列出的例外條件。

那甲公司能依什麼借?同項只列兩款:第1款是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第2款是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乙公司也是台灣的公司,甲借給乙,要看能不能落入其中一款。落入哪一款,要準備的事實、有沒有金額上限,也跟著不同。

第1款:兩家公司有業務往來

業務往來是第一條可能的借款依據。第15條第1項第1款處理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的情形,沒有寫交易最低金額、往來期間或法定文件清單,也沒有訂百分比上限。百分之四十寫在第2款。第1款沒寫比例,不等於借款金額可以不經檢視。

甲公司要依第1款借錢,就得看甲、乙之間實際有沒有業務往來。乙公司如果向甲公司進貨,可先看採購契約與帳務紀錄;如果乙只持有甲的股份,就要再查兩家公司之間有沒有其他交易。集團組織圖看不出來。

第2款:短期融通資金,以及淨值百分之四十

截至2026年10月,第15條第1項第2款允許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貸與,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計算基準是出借方甲公司的淨值,與乙公司的財務狀況無關。甲公司淨值多少,借出前要先從甲公司的財務資料確認。

以甲公司淨值新臺幣5,000萬元為例(虛構數字)。按第2款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依該款貸與的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乙公司要借3,000萬元,超過上限1,000萬元。照這個金額,第2款用不上。

那把金額降到2,000萬元就好了嗎?還不夠。第2款同時有兩個條件: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以及淨值百分之四十的金額上限。金額壓在上限內,若沒有融通的必要,仍然不符合這一款。降低金額,只滿足了第二個條件。

「短期」究竟是幾天、幾個月,第2款沒有給數字。甲公司仍可先問清楚:乙公司何時需要這筆錢,預計用什麼資金還款?把這些情況寫進借款條件,有助於說明短期融通的必要,但這一款並未指定應製作哪種文件。

在兩款之外借出,誰要負責

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有損害的,也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負責人個人的責任。以前面的例子來說,甲公司若在兩款之外借錢給乙,乙公司和違反第1項的甲公司負責人要連帶負返還責任。兩種責任的條件不同:返還責任因違反而生,損害賠償則以公司受有損害為前提。

依第8條第1項、第2項,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第2項所列之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負責人。例子裡的老闆既然擔任甲公司董事,就有甲公司負責人的身分。是否須依第15條第2項負責,仍要看該負責人是否違反第1項。

母公司借錢給在台子公司的反向交易,利息費用另有問題;相關討論見外商在台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匯款之前,甲公司要先整理的事實

把第15條第1項的兩款並排來看,甲公司要準備的事實不一樣。

項目第1款第2款
條文要件第1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第2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條文寫出的金額上限第1款未寫比例第2款: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甲公司要整理的事實與乙公司之間實際的交易乙公司需要短期資金的情況、甲公司的淨值

老闆說的「同一個集團」,放不進表裡任何一格。甲公司要先弄清楚兩件事:和乙公司之間有沒有真正的業務往來;如果沒有,乙公司是否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若依第2款,乙公司要借的3,000萬元,已超過以虛構淨值算出的百分之四十上限2,000萬元。錢還在甲公司的帳戶裡。

可以委託台灣律師處理的事

律師可以先查甲、乙兩家公司的登記資料、股東結構與董事名單,再看雙方的交易紀錄。掌握這些事實後,才能就借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或兩款都不符合,提出意見。光憑集團關係不能下結論,也無法保證結果。

甲公司若已借錢給乙公司或其他公司,也可請律師一併檢視。第2款若是這次借款的依據,律師可讀乙公司的資金計畫,核對短期需要的金額與日期,以及甲公司淨值的計算和擬借金額。借款契約和董事會議事錄草稿,也可把借款條件、融通需求與還款計畫寫清楚。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匯款前若要討論,可把兩家公司的登記資料、最近的財務報表及乙公司的借款需求寄到wei@hoveringlaw.com.tw。律師可從甲、乙間的交易紀錄與甲公司的淨值資料著手。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公司法 第8條、第15條
  • 公司法全文(現行條文,已反映民國114年12月26日修正)
  • 公司法英譯本(僅用於核對用語,以中文條文為準)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常見問題

借錢的是同集團、又是我們公司股東的另一家台灣公司,可以把公司資金借給它嗎?
單憑同集團或股東身分不行。[公司法第15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5)規定,公司資金除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例外只有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第1款),以及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第2款)。依第2款貸與時,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淨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也適用於有業務往來而貸與的情形嗎?
從[公司法第15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5)的文字來看,百分之四十的上限寫在規定短期融通資金的第2款;規定業務往來的第1款沒有寫比例。不過,要依第1款貸與,兩家公司之間必須確實有業務往來。
不符合例外還是借出去了,誰要負責?
依[公司法第15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5),違反第1項的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也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是董事;經理人等第8條第2項所列之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負責人([第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8))。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