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開常會;有正當事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除外(第170條第2項)。
每會計年度終了,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第20條第1項)。
負責人違反第1項或第2項,每人處1萬至5萬元罰鍰(第20條第5項)。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經理人執行職務時亦屬負責人(第8條第1、2項)。
達資本額或規模門檻,財務報表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有證券主管機關另定規則的除外(第20條第2項)。門檻見查核說明。
有限公司的股東承認
公司法未要求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經濟部函釋)。須置一至三名董事。第108條第1項的一般選任方式是,由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選任。董事有數人且章程置董事長時,由董事過半數互選,董事長代表公司(第108條第1項)。
單一法人股東投資的有限公司另有直接指派方式。經濟部105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11030號函認為,該法人股東可依章程,類推適用現行第128條之1第4項的指派規定,直接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這種指派不適用第108條第1項的一般選任規定。
表冊由董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股東,須表決權過半數承認。分送逾一個月未異議的股東,視為承認(第110條第1、2項)。
一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名政府或法人股東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不適用股東會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名董事、不設董事會,也可不置監察人。一人為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不適用董事會規定;二人準用董事會規定。未置監察人不適用其規定。董事、監察人由該股東指派(第128條之1)。
法人股東只有一人,仍須依第20條承認決算。承認有期限。經濟部103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指出,設有董事會的公司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承認會計表冊。董事二人的公司依第128條之1第2項準用董事會規定。第170條第2項的期限例外,須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章程僅置董事一人時,依第128條之1第2項不適用董事會召開程序;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所定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請承認的期限仍須遵守。
多名股東的常會
多名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會選任有行為能力者,董事會至少三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章程置一人或二人,效果同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1、2項)。董事長代表公司(第208條第3項)。設有監察人的公司,由股東會選任監察人,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第216條第1項)。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得少於五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公司則須設審計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若設監察人,至少須有二人(第216條第2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第171條)。
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未依前述期限開會,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萬至5萬元罰鍰(第170條)。
常會須在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公司為三十日前(第172條第1、3項)。召集事由要載明。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送達(第4項)。
董監事選任或解任、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解散、合併、分割、第185條第1項各款,列舉於召集事由並說明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可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網站,通知載明網址。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72條第5項)。
違反第1項至第3項或第5項的,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萬至5萬元罰鍰。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對該董事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第172條第6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174條)。
設有監察人的公司,董事會須在常會三十日前將決算表冊交監察人查核(第228條)。設有審計委員會時,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監察人相關規定準用於該委員會。承認後,董事會分發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給各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公告代替。代表公司之董事未分發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第230條第1、2、4項)。
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責任,不法行為除外(第231條)。有限公司經第110條第3項準用。一人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承認(第128條之1);第231條明文則是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繳清稅捐後分派盈餘,先提10%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的不在此限(第237條第1項)。不依法提列者,負責人每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第3項)。有限公司彌補虧損、繳清稅捐後分派時提10%。已達資本總額的不在此限(第112條第1項)。未依法提列,負責人每人罰鍰同前(第4項)。
一般盈餘分派須先彌補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無盈餘時,不得依此分派股息及紅利(第232條第1、2項)。有限公司經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32條。
第234條另就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例外:因業務性質,自設立登記後需二年以上準備才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章程在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同條第2項的會計處理及扣抵沖銷規定也須遵守。第110條第3項並未將這項例外準用於有限公司。
決算承認、股利決議和稅務申報要互相核對。見行事曆。
任期與議事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第195條第1項)。
任滿未及改選,董事職務延至改選就任;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未改選即當然解任(第195條第2項)。監察人任期也至多三年,可連任,延任及解任亦同(第217條)。
至於有限公司,第108條第4項對董事準用的條文不含第195條。
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二十日內分發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公告代替(第183條第1、3項)。載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領及結果,存續中永久保存(第4項)。出席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有第189條訴訟則至終結(第5項)。違反第1、4或5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萬至5萬元罰鍰(第6項)。
證券主管機關未另作規定時,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置於公司,股東名簿與公司債存根簿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第210條第1項)。不備置的,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萬至5萬元罰鍰。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對該董事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第3項)。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再限期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第5項)。
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特定登記日者除外(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5條附表中,股份有限公司有董監事改選、補選、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改選,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監事(附表四)。有限公司有董事、董事長改推與解任(附表三)。
逾期申請,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處1萬至5萬元罰鍰(第387條第4項)。未依限申請者,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並處同額罰鍰。屆期未改正的,再限期,按次處2萬至10萬元罰鍰,至改正為止(第5項)。
得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董事會。上屆任滿前改選且決議任滿時解任的,於任滿後十五日內開會(第203條第1項)。該董事逾期未召開,過半數當選董事得自行召集(第4項)。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章程僅置一名董事時,不適用董事會規定(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
韓、日及美國各州的會議要求,宜向當地專業人士確認。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法人股東只有一人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置董事二人時,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決議承認決算(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依第170條第2項適用期限例外。決議內容與日期都須記入議事錄(第128條之1、第20條、第207條、第183條)。
參考的官方資料
- 經濟部103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單一法人公司承認決算的董事會六個月期限。
- 經濟部105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11030號函:單一法人股東投資的有限公司直接指派董事。
- 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
-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第14條之4第1、3項。
- 經濟部82年11月9日商227281號函:有限公司無召開股東會之規定。
- 台灣公司法(公司法。官方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2025年12月26日,並非指每一條都在該日修正)第8條、第20條、第108條、第110條、第112條、第128條之1、第170條、第171條、第172條、第174條、第183條、第185條、第189條、第192條、第195條、第203條、第207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37條、第387條。全文見公司法。
- 台灣公司登記辦法(公司登記辦法。官方頁面所載修正日期為2021年4月23日)第4條、第5條。登記事項為同辦法附表,股份有限公司見附表四,有限公司見附表三。
確認日:2026年10月13日 複核:2026年10月14日。金額均為新臺幣。
常見問題
- 外國母公司是唯一股東時,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還要開股東會嗎?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公司法關於股東會的規定不適用([第128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28-1))。每會計年度終了,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仍要提請股東同意或承認([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20)第1項)。有董事會時,由董事會決議承認決算,議事錄記載日期([第20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207)、[第18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83))。承認決算的董事會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才有期限例外([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https://gcis.nat.gov.tw/elaw/constructionDetail?consCd=8598)、[第17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70)第2項)。董事二人的公司準用董事會規定([第128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28-1)第2項)。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章程只置董事一人、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規定不適用,由該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第128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28-1)第2項)。即使只有一名董事,仍須依[商業會計法第6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9&flno=68)第1項,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決算報表提請承認。股東有數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第17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70)第2項)。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不在此限。
- 董事任期三年過了,還沒改選。隔天就不是董事了嗎?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屆滿而未及改選時,延長執行職務到改選的董事就任為止。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的,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第19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95))。監察人相同([第21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217))。有限公司董事準用的條文清單([第10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08)第4項)沒有[第19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95)。
- 決算表冊經承認後,董事和監察人的責任就解除了嗎?
-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的責任。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的,不在此限([第23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231))。有限公司準用這條([第1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10)第3項)。法人股東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承認是董事會決議([第128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128-1)),[第23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80001&flno=231)的文字則是股東會決議。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