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中工作的外籍工程師,分兩次匯了新臺幣80萬元給一位台灣朋友,兩人簽了一張約定書,寫明朋友用這筆錢代為買賣虛擬資產。朋友用自己名下的交易所帳戶操作,頭幾週還會傳餘額截圖過來(虛構情境)。現在問他買了什麼,已讀不回。
如果這份約定適用台灣民法,而且屬於委任,第540條要求受任人在處理期間報告進行狀況,委任關係終止時明確報告顛末。第541條則要求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並移轉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
是不是委任,看雙方約定了什麼
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鍵在約定。匯款紀錄只能證明錢到了朋友手上,單憑這一點,看不出一方委託處理、另一方允為處理的約定。認識多年的交情,也代替不了這份約定。
先把約定書攤開來看:誰出錢,朋友答應代誰買賣,雙方談好怎麼回報?匯款紀錄留下日期、金額和收款帳戶;匯款前後的訊息與餘額截圖,也可能幫助釐清雙方當時怎麼說。
同樣是80萬元,若其實是借款,或爭議出在交易所不讓提領,那是不同問題,可分別參考借錢給朋友:年息上限、無借據的舉證與返還催告與虛擬貨幣領不出來,向誰追討?。
約定書也可能很短,只有「代為買賣」一行和兩人的簽名,沒寫怎麼回報。只要約定屬於委任,書面沒載明報告方式,受任人仍須依民法第540條報告。至於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第541條第1項要求交付委任人。
進行中報告狀況,終止時報告顛末
交易還沒結束,就只能等嗎?不必。依民法第540條前段,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約定若屬委任,朋友在繼續操作的期間,也要讓委任人知道進行到哪裡。
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還要明確報告處理的顛末(第540條後段)。委託還在進行,就詢問目前進度;關係已終止,則要求交代整段經過。寫給朋友的信可直接說明要問的是哪個階段。
第540條給委任人的是要求報告的權利。條文沒有寫到可以直接登入朋友的交易所帳戶,或要求依特定格式交出全部成交紀錄。不過,要求報告時,可以具體列出想知道的項目:匯過去的錢什麼時候進了交易所帳戶、什麼時候買賣了什麼、現在還剩什麼。哪些項目屬於報告義務的範圍,要對照約定書和實際紀錄來判斷。
朋友只回一張餘額截圖,算報告了嗎?不一定。截圖只顯示某一刻的數字,看不出是怎麼買賣才變成這個數字。委任關係終止時,第540條要求的是明確報告顛末,委任人可以就這段經過另外追問。
剩下的新臺幣,和以朋友名義取得的權利
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賣出的價金進了朋友的交易所帳戶或銀行帳戶,或操作用的帳戶裡還留著新臺幣餘額,只要是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就在交付範圍內。這一點要由紀錄證明。
朋友用自己名下的帳戶交易,但只看帳戶名義,無法判斷朋友替工程師取得了哪些權利。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給委任人(第541條第2項)。要看約定書與交易紀錄,釐清哪些權利是為工程師取得。提出要求時,把第1項的交付與第2項的權利移轉分開寫,對方才知道須交代什麼。
第541條第2項處理的是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它沒有賦予委任人登入或接手朋友交易所帳戶的權利。
報告與交付,填補不了行情虧損
行情跌了怎麼辦?第540條與第541條規定的是報告、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東西,以及移轉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這兩條並未要求受任人填補行情下跌的虧損,把金額補回當初匯出的80萬元。朋友處理委任事務有沒有損害賠償責任,仍須另外判斷。
即使虧損,若雙方成立委任,受任人的報告義務仍在。第540條沒有以交易盈虧作為條件:處理期間要報告進行狀況,委任關係終止時要明確報告顛末。
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委任,寫給朋友的要求可以分開說明:委任仍在進行,請他報告目前狀況;委任關係已終止,請他明確報告顛末(第540條)。另外,再請他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並移轉他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第541條第1、2項)。
工程師現在手上有一張簽名的約定書、兩筆匯款紀錄和幾張餘額截圖。交易所的買賣紀錄在朋友那邊。兩項請求,都從這些資料開始。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台灣律師可以對照簽名的約定書、銀行匯款紀錄、餘額截圖和訊息,評估雙方是否約定了民法第528條的委任。如果是,律師可擬寫並寄發律師函,依第540條要求報告進行狀況,或在委任關係終止時明確報告顛末;依第541條第1項要求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並依同條第2項要求移轉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律師也可以依這些紀錄與朋友協商;有必要時,整理民事請求並在法院代理。行情虧損能否追回、能否登入朋友的交易所帳戶,都不能預先保證。
想談這份約定,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是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談的時候,把簽名的約定書、兩筆匯款紀錄和朋友傳來的餘額截圖放在一起看。
參考的官方資料
以上條文於2026年10月16日確認。
常見問題
- 只有匯款紀錄,就能認定是委任嗎?
- 匯款紀錄能證明錢到了對方手上。[民法第52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28)的委任,還要有一方委託處理事務、他方答應處理的約定。得把雙方簽的約定書和當時的訊息一起看;不能只憑匯款認定委任。
- 交易還在進行,可以先要求報告嗎?
- 如果約定適用台灣民法,而且屬於委任,可以。[民法第5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0)要求受任人在處理委任事務期間報告進行狀況,委任關係終止時明確報告顛末。這條沒有賦予委任人登入朋友交易所帳戶的權利,也未規定對方須依特定格式交出全部成交紀錄。
- 行情下跌虧了錢,可以拿回當初匯出的全部金額嗎?
- 如果雙方成立適用台灣民法的委任,[第5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0)與[第54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41)規定的是報告、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以及移轉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這兩條並不保證填補行情虧損或拿回全部本金。損害賠償責任仍須另行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