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約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不經判決能執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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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約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不經判決能執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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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裡有「應逕受強制執行」幾個字,房東就能在房客欠租時憑公證書自行換鎖、執行遷讓嗎?不能。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處理的是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特定法律行為作成、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房屋租賃涉及的是定有期限、期滿應交還的房屋,以及一定數量的金錢給付。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1項把民事執行交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民事執行處辦理。

房東把台北市一間套房租給來台工作的外國房客,租期兩年,雙方約好到公證人那裡辦租約公證(虛構情境)。草稿寫了屆滿日、當天返還房屋、約定的金額,還有「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簽名前,兩邊都會想知道:這份公證書日後能拿來執行到什麼程度?

自己簽的租約與公證書

第13條第1項的要件有三個: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法律行為屬於該項各款之一;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三者都具備,才「得」依該證書執行(第13條)。雙方自己簽的租約,就算抄進同一句話,也不會因此變成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書。

房屋租賃主要涉及第1款與第3款。第13條第1項另有兩款,分別處理特定動產的給付,以及非供耕作或建築、期滿應交還的租用或借用土地。

為什麼不必先拿到判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列出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執行名義,第1款是確定之終局判決,第4款是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公證書和判決並列,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同一份公證書可以記載返還與金錢給付,但每一項都要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相應款別的要件,且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須涵蓋該項義務。符合條件時,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使公證書成為執行名義,房東無須先取得本案判決。

期滿交還房屋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適用於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的情形。兩項條件都要具備。前述虛構的兩年租約,公證書若寫明期滿交還,就可能落在這款;若只寫「租約結束時返還」卻沒有定期限,還得先釐清期限是否成立。

房客欠租,不會因此讓房東憑第3款在期滿前執行返還。中途終止所生的返還、沒有定期限的租賃,都不在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的文字內。

開始執行的時點也有限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時,要分別等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擔保提供後才能開始執行。期滿應返還的房屋,不能在期滿前執行返還。

金錢給付要有一定數量

第1款涵蓋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法律行為(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公證書寫明一定金額,也要確認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涵蓋這筆給付。有約定給付日的,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須等該日屆至後才能開始執行。

退租後才算得出來的修繕費,作成公證書時金額尚未確定,與第1款的「一定數量」不符(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預先提到將來可能有損害,也不會讓未定的金額變成定額。提前解約與押金結算是另外的問題,可參考提前解約及押金返還的文章。

執行由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房東拿著公證書,也不能自行執行遷讓。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1項把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交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民事執行處辦理。同條第2項要求執行遵守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採取適當方法,且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繼受人、占有人,以及房客的訴訟

公證書的效力可能及於簽署人以外。公證法第13條第2項還包括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成為當事人繼受人的人,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的人。不能只因有人住在屋內,就認定他屬於條文所說的占有人。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起訴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3項)。停止執行的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時,法院應定相當的擔保額並命停止執行。光是起訴不會自動停下來。仍要有法院命令。第3項沒有列出哪些事由能成立。

簽名前,雙方可以把租約和公證書草稿並排看:租期是否確定、是否約定期滿交屋、給付金額是否為一定數量。逕受強制執行的字句究竟涵蓋返還、付款,還是兩者,也要看清楚。這些是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決定執行範圍的條件。前述虛構的房東能否不經本案判決執行,就取決於公證書如何記載這些義務。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台灣律師可以對照實際租約與公證書草稿,檢查租期、期滿返還、定額給付及執行字句。若有超出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範圍的記載,也可以請律師修改。已經開始執行或收到執行預告時,律師可以評估第3項的訴訟可能性、準備起訴狀或答辯,並代理後續民事爭議。簽了公證書,房屋不會自動收回。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若想就公證書諮詢,可寄信至 wei@hoveringlaw.com.tw,附上租約、公證書草稿,以及已收到的執行相關文件。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常見問題

沒有公證的一般租約寫了「應逕受強制執行」,效力一樣嗎?
不能只憑那份租約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3)要求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各款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在證書內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才得依該證書執行。雙方自行簽署的租約不符合這項要件。
公證過的定期租約,房客欠租,房東能不能憑公證書馬上執行遷讓?
不能只因欠租就在期滿前執行返還。[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3)適用於定有期限、期滿應交還的建築物;中途終止所生的返還不在該款文字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4)也要求附期限的執行名義在期限屆至後才能執行。若另一筆給付的金額已確定,公證書的執行文字也涵蓋該給付,則在給付期屆至後可能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3)執行。
依公證書開始強制執行後,房客還能爭執嗎?
可以。[公證法第13條第3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0&flno=13)允許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起訴。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停止執行的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時,法院應定相當的擔保額並命停止執行。光是起訴不會自動停止執行。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